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法制新闻

广州律师黄利红认为集资诈骗罪嫌疑人赵xx的行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3日

  赵xx因集资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广州律师黄利红认为,其情节轻微,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xx,男,汉族,19702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xxxxx7002166011,住址:广州市荔湾区xxx20xx房。系犯罪嫌疑人xx之夫。

辩护人及代书人:黄利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x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xx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46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人系犯罪嫌疑人配偶,现根据本案案情,并结合个人及家庭实际困难及其犯罪的实际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具体的法律依据及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xx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

xx既不是公司的老板,也不是公司的高层,其在公司里面甚至连普通的领导职务也没有担任过,作为一名普通的员工,不具有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力,更不具有拍板的权力。她只是服从公司的安排,从事出纳的工作,在工作中也只是领取一份工资,并没有参与公司的分红和提成,所以她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处于从犯地位

    二、犯罪嫌疑人xx因患有心脏病,长期处于用药的状态,在羁押期间,身体与精神状态越来越虚弱,且家中有年迈的老人需要照顾和赡养,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看护、抚养。作为家庭的重要支柱,对其取保候审,有利于其疾病治疗同时有利于照顾老人和看护小孩,从而减少社会问题

    三、对犯罪嫌疑人xx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在此之前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本次涉嫌的不是暴力型犯罪,且无畏罪潜逃的可能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各项相关规定,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我们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保证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的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系初犯、偶犯,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其健康状况极差取保候审有利于她尽到家庭成员的抚养及赡养的义务。因此恳请贵局从人道主义出发,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困难,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谢谢!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xx

                                        2014813

 

 

 

刑事辩护 | 离婚诉讼 | 经济纠纷 | 房地产纠纷 | 行政诉讼 死刑辩护 | 妨碍公务罪 | 贪污罪 | 受贿罪 | 诈骗罪 | 判决书 | 挪用公款罪 | 职务侵占罪 |
挪用资金罪 | 敲诈勒索罪 | 非法经营罪 | 抢劫罪 | 绑架罪 | 盗窃罪 | 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 | 交通肇事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贩卖毒品罪 | 走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