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本案中朱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30日
2002年11月24日下午,朱某发现有一个推摩托车的人形。迹非常可疑,觉得他的摩托车可能是偷来的。当他把摩托车停在路边发动想骑走时,朱某走过去,装着认识这辆车的样子,围着车看了一会儿,然后对他说:“你到哪里去?”那人就弃车跑了。此时,朱某看四周无人,就想骑回家据为己有。刚骑一会儿,朱某被前来查寻的失主抓获归案。摩托车经估价为3200元。 答:我认为,在本案中,朱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且已经既遂。从案情上看,朱某首先发现此人形迹可疑,由此产生了敲诈的故意,此后朱某所有的行为都是在此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最后非法占有了摩托车,达到既遂。
广州律师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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