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成功案例

黄利红律师受邀在赣师大马列主义学院举行讲座:律师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7日

        赣师大举办60周年校庆之际,广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受邀在赣师大马列主义学院举行法律讲座,讲座的题目是《律师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照片右边为康安峰副院长在讲座开始前致辞

 

             邓伟副书记亲临讲座现场(第一排中间为邓伟副书记) 
2018年11月3日下午,黄利红律师正在给赣师大马列主义学院的17、18级法学专业的学生举办讲座
 
下面为讲座内容:
一个律师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办案的胜诉率。
胜诉率高,是捍卫当事人利益的表征,是实现财富自由的途径,也是确立一名律师在行业中地位的前提,更是衡量一名律师成就的依据。
每个律师都在想尽办法提高自己在诉讼中的胜诉率。问题是如何才能提高自己所办案件的胜诉率?胜诉率离不开律师的有效辩护(辩论),有效的辩护才能使律师的法律意见、辩护意见被司法人员所采信,从而做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理或判决。因此有效辩护是提高胜诉率的前提。
那么如何实现有效辩护,我认为必须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打破常规思维的定势,培养非常规思维。
非常规思维,顾名思义,就是违反常规来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一种另辟蹊径的创造性、发散性、逆向性思维活动。不按常规行事,不按常规出牌是他的基本特征。
一般来说普通案件或相对简单的案件,按常规思维来处理就足可以应付了,但是一旦碰到疑难复杂或重大案件,还按常规思维行事往往不能胜诉。
大家都知道刑事案件难办,但是还有一类案件,比刑事案件难度还要大,那就是行政诉讼案件,即老百姓所说的民告官案件。我昨天在网上查询了一下,据说行政诉讼案件原告的胜诉率不到百分之三十,为了进一步核实这个数据,我特意打电话咨询了1个在法院行政庭工作的法官,他说,百分之三十是虚高了,实际上原告的胜诉率大约在百分之十左右。对于这两个不同的数据我还是相信法官说的,因为他们在一线工作,最具有发言权。
为什么行政诉讼案件原告胜诉率低,其原因在于当前审判机关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而且部分地方政府官员依然习惯于动用行政权力向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施压,从而导致部分审判机关与法官不得已作出偏袒作为被告的地方政府的判决,并由此造成老百姓在民告官案件中胜诉率较低的现象。所以律师代理作为弱势方的原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往往压力很大。
我本人主要是以办理刑事案件为主,但这些年我受老百姓一方委托,办理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也有那么几十件,包括张雪珍诉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撤销退休的决定案,刘光伟诉增城市城管行政拆迁违法案、揭生诉公安局行政违法案、冼村强拆电话嫖娼收容教育案等等,这些案件都是以我代理的原告方胜诉告终的。现在回过头再来看这些案件,会发现如果我们按照一般的常规思维来代理这些官司,几乎都是没有可能胜诉的,我在办案中采取了一些非常规思维的做法,才取得了案件的胜诉。
