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和资深刑警的对话:法能不能大于天?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16日
一个广州刑辩律师和一个资深刑警就汤兰兰案的隔空对话:法能不能大于天?
近年来,各种充满狗血的案情一个接一个地被媒体披露出来,极大地刺激了国人的神经!这当中也不乏冤假错案,比如聂树斌案、呼格图案、杭州张氏叔侄奸杀案等等。还是那句话,该来的终究会来,想捂都捂不住。这不,汤兰兰案现在又以惊世骇俗的面孔充斥各大新闻网站。
汤兰兰案案情回放:
2008年,一名化名为“汤兰兰”的14岁女孩向中国黑龙江五大连池市警方报案,称自己从7岁开始被父亲、爷爷、叔父、姑父、老师、村主任、乡邻等共10多人长期性侵。经过审理,2010年10月20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汤继海等11名被告人分别以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作出有罪判决。宣判后,11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汤继海、刘万友、陈春付、于东军等人不服生效裁判,并拒绝监狱减刑,请求彻查案情,澄清冤情,继续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现正在依法审查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接待了该案的申诉代理律师。 

汤兰兰案的真相是什么?
第一次看到该案的新闻报道,一般人的第一感觉就是:父亲强奸亲生女儿,爷爷强奸孙女,…….,这种完全灭绝人性的事情绝不可能发生,这可能又是一起冤假错案!
但在网上继续看到相关“汤兰兰母亲作风不好,汤兰兰父亲怀疑汤兰兰不是其亲生的”新闻描述后,又让人感觉这种事情是不是真的发生了!以致于网上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相互撕裂的看法:一种是冤案派;一种是铁案派。
那么汤兰兰案的真相到底是什么,作为一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我在没有看到相关的证据材料,没有看到判决书(当然即使看了判决书,不看证据等卷宗材料,一般来讲也是看不出什么明显的问题,除非是错的离谱或者全凭口供定罪,因为任何一个冤假错案的冤情都会被判决书所描述的表象所掩盖,否则冤假错案就不至于那么难翻案了),在没有系统地对该案进行调查研究之前,我是绝不会在这里草率地对原审判决和裁定的“对与错”发表评论,更不会轻率地在上述两派观点中选边站队。
一个刑辩律师与一个刑警的隔空对话为哪般?
我对汤兰兰案没有太多的关注,倒是前两天网上看到一个刑警(后面将该刑警简称为“您”)写的一篇文章吸引了我的关注。该文章的标题为《一个刑警对“汤兰兰案”的看法:法不能大于天!》由于作者的这种体制内的特殊身份所具有的代表性、影响力,这篇文章在网上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以致于该文章在网上登出来后不久就已经有大量的知名网站广泛转载。大量的网友跟帖评论。

因此,我对您的这篇文章发生了浓厚的兴趣。
网上的那个是不是个真警察!
因为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基于工作的原因,跟警察打交道的机会也算是比较多,对这样一个职业群体也算比较了解,但是在网上跟一个刑警对话还是第一次(微信群、QQ群聊天除外),尤其是在一种特别好奇的情况下进行的。之所以特别好奇有两点原因:一是对您的真实的身份好奇,因为对于热点案件发表评论,我一般都认为这是律师和媒体记者最爱干、也是最擅长干的活,偶尔也能看到个别检察官或法官在网上冒出来发表一些评论,却极少看到警察在网上对热点案件、敏感案件发表点评,因此甚是好奇,再加上您这个警察评论员还是以匿名的身份发表评论,给人凭空陡增无限的想象空间,所以很多人,其中包括我一开始都有怀疑您是不是个真警察,会不会是有人带着某种特殊目的冒充警察对汤兰兰案进行评论!其次是对您的话题好奇。您大胆地提出“法不能大于天”宏论以及认为汤兰兰案没有问题的“定论”也深深地吸引了我的眼球。基于上述两点原因,所以我非常认真地拜读了您的大作。
没错!网上的您是位货真价实的真警察!
