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如何处理?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8日
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婚前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商品房,并支付了首付款,余款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开发商交付房屋。后双方当事人登记结婚,按揭贷款的本息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双方诉争要求离婚时,尚有部分贷款尚未偿还银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有所增值。
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多种按揭房屋的分割方法,但对法律理解和适用正确的应为:1、夫妻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购房并按揭贷款,房屋已在婚前交付,该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后配偶参与还款只是偿还欠银行的债务,并非支付房款(因为房款在婚前已由原告首付及原告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付清了),不能改变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时尚未偿还的贷款为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债务。对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银行贷款,应返还一半给配偶。房屋权属证书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一种公示行为,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而离婚诉讼中,分割按揭房,只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并不存在与第三人的利益冲突,因此不能机械理解适用物权法的规定。2、除同意第1种观点外,对于婚后增值部分,可根据个案实际情况,考虑折价补偿对方一部分。
如果婚前一方只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另一方也支付了部分房款,之后再取得权属证书,那么此时房屋应视为共同财产。
广州律师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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