下面我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揭生诉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该案发生在2011年1月31日。原告揭生去下汴肉菜市场买菜,嫌肥肉太多,便用肥肉摔打女档主的头部,并且辱骂和殴打女档主,为此双方发生矛盾和推拉行为,旁人报警后,派出所的民警要求原告揭生去派出所接受调查,揭生觉得派出所偏袒一方,不愿意去,又对民警进行辱骂和拉扯,民警便强行将其带回派出所,因为原告性格刚烈、暴怒和极度偏执,民警只好将其反铐在铁椅子上,这下原告揭生更是变本加厉、破口大骂,派出所的一位辅警忍无可忍,便一脚踹在揭生的胸口,造成揭生4根肋骨被打断,事情发生后,当地一名律师在幕后给揭生提供法律帮助,帮他起草行政起诉状及所有的其他法律文书等。作为被告的当地公安局为了推脱派出所打人的责任,炮制了揭生是在肉菜市场被陌生人打伤的所谓事实,并制造了虚假的原告报警笔录,为了戳穿这一虚假事实,原告申请法院对这些虚假证据进行笔迹和指纹鉴定,但是一审法院坚持认为,派出所出具的这些材料不管是真是假,均跟本案处理没有关联,并判决原告败诉。一审下来后,当地背后给原告提供法律帮助的该律师义愤填膺,带着当事人来找我,说黄律师你一定要帮这个忙,看着律师同行对我的信任,我毅然决定受理这个案件。
我的代理思路:
很显然,“揭生诉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我们的对手是公安局,是拥有强大的公权力的部门,如果按常规出牌而没有什么灵活的应对的策略,这类案件维持原判的可能性非常大,为了增加胜诉的机会,我在为当事人提出上诉后,马上着手做了以下几件事情:
一是给法官减压。
行政诉讼案件,主审法官往往面临着非常巨大的压力,虽然这个案件上诉的时候,我向二审法院提出对派出所的相关材料进行鉴定,以确定当事人的报警笔录是虚假的,确定笔录上面的签名及指模系伪造,但是说实话,在上诉的那一刻,我就想到了正常情况下,二审法官肯定不会同意进行鉴定的,因为一旦鉴定,法官就得罪了公安局,所以这个案件要有转机一定得给法官减轻压力,那就是律师自己去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这样很显然把法官承受的压力转移到了我们代理律师的身上,但却为案件的胜诉增加不少机会。为了给法官减压,上诉后我马上为当事人寻找司法鉴定部门对《报警笔录》进行笔迹鉴定和指纹鉴定,费尽周折,找了好多家鉴定中心,终于在深圳找到一家鉴定所愿意接受鉴定委托,并为我们出具了鉴定报告,该报告清楚地证明指纹及笔迹均不是揭生本人的,从而证明报警笔录系他人伪造。这项工作的完成为案件的有效辩护打下了坚实的证据基础,朝案件的胜诉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是唤起二审法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
二审开庭过程中,因为我们周密的庭前准备,庭审效果非常好,但是我清醒地意识到,对于行政案件来说,这些跟案件的胜诉没有太多必然联系,因为法官如果内心不够强大,顶不住来自政府部门及相关方面的压力,你的意见再充分也没有用,所以唤醒法官的责任感、荣誉感、使命感非常重要,只有这样,法官才有勇气去排除困难公正办案。
为此,我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我特地做了一个简短的补充发言。我说,“今天法庭审理的这个案件,上诉人的遭遇也许有可能会发生在我们在座的每一个人的身上,包括对方的代理人、包括庭审的法官、也包括在座的旁听人员。我认为发生这种事情不可怕,重要的是如何处理好这样的事情,确保悲剧将来不再发生,因此今天审理这个案件,它的意义远远不在于这个案件本身,我们希望能够通过今天的庭审活动来约束政府的任性行为,推动政府的依法行政。”
然后我接着说,“贵院一直以来给我留下了非常美好的影响,10多年前,我办的第一个案件,也是一个上诉案件,就是贵院改判的,当时的主审法官戴法官在给我送达判决书时跟我说的一句话,到现在我都记忆犹新,很受感动,他说,“我不想做官,否则案件就不会是今天这样一种结果”,很显然,戴法官能顶住压力公正判决,他是个好法官,贵院的法官也是一群好法官,几乎每年我都有案件在贵院开庭,而且案件一直都判得很公正,每个判决都闪现了正义的人性光辉,我深信,今天的这个案件一定也会给我留下同样美好的回忆。”当我讲完这一段话时,所有的人都被打动了。随后我听到审判长韦法官说,黄律师,谢谢您对我们的信任,今天开庭到处结束。双方看笔录签字。听到审判长这句话,我心理又踏实了不少。
三是让法官感受本案的压力。