我之所以判断您是个真警察,一是源于您对“口供”的真知灼见,二是源于您对行业内幕的了如指掌。基于长期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因,这些方面我跟您有着相同的共识,可谓英雄所见略同。
您在文中有一个观点:“大多数案件(除了刚发生的单一的案件)案件中有疑点才是正常的,所有人口供一致细节一致才可疑”。作为律师,我也算个法律人,在读到您的上述观点后,我马上对您的刑警身份的怀疑大大减少了。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人的口供一定会有差异、有出入。确实如此,这是因为基于每个人的语言习惯、语言风格、感知能力以及每个人的心理的个体差异,共同犯罪案件中不同的同案犯的口供客观上一定会存在一些差异甚至矛盾,相反,如果所有同案人的口供高度一致,这反而就有问题了。实践当中,我们律师所接触到的刑事案件中就经常发现有很多的案件存在口供的高度雷同,有的甚至连标点符号、错字别字、方言土语、段落排版都一模一样,很显然,这些口供是侦查人员通过对同案人的口供的复制粘贴的简单手法违法获取、违法制作的。因为经常要在法庭上对口供进行质证,识别口供是否存在问题,辨别口供是否非法取得也就成了我们的基本功,所以我完全认可您上面提到的这个观点。
当您在您的文章中提到一些你们行内的小秘密的时候,我对您的刑警身份就更是深信不疑了!
您在论述“同案人的口供存在差异或不一致才是合理”的时候,您在文章中提到“这样必然会有记忆的混乱,和表达的混乱,如果没有反而是警方对笔录做了处理(对矛盾中看起来更可能说谎的人反复讯问,让他改变陈述,同他人一致)让检察官和法官更轻松,案件更铁。”
您的上面这段话大胆地暴露了侦查人员取证过程中的一些小秘密(当然这些对于我们这些天天看卷宗材料的刑事律师来讲,早已不是什么公开的秘密,但对于网民来讲,那绝对是个小秘密),而正是您透露的这个小秘密让我对您的刑警身份更是深信不疑。
您不仅是个真警察,还是一个敢讲真话、敢作敢为的好警察。
你我虽未谋面,但通过仔细拜读您的大作,发现您不仅是个真警察,还是一个敢讲真话、爱憎分明、敢作敢为的好警察。

众所周知,一般人都不敢揭露自己所在行业的内幕,因为这样做将会招致同行的非议。但您对这些却全然不顾,在文章中大胆地指出司法实践中有时候可能存在乱象:“警方对笔录做了处理(对矛盾中看起来更可能说谎的人反复讯问,让他改变陈述,同他人一致)让检察官和法官更轻松,案件更铁。”由此看出,面对行业内可能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您不仅知道,而且还敢于讲真话,这确实是一种非常难能可贵的品质。
拜读您的大作,您不仅敢于讲真话,而且是个忧国忧民的好警察。
虽然我完全不同意您的这方面的见解,但见解的不同丝毫无损您忧国忧民的侠义情怀!您说,“第二,该女生被谁强奸过?这个问题法律上其实是无解的,目前公开的仅有女生控诉,嫌疑人口供,如果由于报案时间问题没有精液等生物检材,而嫌疑人又翻供了,所以仅以公开的这些证据不能认定谁是强奸者,那么严格认定证据否定任何可能有疑点的证据,这十几个人都应该无罪推定,当庭释放,国家赔偿。
但这样处理天理何在呢?法不能大于天!中国的法治进步绝不是允许辛普森杀妻案的出现,绝不是西方的律师治国、僵化法条实际让上层社会通过律师制度掌控法律。因此法治不仅要有证据,还要有逻辑和天理。”
从您上面的两段文字可以看出,您既很关心汤兰兰案,担心11个人被改判无罪,担心国家赔偿会致国家遭受损失,您认为要是这样,那是天理难容!同时您也很担忧中国的法制建设!忧国忧民之情溢于言表,令人感动!
您不仅忧国忧民,而且是个爱憎分明的好警察。
您说,“有人问我有没有过刑讯逼供,以法律为标准,我明确回答有,虽然不多,但确实不止一次,也因此被处理过,也因此被局长“召唤”过,在我另外的回答中有大概的情况和原因。但我个人不认为我是刑讯,我觉得是殴打,是感情上的问题,不是因为证据。打人和刑讯是一回事,也不是一回事。”您还说,“如果我是该案的承办人,我刚工作的那两年一定会殴打嫌疑人,而且会打得很狠,也就是大家和法律定义的刑讯,我自己认为我是殴打。现在一方面接触不是人的人太多变得更冷静或者冷血了,一方面有同步录音录像。”
您上面的这些文字证明您是个感情丰富、有血有肉、爱憎分明的人,面对犯罪嫌疑人,您会热血喷张,全然不顾可能被处罚的风险去教训他们、殴打他们。您的敢作敢为,敢干敢说的真性情说明您是一个非常坦诚毫无城府的人。与您这个人作朋友,一定可以成为非常好的哥们!

