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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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律师:春风十里,不如微笑的你......

作者:黄利红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01日


      广州大律师黄利红:春风十里,不如微笑的你......

                             空气中弥漫着浓浓的紧张的焦虑气息


 

黄律师,救济我,我不想死...”,这是来自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的湖南籍的犯罪嫌疑人王x丁的声音;

“黄律师救救我,我不想死,我孩子还小...”,这是来自一个涉嫌贩卖冰毒73公斤的江门籍的犯罪嫌疑人谢x茵的声音;

“黄律师,救救我的小孩,他要是死了我也不想活了”,这是来自江西石城老乡——一位上诉人的母亲的声音,她的儿子黄x因涉嫌抢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东莞中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黄律师,救救我,你要是让我的案件改判,你就是我的再生父母”,林xx说完这话扑通一声跪在地上,林xx是惠来县人,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911特大贩毒案)。

 我当然不想做他们的再生父母,但这不影响我对辩护工作的极致追求。

 也许你听到这些哀求的声音,仿佛能闻到弥漫在空气中极度焦虑的气息,而经常闻这些焦虑的气息就是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生活中不可忽缺的一部分。而上面四句话是分别来自我的四个当事人或家属的声音,也许是由于我的有效辩护,也许是由于老天眷顾,他们都很幸运,躲过了劫难,办案单位采信我的法律意见(辩护意见),前面两个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第三个上诉人死刑改判无期徒刑,最后一个上诉人死刑改判十年有期徒刑。

了解每个案件的详情,可关注我的公众号


 

 由于整天跟麻烦事打交道,律师和医生一样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焦虑症。因为这两种行业的客户都有严重的心理焦虑,而这些客户的心理焦虑是很容易传导的,而律师和医生的这种焦虑是通过他们的客户传导或传染给了自己的(心理学家认为焦虑可以像病毒一样传染给相关的人)。因此如果处理不好,被当事人的焦虑所绑架,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就会变得紧张,律师的工作就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被焦虑情绪绑架危害大!


 

 当事人遇到牢狱之灾,身心俱惫,均会有不同程度的焦虑情绪(焦急、恐惧、担忧)。律师完全不受当事人焦虑情绪影响是不可能的,何况是人就有悲天悯人之心,刑辩律师更应如此,因此,当事人一般的焦虑也不会影响律师的工作,而且适度的影响对律师工作也是一种促进。但是如果受到当事人焦虑的过度影响,甚至被当事人的焦虑情绪所绑架,就会成为一种困扰,那将严重影响律师的生活、工作和健康。由此又会给律师带来严重的焦虑、紧张甚至心理疾患!而在紧张、焦虑和高压的心理状态下,律师的工作尤其是刑事辩护工作肯定做不好的,很难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现实中就有一律师因为无法正确处理与当事人的紧张关系而最后放弃律师职业而改行,有些律师因长期处于焦虑高压状态而英年早逝。

         如何避免受到当事人的焦虑情绪的困扰?

 避免受到当事人的焦虑情绪的困扰,律师要学会筛选客户。

 不是捡到篮里都是菜,律师在从业过程中有可能遇到无法正常沟通的、极不理性甚至极端偏执型的客户。而一旦遇到这种情况,都会非常辛苦,非常无助!这就要求律师练就一双慧眼,在签约之前必须学会鉴别,一定要对客户进行筛选,避免出现与无法正常沟通的极端偏执型的当事人签约,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当然年轻律师在挑选客户方面的选择性较小,而知名律师,往往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权,可以挑选合适自己的客户,尤其是一些高端客户、高素质客户,而对于被确认为无法正常沟通的客户,他们有权利拒绝接受这类客户的委托,而不需要承担道义上的责任(法律援助除外)。在这方面,律师比医生好多了,因为对于医生来说,无论遇到的是什么样的客户他们都不能拒绝,正因为这样,医患纠纷要比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要多得多,危险(风险)也大得多。

 

 避免受到当事人的焦虑情绪的困扰,律师得与当事人保持良好的关系,为此,律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沟通能力和服务水平。

 从广义上讲,律师也是服务人员,是一种高级服务人员,要对自己的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另一方面,客户往往也对律师寄予极高的期望,包括合理的和不合理的期望,因此律师经常面临来自客户方面的极大的压力。因此,要处理好和客户之间的关系就必须要求每个从业的律师有极好的专业素养、极高的个人涵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极强的沟通能力。具备了这四种能力,就能给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缓解当事人的焦虑,从而也避免自己受到当事人的焦虑的困扰。

 