我在完成上述两项工作后,我知道案件离胜诉的目标又靠近了一步,我决定乘热打铁,乘胜追击,给法官再施加一点影响力。开庭结束,在法官迈出法庭的那一刻,我追了上去,说,“韦法官,我想跟您说两句话行吗?”韦法官说,“行,你说。”我不失时机地说,“我想说的不是案情,您也是法学专家,资深法官,如果再跟您谈案情,那是严重贬低您的智商。我要说的是,这个案件不简单,一审判决是个典型的错判,如果二审判决上诉人不满意,后果会很严重,因为上诉人是个“三无”人员,无父无母,无兄无弟、无妻无子,极度的穷困潦倒,只有烂命一条,而且性格异常刚烈,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属于典型的偏执狂,如果他觉得判决不公,可能你、我大家都有可能和他一起成为新闻人物,除非我们可以把他从肉体上消灭,否则就只有他来消灭我们。这个人一审下来后就他跟一审的书记员打架,如果不是当地律师和我本人对他进行安抚,他可能早就制造爆炸或凶杀事件了。”韦法官说,“你说的情况我们也知道,也有掌握,他还跑到我们二审法院闹事,打玻璃、捶桌子。我们都有视频监控以及笔录,这个人确实非常难缠。”我说,“我知道这个案件你们法官不好处理,所以建议你把这个当事人的一些情况跟贵院领导反映反映,以便获得领导对你工作上的支持,由领导出面做做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做做公安局的协调工作。再说,现在政府不是强调维稳吗,如果这个案件处理不公就不是维稳,而是制造新的不稳定因素了。”韦法官点了点头说,我一定会尽力去做好这件工作。
应当说,这个案件之所以能够赢,我想三方面工作我们做得比较到位,那就是给法官减压、给法官增压、唤醒法官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如果离开了这三个方面中的任何一个方面,在当前的法制环境还在不断完善的情况下,这个案件赢的可能性真的不会太大,而这三个方面的工作都已经超出了代理律师的常规工作范围。
 
第二个案是刘光伟诉增城城管行政拆迁违法及赔偿案
媒体的助力让案件得以改判。
这个案件我也是代理二审。一审原告败诉后找到我,要我帮他上诉。说到拆迁,大家都知道这种案件也是个硬骨头,很难啃。我在和刘老板签合同的时候我就想到了这个案件,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如果没有给法官一定的压力,估计也是维持的概率大。
那么怎样才能收集新证据,怎样才能给法官一定的压力那,我想到了我电视台的哥们,我决定让他们配合我调查取证,并帮我录制一期节目,这样证据也有了,社会的影响力也有了,有了媒体的关注,这种案件往往会比较客观公正。因此我去找到广州电视台的老朋友,提出了我的想法,他们很支持,马上配合我对城管违法拆迁的事情进行暗访调查,获得了大量的新证据。节目制作完成后在广州新闻频道《一周睇法》黄金时段进行播出,一下子这个事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然后我们又把这个节目的视频制作成光碟作为二审新证据呈现给法庭,为案件的成功改判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和舆论基础。
  视频显示, 城管说:每个政府实行的法律都不同,所以我们不需要强拆通知书 给你
               黄利红律师就城管违法接受电视台记者的采访
 
这两个案件告诉我们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如果按常规思维来处理可能会束手无策,但是如果突破思维定势,换个角度去思考,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尤其是刘光伟这个案件,我们借助媒体以及自媒体的力量,实现案件审理结果的大逆转,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细节决定成败,从而决定胜诉率。
有这么一则“丢钉灭国”的故事,内容是:丢了一颗铁钉,坏了一个马蹄;坏了一个马蹄,折了一匹战马;折了一匹战马,伤了一个战士;伤了一个战士,输了一场战争;输了一场战争,亡了一个帝国。丢钉灭国的故事让我想起了“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的中国古训,细节决定成败,无论做人做事都要关注细节,律师的代理和辩护工作更是如此,作为律师,你想提高你的案件的胜诉率,实现有效辩护,同样必须关注细节,往往细节会给你的辩护工作带来绝处逢生的机会。
林锡平贩卖毒品案,关注细节,我的辩护挽救了上诉人及其另外几个同案人的性命。