虽然我很欣赏您的敢讲真话的性格、欣赏您的忧国忧民的情怀、欣赏您的敢作敢为的勇气,更欣赏您的坦诚无芥蒂真诚,但并不等于我认同您的观点,更不等于我认为您就是个毫无缺点的完人,恰恰相反,很多观点,我是完全与您相左,所以作为朋友,我乐意与您交换看法。也许我的观点不一定对,但一定是真诚的。
首先是关于口供的看法,我与您有不同的见解。虽然您对口供的有些观点存在不少的真知灼见,但我并不认可您在刑事诉讼中对口供的过分依赖。通过拜读您的大作,我发现您思想深处存在着一种对“口供”的严重依赖。因为您的刑警身份,所以我觉得这不是一个好现象。
作为一个刑警,按道理您应当懂得,刑事案件要办成铁案,各个证据就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些证据链所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所指向的事实是唯一的,而不能有其他的可能性。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如果合理怀疑不能排除,只能按疑罪从无的原则,由法院宣判被告人无罪。
然而遗憾的是您在对汤兰兰案的评论中认为,只要合乎天理,只要有口供,哪怕是口供前后矛盾,也是应该判定被告人等有罪的,可见您骨子里面渗透了“口供为王”这么一种错误思想。参见您下面的文字:
“该女生被谁强奸过?这个问题法律上其实是无解的,目前公开的仅有女生控诉,嫌疑人口供,如果由于报案时间问题没有精液等生物检材,而嫌疑人又翻供了,所以仅以公开的这些证据不能认定谁是强奸者,那么严格认定证据,否定任何可能有疑点的证据,这十几个人都应该无罪推定,当庭释放,国家赔偿。
但这样处理天理何在呢?法不能大于天!中国的法治进步绝不是允许辛普森杀妻案的出现,绝不是西方的律师治国、僵化法条实际让上层社会通过律师制度掌控法律。因此法治不仅要有证据,还要有逻辑和天理。”
从上面的两段文字看出,您也认为11个人在没有精液等生物检材,无法认定谁是强奸者,单凭口供等言词证据是无法定罪的。但是您又认为,为了天理,还是应该判这11个人有罪。说白了,按照您的逻辑,就是因为小女孩被强奸了,所以为了天理,即使是凭口供,哪怕是他们都翻供了,即使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无法确定到底谁是强奸者,也要对11个人进行定罪!为了天理,哪怕是冤枉好人也在所不惜!您的这种想法会让人觉得有点恐怖!您的这个逻辑如果从最大的善意来揣摩您,您有这样的想法或许是因为您主观上认为凡是被抓来的犯罪嫌疑人,很可能没有一个是好人,如果是好人,人家为什么指控你而不指控他人,所以为了惩治犯罪,为了给被害人寻求公平正义,哪怕是证据方面存在明显的瑕疵,哪怕是仅凭口供,为了天理也得把他们给“办了”;如果有人从最大的恶意来揣摩您,您有这种想法,或许只是为了完成破案任务,而不管真正的强奸犯是谁,只要逮住几个嫌疑最大的人回来,把他们整服帖了,然后把他们的口供搞出来,对于这个案件也好,对于被害人也好,对于社会公众也好,对于上级领导也好就算有交待了,也就能结案了,至于冤不冤那是别人的事情!
