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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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可否认定企业与该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1日

      患精神病的职工本人无行为能力,家属或监护人又不配合签订劳动合同,可否认定企业与该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

  答:不能。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因此,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其他人(家属、监护人等)代签的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对患精神病职工的处理,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0点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对已经患有精神病但病情得到控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对病情严重不能控制的,应当送医院治疗。医疗终结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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