2004年,我有一个来自惠来县的学生,叫林楚生,当时他带着一个他的老乡来学校找我,让我给一个一审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林锡平上诉并提供二审辩护,我告诉当事人的家属,我会全力以赴去帮助他,但是不敢保证当事人死刑一定能够获得改判,家属也挺通情达理,说黄老师,只要您尽力了,即使维持原判我也不怪您。这个案件6个当事人,有5个被判处死刑,我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过当事人林锡平,仔细阅读过卷宗,这个案件是公安部督办的,案件的编号为9.11号,与美国的恐怖袭击9.11事件的号码纯属巧合。因为是公安部督办,所以证据做的很扎实,但是我会见的时候,当事人跟我说他受到了公安人员的刑讯逼供,我也关注到,一审的好几个辩护律师在庭上也提出了刑讯逼供这个程序问题,但是并没有引起法官的重视,后来我在阅卷过程中,终于找到了刑讯逼供的线索,准确地说应当是确凿的证据,我发现警方对上诉人林锡平所做的讯问笔录中,有一份笔录显示的提审时间长达8天8夜,这不是典型的超人体极限的审讯那又是什么那,看到这一细节,我知道上诉人的救命稻草找到了,后来在广东省高院开庭时,我将这一来自控方的“刑讯逼供的证据”当庭予以重点出示,这犹如一颗重磅炸弹将控方的证据链炸开了一道缺口,从而立即引起了合议庭的高度关注,就是怎么一个极不显眼的细节,挽救了众多当事人的性命。这个案件大家在我的网站上也可以看到,标题是《911特大贩毒案,死刑到无罪只有一步之遥》。所以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对细节的关注有时候直接决定一个当事人的生与死,有罪与无罪。
二张图片的展示实验,化解了黄伢仔十年的徒刑。
黄伢仔盗窃案是我17年前辩护的一个刑事案件。
其基本案情是:2000年3月21日,黄伢仔伙同另外三个人盗窃了一台奥迪A6,然后开车到佛山去销赃,随行还有一台面包车,中途他们停在路边用作案工具给奥迪车更换上假的车牌,四个巡逻队员发现他们鬼鬼祟祟,形迹可疑,便上前盘查,这四个人因做贼心虚,撒腿跑向面包车,结果其中一人被当场抓获,三人驾驶面包车逃脱。被抓的李某后来被判刑10年。
又过了一年,同案人黄伢仔也被抓,其家属委托我作为其辩护人。
本案主要证据包括:1、被害人陈述及对应之购车发票;2、被告人口供;3、同案人口供;4、证人证言;5、价格鉴定等等系列证据。
开庭前,本律师将全案主要证据进行了系统梳理:
被害人的陈述及对应之购车发票,虽然可以证明其车被盗的时间及地点以及购车的原始价款,但却不足以证明是何人盗车,这个证据在辩护中属于中性证据,证明力不具有明显的对象指向性;
价格鉴定,虽说是一个量刑的依据,但同样不足以证明谁是盗车贼,证明力缺乏明显的对象指向性;
被告人黄伢仔的口供,其自始至终不承认有盗车之行为,也声称不认识同案人李某,显然被告人的口供对辩护较为有利;
同案人的李某的口供,该口供证实,盗窃团伙包括被告人黄伢仔在内的四人,他们是怎么策划、组织、实施盗车行为,并准备怎么销赃以及分赃,李xx自己是在什么地方被抓等等,该证据对被告人黄伢仔极为不利;
证人证言,证实一年多以前,发现和抓捕四人包括在案被告人黄伢仔的过程,其中三人包括黄伢仔逃脱的细节,显然证人证言对被告人较为不利。
综合分析上述各主要证据,我初步判断这个案件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如果这个证据链找不到破绽,不能斩断这条证据链条,那么被告人黄伢仔也将像李某一样,极有可能以盗窃罪判处10年或以上的徒刑。
但是,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我自始至终认为,任何证据都是通过人调查搜集的,都带有人的烙印,因为人不是神,只要是人就一定会有缺点或不足,你只要对证据进行仔细研究,反复推敲,总能发现或多或少的问题。
后经过我反复研究全案证据,发现侦查人员在询问证人时,存在明显的诱导情节(暗示),所以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存疑,并不能证明被告人就是一年半以前的四个盗车同伙中的一员。
证人证言中有两处细节明显对被告人有利,其中一处存在明显的暗示:
一处是侦查人员问证人:假如我把盗车贼的照片给你辨认,你能辩认出来吗?证人回答:能。
另一处是,侦查人员问证人,你们当时巡查发现那四个人是什么时间?证人回答:大概是晚上8点多钟,当时光线昏暗、视野模糊,只能看见人影。
综上,该案仅凭同案人李某的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李xx说的黄伢仔是盗窃的同案,是无法对被告人黄伢仔进行定罪量刑的(孤证不能定罪)。
但是“暗示”可能对证言的客观性的影响有多大,法官缺乏一个直觉的认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给被告人定罪的可能性依然非常大。
