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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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黄利红:民众为张扣扣杀人点赞传递了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0日

近日,一条关于“大年三十为母报仇杀害仇家三人”的消息引发热议。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公安局的微博显示,21512时许,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14组发生一起杀人案,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已于217745分投案自首。

官方发布的一份通告进一步显示,死者王自新,男,71岁,务农;王校军,男,47岁,系王自新长子,国家职工;王正军,男,39岁,王自新三子,原在西安打工。1996年夏天,张扣扣的母亲汪氏与王自新发生矛盾纠纷,王自新的儿子王正军(当年17岁)用木棒打伤汪氏的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正军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刑8年。

案件发生后,网络充斥了一片为暴力叫好之声、为复仇叫好之声,为张扣扣杀人点赞之声。

为了尽量探寻该案的真相,寻找张扣扣杀人的动机,我从网上找到了22年前的王正军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通读这份22年前的刑事判决书,如果单从文字表述来看,没有任何问题,因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在1996年宣判时按照当时生效的刑法(即1979年刑法),这样判决是绝对公允的。1979年刑法第1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上述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正军系未成年、被害人一方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家属对死者家属有一定的赔偿,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等诸多量刑情节,因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年是完全适当的。

假设判决书描述的事实成立,这个案件即使放到现在,法院量刑时差不多也是这样裁量。 

既然判决书表面上看起来比较合理,张扣扣为什么还要杀人那!其杀人的动机到底是什么?

这份判决书的背后是否还隐藏着什么不为人知的秘密!从网上的各种传闻来看,这个尘封已久的案件有三种不同版本的说法,真假依旧难辨:

官方版:即上面官方发布的那份通告:王正军与张扣扣的母亲汪氏发生打架,王正军把张扣扣的母亲打死了,王正军因案发时未成年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民间版本之一是:张扣扣的母亲是被当时的王家的三兄弟共同殴打致死,结果是让其中未成年的老三来顶替担责,老大、老二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民间版本之二是:老三打死人后虽然判了七年,但在监狱里面坐了三年就出来了。

说实话,如果实情只是如官方版本那样,当时发生的只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而且当时也是依法依规处理了,那么也就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

但是如果真的出现了民间版所描述的两种情形或两种情形中的一种,那这里面很显然有可能出现了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的问题。但是无论真相是何种情况,作为律师,我都认为民间一边倒地为凶手张扣扣杀人点赞,这绝对是一种非常危险、非常可怕的信号!理由有如下几点:

一、民间为张扣扣杀人点赞折射出民间普遍地存在着对司法的严重不信任!这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信号,也是非常危险的信号

民间之所以一边倒地为张扣扣杀人点赞,是因为老百姓认为22年前的那宗刑事案件可能存在处理不公,认为司法可能袒护凶手王正军及其兄弟,认为张扣扣大年30的杀人行为是为母报仇。老百姓有这些想法固然与该案件的一些具体情况(注:不一定存在)有关系,但同时与现实中存在的司法腐败、司法不公也有很大的关系。很多老百姓只是借助张扣扣案发泄心中的对司法的不满和愤懑而已。这些年司法领域确实出现了一些的冤假错案,所以张扣扣母亲被打死,无论当年司法处理公正与否,由于现实中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给老百姓造成的心理阴影面太大,所以老百姓在心理上都宁愿相信其不公正,相信各种负面的传闻,也不会相信22年前那宗刑事案件处理是公正的,老百姓正是基于对司法的不信任,所以他们才会一边倒地为张扣扣点赞。

二、民间为张扣扣杀人点赞还折射出老百姓对现实的不满、对社会不公的不满

社会不公、两极分化这种现象这些年确实有越来越严重的倾向,而这种情形在农村表现更为严重。民间对张扣扣杀人一案的一边倒的点赞,某种意义上也反应了人们对贫富分化的不满、对农村治安状况的不满。据媒体报道,张扣扣一家在他们当地农村是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地位,张扣扣后来虽然去部队当兵,而且当的是特种兵,但这些依然无法改变其最底层的社会地位,而王正军一家人在当地则是算得上要风得风、要雨得雨,有头有脸的人物,这样一种强烈的反差一方面有可能会让张扣扣认为他的这种境况与22年前的遭遇分不开,一方面也可能会让张扣扣产生反社会的情绪,同时也会让最底层百姓将张扣扣的现象映射到自己的身上,从而产生一种认同和共鸣,从而产生一种不分青红皂白的一边倒的点赞!

