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黄利红认为集资诈骗罪嫌疑人赵xx的行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3日
赵xx因集资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广州律师黄利红认为,其情节轻微,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曾xx,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xxxxx7002166011,住址:广州市荔湾区xxx街20号xx房。系犯罪嫌疑人赵xx之夫。
辩护人及代书人:黄利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赵x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赵xx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6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人系犯罪嫌疑人配偶,现根据本案案情,并结合个人及家庭实际困难及其犯罪的实际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具体的法律依据及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赵xx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
赵xx既不是公司的老板,也不是公司的高层,其在公司里面甚至连普通的领导职务也没有担任过,作为一名普通的员工,不具有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力,更不具有拍板的权力。她只是服从公司的安排,从事出纳的工作,在工作中也只是领取一份工资,并没有参与公司的分红和提成,所以她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处于从犯地位。
二、犯罪嫌疑人赵xx因患有心脏病,长期处于用药的状态,在羁押期间,身体与精神状态越来越虚弱,且其家中有年迈的老人需要照顾和赡养,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看护、抚养。作为家庭的重要支柱,对其取保候审,有利于其疾病治疗,同时有利于照顾老人和看护小孩,从而减少社会问题。
三、对犯罪嫌疑人赵xx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在此之前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本次涉嫌的也不是暴力型犯罪,且无畏罪潜逃的可能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各项相关规定,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我们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保证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的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赵xx系初犯、偶犯,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其健康状况极差,取保候审有利于她尽到家庭成员的抚养及赡养的义务。因此恳请贵局从人道主义出发,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困难,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谢谢!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曾xx
201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