为了就暗示对证言的客观性所造成的巨大影响给合议庭一个可视的直观认知,在庭审过程中,在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后、在我发表辩护意见前,我在审判长同意的情况下在庭上做了一个图片辨认实验。
我事先准备了两张一模一样的画,如上图所示,一张给公诉人看,一张给合议庭看,但是这两张画的出示不能让公诉人和合议庭事先知道它们是一样的。
我把其中一张画给公诉人看,公诉人看过后,我问公诉人,这张图上画的是不是一只鸟?公诉人点头默认是一只鸟。
我再把另一张画给合议庭成员看,合议庭成员看过我给的另一张画后,我问他们,图上画的是不是一只兔子?他们回答是一只兔子。
然后,我又将两张画并排放在一起,给公诉人和合议庭看,他们一下子怔住了,不知道我葫芦里卖的是什么药。
接下来我开始结合这个实验发表辩护意见了。我说这是两张一模一样的画,但是就在刚才,公诉人认为是鸟,合议庭认为是兔子。为什么一模一样的画,你们各自会得出不同的结论?问题出在哪里!问题就出在,在你们得出结论的时候,你们分别受到了我的不同的暗示,公诉人受到的暗示是一只鸟,所以他才会认为是鸟,合议庭受到暗示是兔子,所以才会认为是兔子。这个实验告诉我们,人的认识是容易受到暗示的,人的认识一旦受到外界暗示,就容易做出倾向性的结论,甚至完全错误的结论,其客观性就可能因暗示而存在严重的问题。
我接着说,在本案中,本案证人证言的形成就受到了侦查人员非常明显的暗示,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问:假如我把盗车贼的照片给你辩认,你能辩认出来吗?很显然侦查人员先入为主地告诉证人这个人就是盗车贼,这不是暗示这又是什么那?
鸟和兔子是两种不同的动物,在光线良好的情况下,受到不同暗示的公诉人和合议庭你们都会得出绝然不同的结论。人与人之间的差别远远小于鸟和兔子之间的差别,更何况如证人证言所言,当时巡查时是晚上8点多钟,光线昏暗、视野模糊,只能看见人影,在这样一种光线条件下面,谁能确保证人看清了被告人,谁又能确保证人指认的被告人就是盗车团伙中的一员,谁敢保证证人在受到侦查人员暗示“被告人是盗车贼”的情况下不会做出错误的结论,……
开庭当天,当我在庭上成功地完成这个图片展示实验后,我基本上就可以预断案件的判决结果了。
3对症下药,灵活应变。
同样的情况不同的条件也可能采用不同的辩护策略。记得我以前给同学讲课的时候,很多同学问到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学的这些法律知识将来怎么用啊?这里面确实存在一个怎样将知识转化为技能的问题。
举个例子,刑法讲立功的概念,立功的表现,立功对量刑的关系,大家都知道有立功情节被告人就可以减轻刑罚,这个情节在律师的刑事辩护中也是经常运用到,但是就看你如何用,运用得恰当与否,该用得用,不该用就不能乱用,否则就会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在律师实务中,辩护是否需要“立功”往往取决于诉讼利益最大化的需要。
举两个案例对比一下大家就知道了。一个是“全国首例利用同性恋设置陷阱入户抢劫案”,一个是“刘贻庆制造毒品案”,在处理这两个案件的时候,我的思路是截然不同的。
先说说“全国首例利用同性恋设置陷阱入户抢劫案”。
这个案件当年因为媒体报道而轰动一时,我去会见当事人温金林的时候,温金林多次问我要不要把同案犯供出来,我当时假装没有听到,然后很快就转移了会见的话题,同学们可能会说,如果检举同案犯,同案犯归案了,当事人不就可以因立功而减刑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但是这个案件有几个重要的情节值得大家注意,一是入户抢劫;一是冒充便衣警察以抓卖淫嫖娼之名进行抢劫;这两个情节量刑都是10年以上,所以即使当事人有一个立功的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也会在10年上下。所以从诉讼利益最大化来讲,很显然是不主张当事人立功,因为一旦有了立功情节,当事人被定罪判刑就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这个案件后来经过我辩护,被告人温金林得以无罪释放。所以大家能够明白我当时会见时,为什么假装没有听到当事人的提问,是因为这个话题太敏感,不好回答,也不能回答。你叫他立功,很显然与辩护的利益相冲突,你叫他不要立功,与律师的执业操守也相背离,显然这是个二难命题,所以无论你怎么回答都不妥,当然我只能是假装听不见,顾左右而言他,这样既不违反执业操守,又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再说“刘怡庆制造毒品案”。
