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黄律师说法

18、一般产品质量争议由哪个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调解?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1日

         答: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由被申诉人所在地县、市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
(1)《办法》规定的管辖,实行的是申诉人就被申诉人的原则。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
第一,申诉是由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往往是几经周折,解决不了,才申诉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被申诉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诉,使双方当事人容易到场,可以充分的辩论,有利于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案件。如果申诉人的申诉有理,调解后也容易执行。
第二,这样也照顾了被申诉人的利益,以免因申诉人的随意性,使被申诉人往返奔波,处于不利地位。
第三,这样规定也可以使申诉人慎重考虑,减少不必要的申诉。
(2)被申诉人所在地按以下原则确定:
第一,对公民个人提出的申诉,由被申诉人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
当申诉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经常居住地一般就是工作所在地。
第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诉,由被申诉人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即其主要机构所在地、营业地和主要办公机构所在地。
(3)本办法规定,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由被申诉人所在地的县、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即一级管辖。这一规定不同于人民法院的四级管辖。 
 

广州律师黄利红
电话: 13322804716
                       13322804716

刑事辩护 | 离婚诉讼 | 经济纠纷 | 房地产纠纷 | 行政诉讼 死刑辩护 | 妨碍公务罪 | 贪污罪 | 受贿罪 | 诈骗罪 | 判决书 | 挪用公款罪 | 职务侵占罪 |
挪用资金罪 | 敲诈勒索罪 | 非法经营罪 | 抢劫罪 | 绑架罪 | 盗窃罪 | 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 | 交通肇事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贩卖毒品罪 | 走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