当然作为朋友,作为一个共同的法律人,从主观愿望来讲,我更倾向于从最大的善意来理解您的逻辑,理解您的想法,但是,即使这样又有什么意义呢?因为您的这样的逻辑、这样的想法并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对于司法的公平公正更没有任何的帮助和价值可言!按照您的这样的逻辑,也就很容易明白,为什么总是有人那么依赖口供,为什么会出现刑讯逼供,为什么冤假错案屡屡发生。仔细想想,最近这些年被平反的诸多冤假错案,哪一个不是凭口供定罪,哪一个没有刑讯逼供?我不知道您有没有认真看过刑事诉讼法第第五十三条,该条清楚地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我想您要是再仔细看看这个条文,您是否还会认为,单凭天理、单凭口供就可以给被告人定罪,您是否还会在工作中那样迷信口供、依赖口供。也许您会辩解说您没有依赖口供的思想,但是您文章中的上述言论的确很容易、很自然会让人产生如此的想法。
其次是关于您这篇文章的逻辑思维,感觉有点乱。
您在文章中特别强调法治不仅要有证据,还要有逻辑和天理。但从您的文章中既看不到真正的逻辑,也看不到所谓的“天理”!
纵观您整篇文章,前后思维之混乱,语言前后之矛盾跃然纸上,下面举3个例子:
思维混乱表现之一是关于11个人是否有罪的问题,您的前后观点、前后论述逻辑有点混乱。
您在文章中前面认为,“该女生被谁强奸过?这个问题法律上其实是无解的”,“严格认定证据否定任何可能有疑点的证据,这十几个人都应该无罪推定,当庭释放,国家赔偿”,可是后面您马上又说按天理这11个人应该有罪。前面说无罪后面说有罪,这会给人不知所云的感觉。而且统观您的整篇文章,您也没有解释什么是“天理”,法官又该如何凭“天理”、凭什么样的“天理”来认定这11个人有罪,所以我建议您对您的大作从这几个方面加以完善,说不定人们会信服你的“逻辑”和“天理”。
思维混乱表现之二就是关于汤兰兰案件有没有问题的论述前后矛盾。
您在文章中,前半句话说您个人倾向是汤兰兰案件没有问题,后面又说该案件存在:矛盾和细节的一致性问题没有办法完全解决,您说来说去,汤兰兰案还是有问题!这样前言不搭后语、前后矛盾,等于自己给自己打脸!另外您又认为矛盾和细节一致性问题警方应该做得更好,您的这个“应该”又是从何得出!依据何在!您没有阐述明白,这样的结果是会让广大网民认为因为您自己是刑警,所以站在警察的立场您认为在汤兰兰案中,警察应该做得更好!切记作为法律人,作为警察,无根无据凭想象或喜好说话那绝对是个大忌!
思维混乱表现之三就是您对汤兰兰案的关于认定口供定罪的表述,前后矛盾。
您在文章中说,“对于该案的处理,要么全部无罪推定,要么认定口供予以定罪。前者法律上说得过去,后者法律和法理上都说得过去。”

既然您认为“汤兰兰案的口供有问题应该全部无罪推定”,您也认为这种做法法律上说得过去,那就意味着“认定口供予以定罪”在法律上和法理上绝对说不过去,绝对站不住脚。法律也好、法理也罢,都不是小孩玩过家家的游戏,是个极其严肃的问题,在有罪和无罪之间绝对不能调和,不能合稀泥!那么又何来之“前者法律上说得过去,后者法律和法理上都说得过去”。这完全是一种自相矛盾的逻辑。您的上述论断是不是会让人认为:一个思维混乱、毫无逻辑性的人谈法治要靠逻辑,一个不能界定“天理”为何物的人,谈法治要靠“天理”,那是不是天方夜谭!
第三、您的文章容易让人产生您法律意识很淡薄,缺乏法律信仰的看法。
说真话,我拜读您的大作,我都感觉您的法律意识不够强。
一个普通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也许情有可原,也许不会有太大的社会危害,但是您作为一个刑警,作为一个执法人员,知法而不守法,法律意识如此淡薄,那将是一件可怕的事情,因为很有可能犯罪嫌疑人的命运不是取决于案件事实本身,不是取决于法律,而是取决于您的行为,取决于您的随心所欲、感情用事!
