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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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送人600万,二审改判行贿罪不成立,并非情人的面纱蒙蔽了法官的眼睛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0日

情妇本身就是一个广受公众非议的角色,

有些贪官为博“红颜”一笑,

常常一掷千金,

但碰上一个比自己官大的情妇,

给的钱算不算行贿?


 

近日,这起案件让法院“为难”了……


 


 

某大银行董事与高官婚外情


 


 

相约各自离婚后再婚

 


 


 

这起案件的男主角王欣被捕前,是某大银行济南分行行长。

简介

王欣,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


 

某大银行济南分行行长的“光环”虽然闪亮,但是女主角的光环更亮一筹。

简介

王霞,女,1970年6月6日出生于山西省宁武县,博士研究生,案发前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机构管理二部副主任。此前,还曾是某大银行非执行董事。

2008年,王霞回山西老家,某大银行太原分行行长让当时还是行长助理的王欣“接待一下”,两人就此相识。此后,二人经常相约喝茶,逢年过节王欣还会去看望王霞的父母。
 

2009年清明节,二人见面,王霞哭诉她丈夫欺负她,她要离婚。2009年夏天,两人确定了情人关系。2009年冬天,王霞和丈夫吵架后到太原找王欣,说要嫁给他,两人约定各自离婚。此后,王欣还把其银行卡交给王霞,将工资、奖金等收入转入该银行卡中供王霞使用。

2009年12月,王霞办理了离婚手续后,一直催促王欣离婚,但王欣以妻子精神状态不好、不能受强烈刺激为由,离婚一事一直没有谈拢。此后,王欣先是在太原起诉离婚,但其妻未出庭,就仍未离成;后来,王霞为王欣在北京找了律师再次起诉离婚,王欣妻子出庭后当庭晕倒,离婚又不了了之。

2012年下半年,王霞看因王欣一直没有离婚,认为受骗了,遂与王欣分手。

检方认为此案“多因一果”


 


 

男方给女方的600余万元是行贿

 


 


 

2010年12月,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案件时,“齐鲁事件”爆发,某大银行随即开展调查工作。时任某大银行济南分行委员会副书记(主持工作)的王欣面临被追究相关责任的风险。


判决书显示,王霞应王欣的请托,帮助王欣向“高层”说情,并将其参加相关会议得知的“齐鲁事件”的调查处理信息实时告知王欣。2012年1月,王欣因“齐鲁事件”得到的处罚是: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工资3万元。


 

一审:行贿金额仅为189.5万元


 


 

行贿者免于刑事处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王欣给予王霞的钱款是行贿款还是情人间赠予款的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欣于2009年11月和12月给予王霞共计189.5万元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因为有证据证明收了这笔钱后王霞为王欣在人事提拔任用过程请托,让王欣进入了后备干部名单,并升任某大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在该起事实中,同时存在了请托、谋利行为和给予财物行为,且二者在时间上具有较强的对应性。

  至于其他的几笔款项,一审法院认为王欣是因感情因素而给予王霞钱款,无法认定为行贿。


 


 

此外,2011年间,王欣为帮助朋友马某的亲属安排工作,介绍其向王霞行贿20万元。此后,行贿人入职与某大银行有业务合作关系的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为此,检方认为王欣构成介绍贿赂罪。而这20万元,也应纳入王霞的受贿总额中。


 

但一审法院认为王霞并不具有安排请托人的亲属进入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职权,所以这20万元王欣不构成介绍贿赂罪,王霞也不构成受贿罪。


 

由此,法院一审判决王欣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王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此案一审判决后,

王欣和王霞均未提出上诉,

但是检方提出抗诉。


 

检方认为一审量刑明显畸轻


 


 

提出抗诉

 


 


抗诉意见为:原判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畸轻。


首先,检方认为原判仅认定189.5万元为贿赂款有误。本案中,王霞与王欣的确曾存在情人关系,但王欣始终未离婚,二人财产也未混同,情人关系的存在并不排斥权钱交易的存在。