“刘怡庆制造毒品案”我采取的辩护策略刚好相反,被告人刘怡庆因为制造冰毒多达10多万克,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我接受他的家属委托提起上诉,因这个案件当事人抓的是现行,人赃并获,所以证据做得特扎实,即使你巧舌如簧,也是不可能改判的。所以我告诉上诉人得有重大立功情节才有机会改判,并提醒他,在他身边的重大立功的线索和机会非常多,要好好把握。果然,不久他从看守所的同仓那里获得了一个重大的立功线索,4个太和镇人绑架了一个老板,勒索了人家200多万,我叫他赶紧把这些线索向看守所的主管、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广东省高院同时举行检举,没过多久这个案件便得以侦破,犯罪嫌疑人全部被缉拿归案,刘怡庆因此获得了一个重大立功情节,从而捡回了一条性命,二审将死刑改判为死缓。
利用同性恋设置陷阱入户抢劫案,有立功情节,我们在辩护方案中放弃了,结果是被告人被无罪释放;刘怡庆制造毒品案,没有立功情节,我们提醒他找到了一个立功情节,死刑改成了死缓,可以说这两个案件辩护都是成功的、有效的。从这两个案件的对比说明,律师对法律的运用一定要随机应变,不能一根杆子捅到底,否则也很难获得最好的辩护效果。
                                
                                       同学们一边听讲座一边认真做笔记
4、 站在司法人员的立场思考问题。
如何实现有效辩护,这是我们每位律师经常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律师大都从自己的立场去思考辩护的方法、辩护的技巧、辩护的思路,当然这都没有错,也是必须的,但如果只是一厢情愿地关注自己的想法,认为自己的辩护技巧很娴熟、方法很到位,思路很缜密,而没有考虑到司法人员对你的辩护意见的接受程度,那是一种有害的自恋式的辩护,这样的辩护显然不是最有效的辩护。毕竟律师的辩护效果最终取决于司法人员的采信程度,人家完全采信或者充分采信才能让你的辩护卓有成效。
那么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存在的比较普遍的问题是什么那?我认为,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关注的问题比较集中,即只关注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在一个法制程度非常高的社会,这本来不是或不算是一个问题,律师只关注这些就足够的了,但是在一个法制还在不断发展完善的社会里,那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人家司法人员关注的问题要比我们更加宽泛:除了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之外,他们还要关注政治、政策、效率以及其他因素等等。正因为司法现状的复杂性,我们律师应当充分考虑司法人员的想法。
因此我认为,一个好的有效的辩护应当换位思考,应当站在法官的角度、公诉人的角度、侦查人员的角度、监察委、纪委的角度去思考一些问题,兵法上强调知己知彼才能做到百战不殆,我们搞刑事辩护,同样要力争做到知己知彼,我们的辩护方法才会有一些新的变化、新的调整,辩护工作才能更有成效。因此我们要考虑和关注到司法人员的一些想法,其中包括他们是否认可我们的辩护意见,认可我们的辩护意见又是否可以通过判决等方式接受我们的辩护意见。因为有时候法官即使非常认可一个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你辩护非常到位,非常有道理,但也并不意味着会接受你的辩护意见,这是因为正如我们上面所分析的,法官不像我们律师,他们在作出一个裁判时,除了要考虑证据,考虑案件事实,考虑案件的情节,考虑法律适用之外,甚至有可能还要考虑政治的因素、政策的因素、工作效率的因素甚至我们都想象不到的一些因素,而我们律师的辩护比较单纯,我们考虑的就是证据、就是案件事实、就是法律,除此之外,其他的都不在我们的考虑范围之内。虽然我们这样做、这样想都没有错,但在当前这样一种辩护环境中至少是还不够的。毕竟我们要想争取一个好的判决结果,我们就必须要知道法官判案的时候他可能还会关注那些问题,如果我们考虑周全了,案件的胜诉就多了一些因应之策,多了一份保障。
那么怎样站在司法人员的角度想问题?