 避免受到当事人的焦虑情绪的困扰,律师得学会对当事人进行适当的教育和积极的心理疏导,缓解当事人的焦虑情绪。

 我是一个从业近二十年的律师,对心理学有一定的了解,也算是资深律师了,对于我们来讲,很多困扰都能轻松化解。很多当事人曾对我说,“黄律师,我跟你聊天,是一种紧张情绪的释放”。


 

 和当事人接触时,我们会发现绝大部分当事人的心情都是担忧、恐惧和焦虑,作为律师我们要怀着悲天闵人的态度去倾听,并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律师要充当一个好的容器,能够适度承载住他们的情绪,律师象海,当事人似船,当海面风平浪静,船就能平稳行驶,不会沉船。


 

 但律师要成为一个好的容器,首先要对自己的能力有足够自信和坚定,其次要能知道当当事人情绪激动时,那是属于他们自己的问题,并不是我们不够好,而且当他们面临自己内心的无助时,他们无法接受自己的无助,于是无助的情绪容易向外倾泄,当我们能理解他们的情绪并接纳他们的情绪时,我们就可以保持温和而坚定的态度,而他们也能够平静下来,理性地思考问题。


 

 记得我曾经代理一起广州市政府某部门领导的职务犯罪案件,接受委托后不久,家属就一个劲的给我打电话,不分白天黑夜、不停地狂轰滥炸,一天下来最多的时候有五十几个电话,开初我耐住性子倾听,到后来我也受不了啦,我就慢慢地尝试着对她进行疏导和教育,“你的家人遇到这样的事情,你很难过、很焦虑,我能理解你此时此刻的心情,我也会尽我最大的努力帮助你们,但你长期这样焦虑不安于事无补,相反可能会把事情搞得更糟,对自己也不好,而且我要是也被你搞崩溃了,还怎么给你老公辩护啊!”她听了我的话之后,慢慢冷静下来,从此不再给我打电话,后来都是我定期地有规律地给她打电话联系,及时反馈案件的相关情况,自此以后彼此的合作非常顺利和愉快。

 对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来说,在一种心里放松的状态下进行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极度紧张和心里高度焦虑的高压下工作,除了健康会严重受损之外,你在辩护工作中很难出彩、大脑僵化缺乏灵感、更不要说超常发挥了,因此焦虑的困扰将会严重地影响辩护的效果。而上述这个案例说明,当事人有的时候是需要适当教育、适当心理疏导的,教育促成其改变、疏导缓解其压力,教育和疏导其实也是一种沟通,而且还是一种更为有效的沟通。

 作为一名资深刑辩律师,我在选择当事人的时候是非常挑剔的,因此我的当事人素质普遍非常高,因此他们即便有点情绪、有点焦虑、有点任性,经过教育和疏导,很快就能恢复正常的心理状态,很少会出现无法正常的沟通进而影响我们辩护工作的情况,而我很多案件之所以能够取得很好的辩护效果,得感谢当事人对我的信任和良好的合作,进而形成一种良好的工作氛围。

 

 避免受到当事人焦虑的困扰,律师得学会保持情绪稳定,进行冷静沟通。

 要做情绪的主人,不做情绪的奴隶,刑事辩护律师更应如此。律师可以通过一些身体训练让自己面临当事人暴风骤雨般的情绪时,来保持情绪的稳定。最简单的有效的方法是做深呼吸,因为深呼吸后我们的副交感神经兴奋可以使我们的呼吸、心跳减慢,从而保持情绪稳定。

 最近刚办结的一个案例更能说明冷静沟通是多么重要。

 这是一宗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的父亲徐先生是从北京大学的一个法律网站——《北大法宝》上看到过我曾经办理过类似的刑事案件,这个案件当事人在开完庭后马上就获得自由了,因为荔湾区法院完全采信我的意见对当事人适用缓刑。因此被告人的父亲徐先生慕名而来要求我也为他儿子的案件进行辩护。

接受徐先生委托后,我就告诉当事人,案件有什么进展和情况我会主动地定期地跟你联系,如果没有什么特别的情况,你和你的家人、朋友就不要经常给我打电话。委托人在整个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都非常配合,但是案件进展到法院的审判阶段,当他们一看到检察院的起诉书,极度的焦虑情绪就出现了: 