前面我说过,您对口供情有独钟,这是比较危险的,这一方面体现了您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您侦查水平、侦查技能还有潜力可挖,还有上升空间。
您法律意识淡薄还体现在:您有时候视法律、视规则为无物,为儿戏,作为刑警这可是不太好的事情。我们通过您的下面的这段文字感觉您有点像个目无法纪的主儿:
“但这样处理天理何在呢?法不能大于天!中国的法治进步绝不是允许辛普森杀妻案的出现,绝不是西方的律师治国、僵化法条实际让上层社会通过律师制度掌控法律。因此法治不仅要有证据,还要有逻辑和天理。”
您主张“法不能大于天”,即法律不能大于天理。天理是什么,您没有说,我不清楚您说的天理是什么,估计您自己也没搞清楚,否则您在文章中一定会有所表述。但是我却知道,法律作为一种规则,作为一种全社会公民均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制定了就必须遵守,不能有任何的另外。如果您认为法律不好,您可以提议全国人大进行修改,但是法律在没有修改以前,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其中自然也包括执法人员,这个最起码的道理您不可能不懂!一个法制社会绝对不允许以所谓抽象的“天理”来抗拒法律的实施。作为一个法律人来说,法就是天,法律大于天理。因为只有法律,大家才有安全感,只有法律,大家才能预测自己的行为的后果,并对自己未来的生活提前作出安排。离开了健全的法制、离开了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下至平民百姓,上至国家主席,都不可能有真正的安全感!就像柴静说的,没有法律保障,谁都可能被冤到死亡边缘!如果真的像您说的那样,可以奉行所谓的“法不能大于天”,那就意味着一个人、一个组织完全可以以行“天理”之名干出践踏法律之实的恶行。而这种借“替天行道”之名而干尽坏事的例子在历史上还会少吗!
您法律意识淡薄还体现在您视文明为落后、视刑讯逼供为家常便饭、视律师参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为洪水猛兽。这会让人感觉有点荒唐和不堪!
您说什么中国的法治进步绝不是允许辛普森杀妻案的出现,您这句话本身虽然表意不明,但我知道您想表达的是:在中国是绝对不能让“辛普森们”逃脱法律的制裁,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中国的法治进步。真的是这样吗?!
您作为刑警,作为一个通过公务员帅选被严格录用的警务人员,您应当学过法律,按理应当对辛普森案有所了解,任何一个法律人都懂得,辛普森案体现的是一种程序正义、一种现代司法文明。
众所周知,在辛普森一案中,警方怀疑辛普森杀害前妻及其男友,为了使案件更加“铁证如山”,警方愚蠢地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血迹的袜子。正是这双袜子,最终被美国著名的大律师德肖微茨先生和他聘请的生化学家证明为实验室里的产物,陪审团哗然。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同样,即便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所以,陪审团裁定将辛普森无罪释放。
辛普森案体现的是现代的司法文明、体现的是程序正义。虽然大家都怀疑辛普森杀害前妻及其男友,但是因为作为定案的关键证据被污染,为了程序正义,法庭必须宣判辛普森无罪。之所以这样,那是因为人们坚信,只有坚持程序正义,才有助于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只有坚持程序正义,才有助于限制公共(国家、政府)权力对于社会公正的不当干扰;只有坚持程序正义,才有助于减少社会公正实现过程中的技术性失误;也只有坚持程序正义,才有助于形成社会成员对社会的普遍认同和信任。程序正义是要保证社会公正实现的最大概率。程序公正虽然不能保证每一项具体结果都是公正的,但是能保证大多数结果是公正的,而且还可以为纠正少数的不公现象留有余地。正因为如此,哪怕是牺牲个案的正义,也必须坚守程序的正义。辛普森案是现代文明司法的一个符号,一个象征,您提出的“中国的法治进步绝不是允许辛普森杀妻案的出现”,您是不是想说,为了追求法治的进步,可以不要程序正义,如果没有程序的正义,又何来实体的正义。一个不讲程序、不讲程序正义的人,一个可以任性的人,大家可以想想有什么事情做不出来。
您的文章似乎也印证了这一点,您承认在办案过程中屡次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为此还被处理过。这些虽然体现了您的坦诚和率真的性情,但是我认为不值得称道。您说“有人问我有没有过刑讯逼供,以法律为标准,我明确回答有,虽然不多,但确实不止一次,也因此被处理过,也因此被局长“召唤”过,在我另外的回答中有大概的情况和原因。但我个人不认为我是刑讯,我觉得是殴打,是感情上的问题,不是因为证据。打人和刑讯是一回事,也不是一回事。
如果我是该案的承办人,我刚工作的那两年一定会殴打嫌疑人,而且会打得很狠,也就是大家和法律定义的刑讯,我自己认为我是殴打。现在一方面接触不是人的人太多变得更冷静或者冷血了,一方面有同步录音录像”。