检方认为,一审量刑明显畸轻,王霞受贿62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一级检察机关支持抗诉意见为:原审被告人王欣虽然与王霞具有一定的情感关系,但王欣在二人相处期间多次向他人借款后给予王霞大额财物,并请托王霞为其职务晋升和减免领导责任提供帮助,王欣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一审判决未能准确评价王欣的整个行为性质,造成减少部分犯罪事实。同时,王霞经王欣介绍,利用其对某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工作进行评价及是否续聘上的一定决策权,帮助马某亲属入职某会计师事务所,并收取20万元财物,王欣的行为应认定为介绍贿赂罪。

 

到底王欣向情人王霞给予600多万的款项的行为算不算行贿受贿?


 

广州资深职务犯罪辩护律师黄利红对本案发表以下几点看法:

一、从理论上讲,向情人送钱完全有可能构成行贿罪。情人完全有可能满足行贿罪的主体条件,向情人送钱的行为人完全有可能完全吻合行贿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在现实生活当中,从来不排除有人向情人行贿的情形,刑法上也从来没有排除情人构成受贿罪的可能性。


 

二、从司法实务层面看,这类案件判决的结果取决于控、辩双方在庭上的实力较量。


 

由于情人之间掺杂了个人的情感因素在里面,所以向情人给予钱款,不排除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爱慕之情而实施的赠与,也不排除出于对未来组建家庭而将钱款存放在情人手中。正因为不能排除这些情形,王欣向情人王霞给予600多万元的钱款。就存在多种可能性,一种可能性就是控方所说的: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王欣为在其本人职务晋升、事件处理等事项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总计向王霞行贿600余万元。相应的,王霞受贿600余万元。另一种可能就是:王欣出于对另一方的爱慕之情而实施的赠与或出于对未来组建家庭而将钱款存放在情人手中。至于王霞关照或插手王欣的职务晋升、事件处理等事项,既可能与钱有关,同时又与情有关,也可能与钱无关,而只是与情有关。


 

如果控方不能排除王欣只是完全出于对另一方的爱慕之情而实施的赠与或出于对未来组建家庭而将钱款存放在情人手中。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和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通行做法,法院只能认定王欣行贿罪不成立。


 

结果……
 


 

二审:男方不构成行贿罪


 


 

只构成介绍贿赂罪

 


 

本月初,此案二审终结。


法院二审认为:从本案客观事实来看,在2009年8月至2012年10月长达三年时间内,王欣与王霞二人从恋爱交往、约定各自离婚、购置“婚房”后同居、为子女出国筹备留学费用、直至最后分手,除已经指控的涉案大额资金外,王欣交予王霞使用的两张银行卡中,王欣共转入98.86万元,对此检察机关并未指控。


 

倘若认为情人关系不排斥权钱交易的存在,则应将该部分金额一并计入受贿金额,说明检察机关认为该部分金额虽系情人间的赠予,但不属于权钱交易;倘若要针对每一笔钱款均审查是否存在对应的谋利事项并据此来认定受贿金额,又会因审查人的主观判断差异导致缺乏统一的客观标准。


 

这恰恰说明,王霞受财行为与王欣请托事项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不清晰、并不明确,不能排除二人以结婚为目的共同生活的合理怀疑。倘若最终王霞与王欣结为夫妻,双方间的财物往来就会成为二人的共同财产,就更不存在权钱交易。


 

法院认为,应当考虑二人具有重组家庭的计划和感情基础。在此情形下,情人一方为另一方在事业提拔和责任追究方面建言献策、通风报信、出面斡旋有关领导,虽有违纪之嫌,但确属人之常情。


 

王霞与王欣主观上并未将其视为一种交易,而是情感因素驱使下的自愿付出,因此不属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收买。综上,王霞收受王欣给予609.5万元钱款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


不过,在王霞经王欣介绍,收受感谢费20万元帮他人入职某会计师事务所一事上,二审法院支持了抗诉意见。


最终,法院二审判决王欣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而被认定为受贿20万元的王霞,依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裁判书显示,在一审期间,被告人王霞的家属代为退缴案款209.5万元。法院判决,在案扣押的209.5万元当中,20万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20万元作为罚金,剩余钱款发还王霞。

 


 


 

不过二审判决结果出来,网友炸锅了!