 被告人的父亲不停地给我打电话说:“黄律师,我儿子要是判个十年以上刑期,我老婆的抑郁症就会发作了,就会崩溃了!整个家庭就完蛋了!”还说,“荔湾区法院今年上半年就有一个情节与我儿子的案件类似的案件,该案的当事人叫刘国强,荔湾区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了十年六个月,我很害怕,担心我儿子也判个十多年,你能告诉我我小孩到底会判多久”。类似的电话在短时间内打了个没完没了,而且,他还通过微信把这个叫刘国强的上诉的二审裁定书转换成word电子文档发给了我。 



 

 被告人的父亲还在微信中对我说:黄律师 如果有机会跟法官见面别忘了和他聊一下家庭情况:父母离异,母亲体弱多病还带一个才上小学的弟弟,小孩岀事已半年多,做为母亲为小孩的事情抑郁和担忧,病情愈加严重,整个家庭陷于一片黑暗,目前维一支撑其母亲的精神支柱,便是寄希望于小孩能早日回家,不然被告人的母亲可能将彻底崩溃坍塌,后果不堪设想。

 

 被告人在会见时也对我说,“黄律师,您一定要帮帮我,我要是判个十年以上的刑期,我老婆就跟别的男人走了!我出来时就快40岁的人了,这辈子就没指望了,你一定要救救我。”

 被告人父子俩之所以突然间如此焦虑不安,是因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而“情节特别严重”这几个字像一个火苗点燃了他们高度紧张的焦虑情绪。广州大律师黄利红:春风十里,不如微笑的你......广州大律师黄利红:春风十里,不如微笑的你......


 


 

 被告父子俩都查阅过法条,看守所里面也有刑法书,所以他们都知道“情节特别严重”的后果,那就是意味着被告人量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1、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验告诉我,只有律师的冷静才能让当事人冷静下来,律师的紧张则会加重他们的心理不安。因此,面对他们的各种要求和案件会这么判的疑虑以及焦虑不安的情绪时,我先做一下深呼吸,然后非常平静地告诉他们,“我理解你们的心情,我会尽力帮助你们,而且最终怎么判并不完全取决于公诉人的指控,当然也不完全取决于律师的意见,而是取决于法官能否采信以及多大程度上采信我们律师的意见。我会认真做好辩护工作,争取尽可能地让法官接受我的辩护观点,采信我的法律意见,现在我们不要去预测什么结果,法官从来都不是按照我们的预测来判案,因此预测没有任何的意义,只会徒增你、我的压力,影响辩护的效果,对案件的最终结果毫无益处,现在最好的办法是把我们的辩护工作做到位,不要在辩护中留下任何的遗憾!”另外,我还提醒他们,“现在,你们的配合很重要,在我把辩护词准备好之前,最好不要经常打电话干扰我的工作和我的思维,我把辩护意见准备好之后,自然会主动发给你们,并征求你们的意见”。

 当我多次把上述道理讲清楚之后,当事人及其家属开始逐渐平静下来,不再频繁地打电话给我了。我也能在平静地不受干扰地状态下准备辩护意见,由于身心放松,辩护工作准备充分,庭审发挥正常,法庭采信了我的绝大部分意见,被告人并没有判处十年以上刑期,而只是判了2年的有期徒刑,对比检察院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指控,可以说是连降了好几个量刑幅度!

 上述案例说明,如果没有冷静的沟通,如果律师被当事人的焦虑情绪给绑架,从而影响辩护效果,当事人极有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命运,是与当事人冷静的沟通成就了有效的辩护,为当事人带来了最大的诉讼利益。

有道是:春风十里,不如微笑的你,当事人平缓情绪是他们对刑事辩护律师工作上最好的支持!

附判决书第10页、11页的内容广州大律师黄利红:春风十里,不如微笑的你......广州大律师黄利红:春风十里,不如微笑的你......


 

 

附:xx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律师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徐xx的一审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被告人收购的涉案动物为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而非国家保护的野生的珍贵、濒危动物,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野生动物是指生存在野外环境、自然状态下的动物。野生的反义词为驯养,驯养繁殖的动物,无论从生活环境、生存方式、繁育方式还是其与自然生态的关系方面都完全不同于野生动物。《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目的在于保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进而保护生态环境。因此,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一个明显的构成要件是要求主观上明知涉案物品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果是人工繁殖饲养的非野生动物,则不在刑法的保护之列。所以,在适用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时,应当坚持该刑法条文的标准,即以野生动物的濒危性为核心考察因素,人工饲养繁殖的动物不应该成为考察的对象,否则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也违背立法初衷。具体到本案:

1、涉案的全部动物已经全部实现人工繁殖,人工繁殖难度不高,且人工繁育现在已经达到很高的水平。由此可见,人工驯养并不具备濒危性。

2、现有证据无法查清被告人徐xx收购涉案动物进货渠道,无法确定涉案动物是人工饲养还是野生,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被告人徐xx主观上不具有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徐xx在口供中多次提及其收购的这些动物均为人工饲养繁殖的,而非野生的。徐xx还多次证实,他认为这些动物是可以交易的,不违法的,用其原话讲,就是这些动物的交易不敏感。可见其主观上不具备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三、鉴定报告存在严重问题,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依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侦查人员在查封被查获的相关动物时,应当对查获的动物进行分别标识和统一编号,并进行拍照,以便固定保全证据,以防证据被调换或混淆,而导致证据遗失或影响证据的证明力。但侦查人员并没有对本案涉案的动物分别进行标识,无法确定鉴定的动物就是本案被查扣的相关动物。

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具备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是非常严肃和严谨的调查取证活动,必须严格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符合资质的鉴定机构与人员进行鉴定。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广东省司法厅公布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载明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才具有对涉案物品进行司法鉴定的法定资质。

本案中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及其指派的鉴定人,并非广东省司法厅公布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载明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作为司法鉴定机构是源于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指定野生动物种类鉴定机的复函》(粤林函【200688号),但这仅仅是一份部门文件,明显与作为上位法的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相抵触,所以应认定为无效,也就是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不能作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的司法鉴定机构。只在严格依照广东省司法厅公布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去选取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其出具的鉴定意见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另外,对于鉴定人,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之规定,鉴定人的职称要求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该中心的鉴定人胡诗佳、郭凤娟均为助理研究员,而助理研究员不具备高级职称。

再者,鉴定人胡诗佳、郭凤娟等人也不具备鉴定球蟒等野生动物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其出具的专业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明力,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鉴定意见书所附的胡诗佳、郭凤娟等人的职称/职务可以看出,胡诗佳、郭凤娟等人均是“助理研究员”,且职业资格是广东省科学院昆虫研究助理研究员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而非由广东省科学院野生动物研究助理研究员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显然,胡诗佳、郭凤娟等人根本不具备对球蟒、尼罗河巨蜥等等野生动物进行司法鉴定的专门知识和专业能力。

因此,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并非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胡诗佳、郭凤娟等人也非合法的司法鉴定人员,其鉴定意见依法是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

综上所述,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院应依法作出徐xx无罪的判决。

四、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更是缺乏法律依据。

1、鉴定结论因程序违法,不可采信为定案依据,上面已做分析,这里不再重复。

2、二级动物参照一级保护动物的量刑情节来量刑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即使按照鉴定结论的说法,赫尔曼龟、球蟒、尼罗河巨蜥、巨蜥属物种、平原巨蜥这些动物是二级保护动物,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表中仅有同科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无同属或同科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如按控方所说,这些所谓的二级保护动物量刑参照四爪陆龟、蟒、巨蜥这些相应的一级保护动物的量刑情节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执行。这样的做法显然是有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嫌疑,是非常错误的,于法无据的,也是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罪刑法定的原则。因此,遵循刑法谦抑理念,不得参照该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执行。

3、警方百度收索的未经核实的资料,不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网上的信息良莠混杂,真假难辨。侦查人员随意在网上下载未经核实的资料来确定本案所涉及的动物与相关保护动物为同属或同科的动物,这种做法极其随意,极不科学和严谨。这种未经查证核实的资料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为证明侦查人员这种方法的不科学性。本律师按照侦查人员的这种搜索方法在网上进行百度搜索,发现可以下载大量的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同属或同科的动物,如果按照侦查人员的上述逻辑,这些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同属或同科的动物也应当受到保护,如果有收购、出售行为应当也构成犯罪。但是事实上大量的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同属或同科的动物并非是受刑法规制的受国家保护的一级动物或二级动物。这一事实进一步证明侦查人员这种方法的不科学、不严谨。

比如说说,我们在网上搜索金猫和猫、野猫、家猫,它们均为同科的动物,其中金猫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如果按侦查人员的说法,野猫、家猫、猫和金猫同科,所以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动物,很显然,这种说法是非常荒谬的,站不住脚的。

搜索一:


 

搜索二:

索一和搜索二的结论是无论是金猫还是野猫、家猫,他们均同属猫科动物。但并不能据此得出与一级保护动物金猫同属猫科动物的猫也是一级保护动物,甚至连二级保护动物都不是。

4、犀牛鬣蜥、绿鬣蜥、孔雀王者蜥也不应该以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

侦查人员在情况说明里面特别指出,本案中的犀牛鬣蜥、绿鬣蜥、孔雀王者蜥未找到与最高人民法院解释附表中同属或同科的动物,既然未能找到,还以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这显然是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对被告人极不公平。

