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投诉信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9日
投 诉 信
投诉人:广州市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师
电话:189-------
投诉对象:xx市xx区法院
投诉事项:枉法裁判,给我司造成重大损失
投诉请求:请求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公正处理。
事实和理由:
资兴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市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杨xx、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xx市xx区法院枉法裁判,错误的判决我司赔偿资兴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573637元,给我司造成重大损失。xx区法院枉法裁判的行为表现如下:
一、xx法院程序严重违法,明显偏袒资兴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造成xx判决对投诉人严重不公。
1、xx法院偏袒资兴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投诉人广州市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制造诉讼障碍。
广州市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下午收到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快递,拆开后发现只有开庭传票,没有起诉状;当时根据快递资料查找到的xx区法院留下的联系电话号码,拨打后发现也是一个空号。同时开庭传票里面的开庭日期为2013年1月31日,离春节只剩6天时间,临近春节开庭,又没有起诉状,又没有联系方式,无法了解实际情况,作为人民法院,不可能会有这样的疏忽,这完全是xx法院人为制造的诉讼障碍,目的使得投诉人广州市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法正常应诉,给投诉人在诉讼中造成不利后果。
2、xx法院偏袒资兴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剥夺投诉人广州市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xx区法院明智资兴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资兴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xx市xx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是虚假的,而违法剥夺投诉人广州市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重新鉴定的权利。投诉人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xx市xx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是错误的,但为了达到偏袒资兴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资兴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目的,而无视投诉人一而再、再而三的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剥夺投诉人重新鉴定的要求。
3、xx法院偏袒资兴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理拒绝投诉人申请调取剩余的26样涉案物品进行测量的要求。
投诉人广州市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xx期间向法院申请调取39样所谓的受损物品,法院只是提供了其中的13样样品,拿到这13样样品后,投诉人xx公司立即委托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对13样样品进行重量检测,发现资兴公司涉案的车辆,核发载量仅为1.49吨,但通过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的重量检测,计算结果明确显示:仅仅涉案的13个物品的重量计算,已达 4.91吨,还没有计算剩余的26项涉案物品的重量。如果前后两者相加,不说违章超载的问题,小货车的车胎也可能因显著超重而爆胎,为了查明全案事实,投诉人广州市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再次申请要求调取所谓39样样品中的剩下的26样样品进行检测,但是xx法院明显偏袒对方予以拒绝,如果没有这26样样品,那判案的事实基础又是什么!
4、xx法院偏袒资兴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恶意查封投诉人名下的挂靠车辆的档案。
明知查封车辆可以不查封年审的档案资料,却恶意查封投诉人名下的挂靠车辆的年审档案资料,给投诉人广州市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造成严重的损失。2012年11月19日,法院在资兴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查封抵押担保的情况下,仅根据资兴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查封了涉案车辆,以及xx公司的10台车辆和一个银行帐号,即使xx公司提交相关的挂靠协议,证明那10台车辆是挂靠车辆,xx公司并不是那10台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法院依然对10台挂靠车辆进行查封,更恶劣的是连年审档案都查封,造成xx公司的10台挂靠车辆不能及时进行年审,10多天无法营运,令广州市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挂靠车辆的实际车主无法正常经营,并造成经济损失8万余元,后在投诉人广州市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强烈抗议下法院才解除档案查封,使得年审得以进行。
5、xx法院偏袒资兴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早于本案审决的本应当支付给死者何长军家属的保险责任赔偿金额的绝大部分进行截留,用来支付作为本案资兴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赔偿费用。
对同一事故,按照司法惯例以及尊重生命的司法伦理原则,法院应该利用保险赔偿金先对死者的家属的“人损案”进行正常赔偿,然后有剩余的情况下用来赔付“物损”部分,这种做法体现了法律对人性的关怀,但是xx区法院在本案(后一判决的案件)赔偿金额未明的情况下,就将前一案件应当赔付给死者的第三者的责任险赔偿金进行绝大部分截留,用来支付后案的赔偿,显然既体现了法院缺乏人性关怀,同时也显示法院偏袒资兴公司。(注:对于该错误,xx市中院在另一上诉案件中已经予以纠正)
二、xx法院采信xx市xx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虚假鉴定,刻意偏袒资兴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资兴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市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杨xx、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资兴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递交了其单方委托xx市xx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所作的韶价损鉴字【2012】第077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该鉴定书明显造假,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将半成品按照成品的价格进行鉴定,鉴定单位故意炮制虚假鉴定。
