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诈骗罪

广州律师提醒:谨防诈骗新花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0日

            

编辑: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袁思韵

 广州律师黄利红提醒大家:谨防诈骗新花样。

一位当事人收到法院传票,告知其有一笔180万的借款到期未还。于是他找到了我老师(广州知名律师、广州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刑事辩护业务部的负责人黄利红律师)。下文即为这位当事人称述的诈骗新花样!

 

2013年底A女(本案原告,也是诈骗犯罪嫌疑人)借询问处理违章事由与B男(本案被告,诈骗案受害人)结识。B男告知A女如何处理,并在后续帮助A女处理了几辆车辆的违章。A女请B男吃了4次饭,并且送了一盒东北人参给B男。

 

2014年2月,A女主动联系B男,说有事商量并约请见面。双方见面后,A女向B男“哀诉”:其"丈夫”有包小三的行为,A女与“丈夫”及小三沟通后无果。A女“丈夫”给小三购买一处房产并与小三同居,不再回家。“夫妇”二人账户上仍有数百万存款,A女唯恐“丈夫”全部挪走,送给小三,故而找到B男希望能够协助自己转走存款。后续许诺给予金钱,并帮B男将丰田车换成皇冠3.0等好处。

 

实施方法是:A女将自己账户上的存款转移至B男账户上,B男写一份与转移金额一致的借条并签名后交予A女。待B男取出转移存款数额一致的现金交予A女,A女再撕毁借条。实行3次,合计180万元。

 

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当中,A女在B男交付现金后,以多种方式掩盖其保留借条的行为:

1、第一次,未让B男验证是原借条便随手撕毁她口中的“借条”

2、找“借条未随身携带,后续将撕毁借条”的借口。

3、激将B男不信任自己等。

上述行为实施完毕后,A女并未兑现当时承诺,也一直未与B男联系。直至2014年6月初,B男收到广州番禺区法院的传票,告知A女起诉其欠款180万元。B男方知自己受骗。

 

A女装可怜博同情,借助色相,并利用B男贪图小便宜的弱点,采用转账,写借条,收回现金,假装撕毁借条后,进行民事诉讼进行诈骗。其利用国家公权力为其诈骗行为”牟利“,已经严重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诈骗罪。

 

广州律师黄利红提醒大家: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掉铁饼。他人寻求自己帮助,若涉及金钱一定要谨慎。不可盲目开出欠条等。必要时也可找相关律师咨询,避免遇到坏人,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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