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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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未到对方单位报到原单位是否应该按旷工除名?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1日

        职工要求调动工作,但尚未在原单位办理调出手续,未到对方单位报到(其间仍在原单位上班),原单位是否应该按旷工除名,有没有法律根据?

答: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劳力字[1990]1号)明确:"《企业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职工提出调动(或辞职解除合同),但还在正常上班,是不能当旷工处理的,更没有法律依据作除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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