上面两段文字既体现了您坦诚的一面,同时也体现了您过去无法无天任性的一面。您曾经是个无法无天的主儿,干的确是通过法律来实现公平正义的事儿,这真的有点危险!还好,您说“现在一方面接触不是人的人太多变得更冷静或者冷血了,一方面有同步录音录像。”这表明您已经进步了,知道有所畏惧了,知道刑讯逼供不能再干了,但是我觉得还不够,因为您还没有从思想上认识到刑讯逼供的错误和危害。而且您还为您曾经的刑讯逼供美其名曰“殴打”。其实无论是刑讯逼供还是殴打,其性质上都是一样---违法甚至犯罪,哪怕就是像您所辩解的,刑讯逼供或殴打他人是基于感情上的问题,或者我给您描述得更加准确一点,那就是为了某种情怀或者某种情愫,比如说嫉恶如仇、同情被害人等等,但是谁给了您刑讯逼供的权力,谁给了您殴打他人的权力!谁告诉您,您碰到的这些犯罪嫌疑人一定就是坏人、恶人、罪犯,将来一定会被法院宣判有罪,在这些犯罪嫌疑人当中您老实说,有没有被抓错了的,有没有可能被冤枉的。还没有开始进行周密的侦查,您就认定人家是恶人、坏人、罪犯而进行“修理”,您这不是先入为主地认定人家有罪又是什么!一上来就以所谓的感情的问题而对犯罪嫌疑人拳脚相加,您看看人家网民是怎样评论您的。

更何况,即使这些人是十恶不赦的恶人、即使法院将来判决他们有罪甚至死刑,法律也不允许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殴打、进行刑讯逼供。作为警察,您应当知道这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您也应当“无罪推定的原则”!但您“以情代法”必然导致“以情乱法”。
您说您多次实施刑讯逼供,而且因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而被处理过,被局长“召唤”过,说实话,您看看《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该条明确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您看完后,有没有发现您的行为的性质有多严重,您的行为不仅是在给警察抹黑,给领导添乱,而且,由于您的鲁莽和冲动,有可能导致本该可以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因为您的行为违法而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从而有可能导致真正的罪犯逃避法律制裁!也许您会认为我所说的是危言耸听,但是,事实却是如此!
从某种意义上说,您很幸运,因为您有懂法、守法的好领导、好同事,您应当感谢他们对您的关心和帮助,感谢他们对您的及时“召唤”和教育,否则您会在错误的方向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而不能自拔!
您还说,“中国的法治进步绝不是…..,绝不是西方的律师治国、僵化法条实际让上层社会通过律师制度掌控法律。”可见您非常担心或者说是不喜欢看见律师参与到中国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当中来,我们不知道您到底担心什么!您知不知道,现在我们的国家领导人中大多数都有法学博士学位,这种现象不正体现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开始日益彰显!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不是由懂法律的有识之士其中包括律师来参与,难道还是由法盲来治理不成!专业的律师参与到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当中来肯定对社会大有好处!您是否担心一个有律师们参与治理的高度法制化的国家和法制化的社会会让您的自由和任性受到束缚!如果您真是这样想的话,建议您不如尽早放弃这种想法,否则作为朋友,我告诉您,等待您的可能不是领导的“召唤”那么简单!但愿我的话对您有所触动!这样将来您就不仅能够成为一个好警察,而且还会成为一个比较完美的好警察!在此我建议您在将来的工作中谨言慎行,这样做既是为了更好的工作,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
明天就是新年了,在此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欢乐!祝看到我们“对话”的广大网民朋友新年快乐!身体健康!更祝我们神州大地在新的一年天下无冤!
2018年2月15日
作者简介:
黄利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赣师大在粤校友会律师分会会长、赣师大广州校友会常务副会长,曾从事大学法学教育12年,从事刑事辩护近20年,对刑事辩护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曾于2016年度为4个重、特大刑事案件提供二审和再审辩护,4个案件全部得以改判,为个人刑事辩护上诉、申诉成功改判书写了重要的一笔(不包含该年度中一审阶段无罪和缓刑的案件)。
下面附上匿名刑警(您)的大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