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为什么要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解产品质量争议做出分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1日
答:本办法规定分工的目的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是为了明确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内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受理产品质量申诉的具体分工。我国现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3000多个,如果不适当分工,必然导致管理上的杂乱无章,或者争管辖权,或者互相推萎。
第二是便于当事人行使申诉权,要求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其产品质量申诉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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