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办法》规定分工时,主要考虑了哪些方面的因素?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1日
答:本办法在规定分工时,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考虑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能区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权不尽相同。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大量的行政执法任务。因此,绝大部分的产品质量申诉由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并尽量争取纠纷在基层解决。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别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是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宏
观管理。因此他们管辖的产品质量申诉不宜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承办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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