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黄律师说法

广州刑事律师就虞X辰涉嫌强奸一案致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的法律意见书

作者:黄利红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4日

广州刑事律师:13322804716,黄律师

 

 

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                  

关于虞X辰涉嫌强奸罪一案,我所于2012725日接受虞X辰的母亲嵇X然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虞X辰的律师。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过犯罪嫌疑人,并详细了解了诸多媒体的相关报道,对本案事实有比较清晰全面的了解。我认为犯罪嫌疑人虞X辰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现就此问题向贵局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局参考:

一、犯罪嫌疑人虞X辰缺乏强奸罪成立的犯罪动机。犯罪嫌疑人虞X辰与被害人王X涵是在2012614日朋友聚会时认识的,彼此在闲聊过程中找到了情投意合的感觉,他们的朋友小李也认为两人挺般配,有撮合两人、成人之美的好意。并且两人在第一次见面后,两人就相互交换了电话。虞X辰在送被害人王X涵回家的路上,两人还有相互搂抱、接吻、抚摸等亲密行为。第二天两人又出双入对地去逛街。晚上6时吃完晚饭后,虞X辰将被害人王X涵送回居住小区,然后径直去到健身房健身,健身过程中虞X辰接到王X涵的短信,在短信中,王X涵邀请虞X辰喝酒。后来适逢虞X辰的朋友邀请虞X辰喝酒,所以虞X辰顺便把王X涵也叫上。因此两个人有向恋爱发展倾向,彼此都相互倾慕、互有好感,很显然犯罪嫌疑人虞X辰缺乏强奸罪成立的犯罪动机。

二、犯罪嫌疑人虞X辰与被害人王X涵发生性行为属于年轻人之间的婚前性行为,不构成强奸。2012615日晚上12时许,犯罪嫌疑人虞X辰与被害人王X涵及其朋友等人又到酒吧喝酒,期间大家因为高兴都喝了大量的洋酒,犯罪嫌疑人虞X辰和被害人王X涵当时均喝了很多酒。喝到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虞X辰出于对被害人王X涵的关心,提出王X涵不要喝了,先送她回家。王同意,犯罪嫌疑人虞X辰因不知道王X涵的居住的房号,虞X辰问王去哪里,王说你去哪里我就跟你去哪里。所以最后只好将其送到酒店安顿。因虞X辰自己也醉得不行,先在一旁不停地呕吐,所以进入酒店时,被害人王X涵乃由保安搀扶上房间。住进房间后,王X涵也不停地呕吐,虞X辰帮王X涵擦洗身体,因为肌肤接触,自然产生冲动,虞X辰看对方没有拒绝之意,随后两人发生性行为。本律师认为,二人在相互倾慕、有深入发展为恋人的情况下,即使在双方醉酒状态下发生性行为,也不能简单机械、武断地认为犯罪嫌疑人虞X辰利用了被害人醉酒的状态将其强奸,而应当看到两个人之间当时的关系及双方的精神状态。很显然,本案中,双方互相倾慕,均系花季,情窦初开、易生冲动是双方的共同特点。再加上酒精的作用,两人自愿发生性行为一点都不奇怪,更何况当时两人均在头脑不够清醒状态下发生这种激情行为,这种情形应视为婚前之越轨行为而非强奸行为。

三、被害人之死纯属意外事件。被害人王X涵正处于豆蔻年华,却因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死亡,确实是非常惋惜和痛心的事情,家属悲恸之情可以理解。但是被害人之死纯属偶然之意外事件,跟犯罪嫌疑人没有关系。犯罪嫌疑人虞X辰与被害人王X涵处于互相倾慕的兴奋状态,加之王性格豪爽、偏爱杜康,以致酿成此悲剧。作为倾慕对象,犯罪嫌疑人虞X辰也伤心之至,在道义上愧疚有加,然在法律责任方面,犯罪嫌疑人虞X辰对被害人王X涵之死并无直接责任。因为犯罪嫌疑人虞X辰对被害人王X涵并无劝酒的行为,相反,担心其喝多,还友善提醒被害人王X涵提前离开酒吧。所以犯罪嫌疑人虞X辰对被害人王X涵饮酒过度方面也无过错,相反还尽到了提醒之责。至于被害人身上的一些青紫瘢痕,乃是酒后毛细血管扩张,跌跌撞撞所致。酒吧里的视频也可以证明当时被害人王X涵已经醉醺醺的,在酒吧中磕碰跌倒所致。至于头上的伤,据犯罪嫌疑人虞X辰所讲,被害人王X涵呕吐之后坐在床上,犯罪嫌疑人虞X辰为被害人王X涵擦洗身体,王未坐稳,向后倒,触碰在床头柜上所留。尸检结果也证明被害人王X涵之死跟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

四、犯罪嫌疑人虞X辰归案前的表现也证明其是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虞X辰第二天9点多醒来后发现被害人王X涵死亡后,立即打120抢救和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这一系列行为均证明其未实施强奸行为。否则其早就逃之夭夭。

五、建议侦查机关调取犯罪嫌疑人虞X辰和被害人王X涵的手机短信。该短信足以证明两人相互倾慕,犯罪嫌疑人不可能有强奸被害人之动机。

六、本案处理:撤销案件或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鉴于犯罪嫌疑人虞X辰和被害人王X涵系相互倾慕关系,双方在交往之中,定力不足,缺乏节制,饮酒无度,以致乐极生悲,酿成酒精中毒后窒息死亡的悲剧。但是犯罪嫌疑人虞X辰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对被害人王X涵之死也没有直接责任。为此,建议贵局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对犯罪嫌疑人虞X辰涉嫌强奸一案作撤案处理,将虞X辰无罪释放,或将逮捕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上述意见供参考。谢谢!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2012年8月10

广州刑事律师:13322804716,黄律师

 

刑事辩护 | 离婚诉讼 | 经济纠纷 | 房地产纠纷 | 行政诉讼 死刑辩护 | 妨碍公务罪 | 贪污罪 | 受贿罪 | 诈骗罪 | 判决书 | 挪用公款罪 | 职务侵占罪 |
挪用资金罪 | 敲诈勒索罪 | 非法经营罪 | 抢劫罪 | 绑架罪 | 盗窃罪 | 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 | 交通肇事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贩卖毒品罪 | 走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