三、民间为张扣扣杀人点赞还折射出中国国民素质并没有因为物资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

这些年,国内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地提高,但是人们的精神面貌、法制水平并没有与之实现同步发展。最典型的表现就是不少人缺乏最起码的是非观念,道德观念,尤其是一些文革中流行的极左的言论又开始沉渣泛起。虽然目前社会还存在许多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的一面,但无论如何都不应该成为人们漠视法律的借口,成为人们为一个杀人犯唱赞歌的理由。

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社会各方面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应对:

首先从微观方面来讲要处理好两件事情:

一是在汹涌的漫天猜测中,当地政府部门应当有所作为,针对张扣扣案及时向社会通报相关案件情况,这样既可以避免被人误解,以平息外界的猜疑,还可以避免个别人带着目的进行恶意解读。

二是作为推动中国法制进步的两大有生力量的媒体记者和法律人,要担负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应当完全站在法制建设的角度和高度,来分析和解读事件,积极引导老百姓树立依法、守法、护法的观念,而不是随波逐流,人云亦云,对民众的不满不煽风点火、不推波助澜

其次从宏观方面来讲,政府要着力处理好以下几件事情:

一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尤其要加大司法腐败的惩治力度,让老百姓重树对司法的信心

在一个法治运行良好的社会,毫无疑问人民会用法律这种工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乐于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众所周知,在很多时候,由于司法腐败的问题,再多的法律专业知识也无法撕开权钱织就的罗网,在寻求公力救济无果的情况下,在这个时候,人民的私力救济也就成了无奈的最后的必然的选择,因此,当具体的法律制度成为权贵的玩物和压迫公民的枷锁时,公民不服从仅仅只是起点,向法律之外找寻暴力解决的办法很可能是其归宿。而要遏制这种可能出现的私力救济,不让其在将来泛滥,则必须让老百姓从公力救济中看到希望,必须让老百姓看到司法的公平公正,必须让老百姓对司法重树信心,而要让老百姓重树对司法的信心,严惩司法腐败就成了不二之选。因为司法腐败造成的危害要远远大于贪污腐败,因为贪污腐败只是给国家、给社会造成危害,造成社会风气堕落,毕竟公民个人的感受没有那么深刻,那么直接。但司法腐败却不同,司法腐败除了给国家、给社会造成危害外,还给公民个人造成实实在在、真真切切的痛苦和伤害,这种痛苦和伤害对于受害个体而言是灾难性的,其恶果可能一两年、三五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均有才能显现。张扣扣案是否与司法腐败有关,现在还不清楚,但是因司法腐败而造成的恶果,我们不是没有这方面的严重教训。所以建议政府在打击腐败的同时,尤其要重视和加大司法腐败的惩治力度,对司法腐败零容忍,以守住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大家想想,如果张扣扣认可当年司法部门对王正军的处理,那么现在的悲剧也许不会发生。

二是要加强农村的基层政权建设,对农村的村霸以及黑恶势力加强打击的力度,及时化解农村的社会矛盾。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为此,今年的腊八节,中央给全国人民送上了一份“腊八节礼物”: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这份《通知》中有一句话:明确要求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时间再往前推,20171月,最高检给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下达任务,坚决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刑事犯罪。同年6月,时任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的郭声琨表态,要“集中打击整治农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由此可以看出中央已经认识到农村黑恶势力已经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再不打击,将严重危及国家的基层政权的基石。全国政法战线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惩治,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拳出击,侦办一批群众深恶痛绝的涉黑涉恶案件,整治一批涉黑涉恶重点地区,惩治一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如果王正军一家和张扣扣一家的矛盾当年能够及时化解,王正军一家当年不凌强欺弱,今天的这个悲剧也许不会发生。

三是遏制两极分化加重的势头,加强民生建设。

由于众多历史的、法律的、经济的、文化的和政策的因素,社会贫富两极分化的矛盾越来越严重,据权威统计,我国基尼系数在10年前就越过0.4的国际公认警戒线后仍在逐年攀升,贫富差距已大大突破合理界限。因此国家要制定和完善一系列政策,其中包括失业和就业保险政策、社会救济政策、工人赔偿政策、养老金政策、税收政策、退伍军人就业安置政策等等,只有如此,才能创造更多有利于公民稳定发展的环境和条件,进而逐步缓解两极分化现象,结束民生艰难、民怨沸腾的危局。如果张扣扣在退伍后能够找到一份体面的工作,也许今天的这个的悲剧可能避免。

四是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构建和谐社会。

张扣扣的杀人行为涉嫌严重的刑事犯罪,在任何语境下,都不应该被原谅,更不应该被赞许。然而网民包括一些自媒体的作者对张扣扣的杀人行为“点赞”有加,这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为杀人嫌犯点赞,看似打着正义的旗号,实则混淆了一个法治社会最基本的是非观、法律观。满屏的暴戾之气,除了激烈的情绪发泄,于案情、于社会都毫无益处,这种现象也从一个侧面反应出国民法律意识的严重缺乏。因此,现阶段政府部门不能只顾经济建设,只重视GDP,还必须给中国的法制建设补补课,尤其是必须下大力气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结合群众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的这一特点,有针对性、生动性、现实性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群众中存在的负面情绪的合理疏导,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全面提高全民素质。引导群众依法维护好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断增强群众对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意识,把群众的合理诉求规范到法制渠道,依法满足群众的利益需要,实现群众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营造良好法制环境,加强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公正执法、司法的水平。可以想想,张扣扣的问题,如果我们当年对其有一个很好的心理疏导,引导张扣扣走出仇恨,帮助他调整心态、适应生活今天的这个悲剧也可能不会发生

