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一般产品质量争议由哪个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调解?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1日
答: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由被申诉人所在地县、市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
(1)《办法》规定的管辖,实行的是申诉人就被申诉人的原则。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
第一,申诉是由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往往是几经周折,解决不了,才申诉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被申诉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诉,使双方当事人容易到场,可以充分的辩论,有利于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案件。如果申诉人的申诉有理,调解后也容易执行。
第二,这样也照顾了被申诉人的利益,以免因申诉人的随意性,使被申诉人往返奔波,处于不利地位。
第三,这样规定也可以使申诉人慎重考虑,减少不必要的申诉。
(2)被申诉人所在地按以下原则确定:
第一,对公民个人提出的申诉,由被申诉人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
当申诉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经常居住地一般就是工作所在地。
第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诉,由被申诉人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即其主要机构所在地、营业地和主要办公机构所在地。
(3)本办法规定,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由被申诉人所在地的县、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即一级管辖。这一规定不同于人民法院的四级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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