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黄律师说法

15、哪些产品质量申诉不予受理?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1日

         答:下列三种情况的产品质量申诉不予受理
(1)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不予处理。这是遵循司法优先的原则,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最高的强制执行力。
(2)在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不予处理。这是因为这类纠纷无法查清事实。比如双方实施买卖活动时没有明确产品质量指标等,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能随意作出处理。
(3)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理。这是因为这类纠纷本身就不受国家法律护。比如,申诉人申诉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不是合法取得的;申诉的产品是假冒被申诉人的产品,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没有相应的法律关系,等等。 
 

广州律师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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