综上所述,网民为张扣扣杀人一边倒地点赞,绝对是个危险的信号!这个信号如果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也许下一个张扣扣、李扣扣、王扣扣案的悲剧还会发生!

附:22年前王正军故意伤害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96)南刑初字第142

公诉机关南郑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男,生于一九五一年八月八日,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住该县王坪乡三门村二组(系本案原告人汪秀萍之夫)。

委托代理人汪井发,南郑县忍水乡汪家坝村村民(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之妻哥)。

被告人王正军,男,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南郑县人,在校学生,住该县王坪乡三门村二组。因伤害致人死亡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被南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九月六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男,住址同上,农民(系被告人王正军之父)。

辩护人吴xx,南郑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齐xx,南郑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正军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向我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本案被害人死者汪秀萍之夫张福如以要求被告人王正军给其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正平、杨彦军担任国家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原告人张福如及其委托代理人汪井发,被告人王正军及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辩护人吴xx、齐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以南检刑诉字(1996328号起诉书指控: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时许,被告人王正军的邻居汪秀萍路过王家门前时,因过往与王家有矛盾,汪便朝被告人之兄王富军脸上吐唾沫,遂引起争吵。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争吵,汪秀萍拿一扁铁在王正军的左额部、左脸部各打一下,被告人即从路边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致汪当场倒地于当晚十时许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汪秀萍系钝性外力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王正军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与委托代理人汪井发共同诉称:由于被告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致使汪秀萍死亡,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要求王正军赔偿汪秀萍死亡的全部丧葬费及赡养、扶养、死亡补偿等经济损失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王正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当庭作了供认。庭审中,被告人王正军辩称:当时在现场,由于死者汪秀萍拿钢筋扁铁打我,我出于阻止和义愤才还击了汪一棒。因我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也很想重新作人,请求对我从轻处罚;对民事赔偿问题,我虽愿意赔偿,但确无赔偿能力。

被告人王正军的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辩称,本案死者汪秀萍在案发的起因上和打架过程中有严重过错责任。案发后,我们负责办理汪秀萍的安葬事宜已花费用八千余元;鉴于我家经济困难,我再给受害方赔偿一千一百元人民币。

辩护人齐向前、吴兴红共同辩称:被告人王正军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在案发后被告人王正军能够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偿付死者丧葬费用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故被告人王正军有一定悔罪表现,建议法庭依照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正军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之妻汪秀萍过往与被告人王正军之母杨桂英关系不睦。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时许,汪秀萍路过被告人王正军家门前时给王的二哥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引起争吵后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秀萍争吵并撕打。汪秀萍遂拿一节扁铁在被告人王正军的左额部及左脸部各打一下,王正军即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棒,致汪倒地后于当晚二十二时许汪秀萍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汪秀萍系钝性外力所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正军之父王自新代为办理汪秀萍丧葬共花费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也为汪秀萍丧葬事宜垫付现金及实物折款共一千一百余元。

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最后要求被告人王正军给其赔偿经济损失二十四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正军及其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均表示: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经查,被告人王正军家庭困难属实,经本院当庭调解,对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经调查审理有知情人郭自忠、李丽萍、张福如、张丽波、但小庆、杨桂英、王富军等多人的证言数卷,有现场勘查记录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和作案工作佐证,被告人王正军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军无视国法,竟因民事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正军所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

由于被告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鉴于被告人王正军系在校学生,又未成年,且家许经济困难属实,现确无力全额赔偿,故可酌情予以赔偿。

鉴于被告人王正军在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且能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支付死者巨额丧葬费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责任,应对被告人王正军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王正军及其辩护人辩请对王正军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符合本案实际及法律规定,可酌情予以采纳。

本院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止)。

二、由被告人王正军的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偿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经济损失九千六百三十九元三角(除王自新已支付汪秀萍丧葬费人民币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外,其余一千五百元限王自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刘永生

审 判 员:王汉娉

代审判员:王志钢

书 记 员:袁小丽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作者简介:

黄利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赣师大在粤校友会律师分会会长、赣师大广州校友会常务副会长,曾从事大学刑事法学教育12年,从事刑事辩护近20年,对刑事辩护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电话:1332280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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