5、涉案的全部动物均不在国际公约附录1和附录2的名录当中,也不在国内的保护动物的名录当中,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辩护人仔细查看和比对了涉案的动物与不同时间段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公约》、(CITES)附录I、附录II和附录III,发现涉案的全部动物,并非《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而是人工饲养繁殖的附录二的动物,依照《公约》的规定,不应按照附录二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进行保护。

对于人工饲养繁殖的《公约》附录二动物,依照《公约》不应受到和附录二野生动物同等保护。司法解释制定时,参照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下称“《公约》”或“CITES”)的范畴进行司法保护,因此,应该严格按照《公约》的范围进行保护,不应该随意扩大保护。

原林业部1993年发布了《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规定: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员国。为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进出口管理,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使国内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与世界濒危物种保护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将《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如犀牛、食蟹猴、袋鼠、鸵鸟、非洲象、斑马等),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对这些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任何可辨认部分或其衍生物)的管理,同原产我国的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一样,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同样依法查处。特此通知。

因此该目录保护,没有覆盖到《公约》中“人工饲养繁殖的”,《公约》对以商业目的人工饲养繁殖的,是采取降级保护和更宽松的管理方式,如附录一的动物,如系商业目的,人工饲养繁殖,则降级保护,按照附录二的标准来保护。对附录二的动物人工饲养繁殖,与野生动物相比较,则采取更加宽松的保护方式,附录二、三的物种进行人工饲养繁殖的,按照公约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只要管理机构出具情况说明,就可以代替公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要求的许可证。意味着对人工饲养繁殖的附录二、三的动物,是可以不通过许可证就可以进行交易的。

由此可见,CITES《公约》对人工饲养繁殖的物种采取降级保护,且管理更宽松。林业部规定仅将《公约》非国产的野生物种纳入我国保护体系。因此,司法解释对人工与野生均同等对待,与效力更高的《公约》和林业部的规定相矛盾,也和其按保护级别定罪量刑的自身逻辑矛盾。

五、关于本案的量刑意见: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辩护人认为徐xx的行为不构成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退一步讲,假如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话,在量刑时法庭也应当关注以下几点情节:

1、被告人徐xx有重大立功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徐xx提供了上家“蒋先生”的电话、微信号、体貌特征等详尽的线索,公安凭该线索抓获“蒋先生”,因此其行为构成了重大立功。虽然公安出具了情况说明,说是用了另一个人的线索抓获蒋先生的,没有用徐xx提供的线索。其实,客观地讲,无论徐xx还是“蒋先生”的其他下家提供的“蒋先生”的线索,他们的内容都是一样的,所起的作用也是一样的,都是提供了“蒋先生”的电话号码、微信号等,这些资料等同于提供身份号码一样具有唯一性、排他性、高度辨识性的特征,具有极高的侦查价值,被告人提供上述线索,充分说明了被告人主观上积极争取立功表现的愿望,徐xx提供的线索和他人提供的线索一致,所以没有办法区分是用了徐xx提供的线索还是用了其他提供的线索,因此应当认定为徐xx提供的线索和他人提供的线索共同起了作用,徐xx和他人共同构成重大立功,这样才符合客观情况。从大的角度说,认定本案中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有利于鼓励被告人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也与刑法设立立功表现从轻减轻处罚的立法初衷一致。

2、徐xx有犯罪未遂情节

公诉机关指控徐xx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由于本案的上家蒋先生一直未到庭接受法庭调查,现有证据无法查清被告人徐xx收购涉案野生动物的上家信息以及进货渠道,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xx犯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该罪名不能成立。

法院假如认定被告人罪名成立,那也只能以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未遂进行处罚。因为森林公安从被告人家中所起获的这些所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处于饲养状态,尚不能确定起获的这批动物是用来出售的,即使是用来出售,也是处于待售状态,在未出售之前全部被起获,因此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比照犯罪既遂减轻处罚。

3、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有正当职业,一贯表现良好,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本案应按照普通情节量刑

本案涉案动物被列入CITES附录二,但司法解释附表中仅有同科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无同属或同科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遵循刑法谦抑理念,不得参照该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执行。

综上所述,控方指控被告人徐xx犯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并宣判被告人徐xx无罪。如认定有罪,也请考虑被告人的第五点量刑情节,按照最轻的量刑幅度即普通情节对其减轻处罚,谢谢!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201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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