 

行贿罪不成立,受贿罪却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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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行贿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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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王欣的行贿罪不成立?
 


 


 

1检方一句“多因一果”是神助攻


 


 

广州资深职务犯罪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从检方的那段话就基本注定了王欣行贿案被判决无罪的这个结局。


 

检方提出,此案有着“多因一果”的关系:王欣与王霞虽存在情人关系,但王欣给予钱款的行为与王霞的职务行为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主要体现在王欣给予钱款与王霞的职务行为存在对应性。

从检方的上述这段话就基本注定了本案的结局:王欣的行贿罪不成立。


 

为何?控方承认此案有着“多因一果”的关系,即:王欣与王霞虽然存在情人关系,但王欣给予钱款的行为与王霞的职务行为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主要体现在王欣给予钱款与王霞的职务行为存在对应性。


 

但是,客观的讲,控方的这一结论并没有很扎实的证据基础和逻辑依据,即无法拿出证据来证实王欣给予钱款与王霞的职务行为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但却肯定了王欣给予王霞600多万钱款有可能是完全基于单纯的王欣与王霞之间的情人关系,这是对辩护人非常有利的。退一步讲即使控方能够提供大量的证据,要想证明王欣给予钱款与王霞的职务行为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其难度也是非常大,甚至不可能。


 

正是检方的“多因一果”这一结论的神助攻,帮了被告人王欣的大忙,客观上有可能与辩护人一方提出的“王欣给予王霞600多万元的款项,无法排除王欣只是完全出于对王霞的爱慕之情而实施的赠与或出于对未来组建家庭而将钱款存放在情人手中的可能性。”的辩护观点不谋而合,正中辩护人的下怀!


 

因此,检方在指控时提出“多因一果”的关系说完全是一个败笔,这也说明出庭的公诉人不够老道。如果本案中,公诉人不去扯什么蕴含自相矛盾的“多因一果”,只是强调王欣给王霞的钱款是为了利用王霞的职务之便给自己牟取非法利益,那么法庭可能不会去过多关注王欣与王霞的情人关系,很显然法庭的审理被公诉人提及的情人关系带偏了。在过往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都有一点情人关系、婚外恋、包二奶什么的,也许是控方认为,对这些腐败分子不从道德上打倒他们,不足以解气,只是公诉人可能没有想到,在这个案件中,强调这种情人关系对于其指控王欣犯罪是极为不利的。


 

2选择无罪辩护是最佳的辩护策略


 


 

王欣与王霞之间的情人关系,给本案带来了许多的事实认定上的不确定性,正是这种不确定性因素,才给王欣的无罪辩护提供了可能的空间。


 

但依旧很多网友看完二审判决,表示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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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二审法院改判王欣行贿罪不成立是无可挑剔的。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法院通过审理来查明案件事实。但案件事实只能是一种通过证据来认定的法律事实,而非案件发生时的客观事实,毕竟过去发生的案情不可能像放电影一样的重来一遍,因此法律事实与案件发生时的客观真实情况不可能完全一致,也无法做到百分之百的一致。法院也只能力求争取无限接近于案件的客观事实。对于本案,王欣给予王霞600多万的钱款,如果没有情人这一因素在里面,认定行贿是没有任何困难的,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如果王欣承认给王霞600多万元是为了利用王霞的职务便利给自己牟取非法利益,那么认定行贿罪也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正是因为本案行为人之间是情人关系,王欣又不承认给钱王霞是为了利用王霞的职务之便给自己牟取利益,使得法庭在王欣给钱的动机难以探究清楚,使得案件事实复杂化,使得案情变得扑朔迷离,使得王欣给钱的理由具有了多种可选择性以及不可确定性,因此,法院基于疑罪从无的原则,判王欣行贿罪不成立只能是二审法院唯一的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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