xx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对证人胡x霞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涉案物品为用来加工的半成品,而非成品,按成品进行鉴定是错误的,按成品市场价进行鉴定更是错上加错。
(2)《鉴定结论书》夸大了鉴定物品的价格数十倍乃至上百倍,鉴定的立场有失公允。
《鉴定结论书》夸大鉴定物品的价格有上诉人广州市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为证。
2013年1月22日xx公司在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公证处,公证了资兴公司在阿里巴巴销售网站与涉案物品相同型号的产品零售报价,充分证明资兴公司和xx市xx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暗箱操作,严重虚高涉案物品的真实价格几十倍上百倍,以骗取巨大的非法利益。
(3)《鉴定结论书》将有的鉴定物品的数量故意夸大上十倍。
韶价损鉴字【2012】第077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造假还表现在虚夸鉴定物品的数量,比如说第4项物品T1磁环,发料单显示是1600000个,但是鉴定结论书的鉴定结论明细表第4项显示的数量是16000000个,整整夸大了10倍。
(4)价格鉴定机构鉴定依据的检材不真实。
资兴公司提供虚假鉴定资料-----领料单,该领料单既没有送货司机亲笔签名,也没跟车人签名确认,很显然是不真实的,鉴定机构仅按委托人单方提供的虚假数据进行鉴定,因此鉴定结论缺乏客观性和真实性。
(5)价格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缺少对涉案物品鉴定所依据的调查认证材料。调查认证材料是鉴证涉案物品价格的重要依据,没有这些鉴证所依据的调查认证材料,鉴定结论就不能正确充分的反映出此涉案物品的真实情况。本案涉案物品在保留有实物的情况下,价格鉴定机关本应当对涉案物品的实物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认证的材料,并结合涉案物品的购买发票等详细资料进行鉴定,但是鉴定机构并没有进行任何的调查认证,显然鉴定结论不可靠。
(6)鉴定的检材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的检材要先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经质证,确保真实、完整、充分,与案件有关联性,才符合鉴定的正当程序。受害人资兴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单方面自行委托,检材并没有经过双方质证,委托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鉴定单位严重违反鉴定程序,唯利是图,故意炮制虚假鉴定。按理xx区法院应当不予采信这种违法鉴定,另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但是为了偏袒资兴公司,面对这种千疮百孔,根本经不住任何推敲的违法鉴定,xx区法院依然采信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证据。
三、xx法院无视法律常识,违法认定超载不影响赔偿责任。
xx法院在判决书的第18页第8行认定:“被告广州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制作的《物品的重量分析明细表(共13样物品)》,反应原告清单所列数量较多的13种物品中的重量为4.9161吨,而厢式货车核定载重量为1.49吨,因此,原告运载的该批货物存在超载,但是,车辆超载属于道路交通法规处理范围,而对于原告的货物损失,责任方仍应予以赔偿。”很显然这种说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任何一个法律人都知道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进行附带司法审查的权利,这个权利包括三个方面的审查内容:一是审查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该事实是否与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相符;二是审查各方应负的责任是否与公安机关认定的责任相符;三是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核对公安机关在适用法律方面是否准确。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为此还联合下发《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专门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事故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也就是说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有错误,法院应根据自由裁量权对错误的责任事故进行纠正。既然xx法院认定资兴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资兴公司的小货车严重超载3倍以上,根据《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xx法院应当根据其享有的“责任认定司法审查权”对错误的责任认定进行纠偏,以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但xx法院为偏袒资兴公司,荒谬地认为“车辆超载属于道路交通法规处理范围,而对于原告的货物损失,责任方仍应予赔偿。”很显然资兴公司车辆超载,事故责任由单方责任变成了双方责任,一方赔偿的比例因责任认定的变化而完全不同。
四、xx法院判决免除保险公司百分之10的赔偿责任是错误的。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公司应当在第三者商业险和交强险范围内对xx公司进行全额赔付,不应当扣除百分之十的免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公司的商业险条款第20条规定的百分之十的免赔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存在保险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公司应采取足以让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说明免责条款,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公司和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没有对投保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任何醒目的提示,也没有对该条款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注:对于该错误,xx市中院在另一案件中已经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xx区法院为了偏袒资兴公司,故意枉法裁判,给我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投诉人特向-----进行投诉,请求贵单位依法进行调查,并作出公正处理。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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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 广州市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人:广州律师
2014年6月29日
注:本投诉信同时抄送:-------
附:
1、xx区法院送达传票的快递封面
2、xx区法院判决书
3、公证书
4、鉴定书
5、xx市中院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