首先、要破除不切实际的理想主义、教条主义。
律师实务跟法学教材不是一码事,司法的理想与司法的现实有差距。我们的辩护工作不能仅仅满足于教科书式的经典无罪标准,即局限于提出控方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而是需要搜集更加确凿充分的证据,尤其是直接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无罪,其实这样做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在给法官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减少压力,减少阻力。
去年我办理的一个“受贿案”,这个案件不仅在证据方面存在非常多的问题,而且在程序方面存在非常多的瑕疵,如非法羁押、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法院也举行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上控方未能按法官的要求拿出证据来证明侦查人员言词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理论上讲,这样的案件判无罪应当是板上钉钉的问题。如果真的这样想那我们就太过单纯了,因为受贿这类职务犯罪案件,法官考虑的其他因素也很多,包括一些其他相关部门的领导意志,所以你的辩护即使再精彩,对你的观点即使再认可,有时候未必他们一定敢采信你的辩护意见判被告人无罪,所以这个时候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的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从程序上或从现有证据上找出案件存在的诸多问题,局限于提出大量的控方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还要进一步搜集更加充分的直接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无罪。只有这样做,我们才能给法官减少来自其他方面的压力,以便他们轻松地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这个案件正是由于我们后来的调查取证,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所以在现阶段我们刑事辩护律师不能太过书生气,太过迷信书本教条,认为提出了合理怀疑,司法人员又无法排除律师提出的合理怀疑你就可以胜诉,现实情况是,律师不仅要提出合理怀疑,而且在证据的调查方面要做得更到位,更充分,只有这样你才能期待一个好的更加确定的辩护效果。
                          同学们一边听讲座一边记笔记
 
其次、换位思考还要注重文书写作。
我们律师也经常批评法官的判决书写得太简单,不说理,十多年前,我也在广西社会科学院的杂志社发表了一篇《判决书不说理之原因分析及其对策》的文章谈判决书不说理的问题。其实,我们律师也应该反过来想想我们自己的文书写作是否到位,是否说理,是否符合司法人员的口味----简练、易读、易懂、逻辑性强且言之有据,因此文书写作值得我们律师花大力气去研究。
现在的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工作压力非常大,手头的案件非常多,一份律师起草的好的法律文书,有助于帮助司法人员迅速梳理案件的法律关系,抓住案件的实质要害,节省他们的宝贵时间,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并帮助他们避免产生冤假错案,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因此一份律师起草的高质量的法律文书,办案人员是非常愿意看的,因为那既是一种享受,也是一种办案的辅助参考。当你的法律文书写作水平达到很高的境界,你的辩护意见、法律意见也就会比较容易被司法人员所采信,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提高案件的胜诉率,实现有效辩护,方法很多,每个律师可能都有各自的招式和方法,但我认为,上述几个方面尤其重要,做好这几个方面不容易,因为它是一件苦差事,因此要求律师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有了责任心,然后又能打破常规思维,关注细节,灵活应变,并站在司法人员的角度换位思考,那么案件的胜诉率自然会大大提高。
                         同学们在向黄利红律师提问
                 黄利红律师在解答同学们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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