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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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黄利红:中国亟需建立行政补偿制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7日

广州律师黄利红指出建立行政补偿制度意义重大。

行政补偿则是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行为或因公共利益需要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给予补偿的法律救济制度。

广州行政诉讼律师黄利红说,我国对于行政补偿,除个别单行法对某些行政管理领域(如土地征用)的补偿做了一些零散的规定外,整体的、规范化的行政补偿制度尚未建立,大量的行政补偿问题在我国目前尚无法可依,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得不到适当补偿,甚至完全得不到任何补偿。因此,广州律师黄利红认为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建立整体的、规范化的行政补偿制度。

黄律师认为建立这一制度的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保护市场主体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两个重要条件: 一是自由;二是平等。政府合法行为对市场主体利益的损害,其受害人往往是特定的,而不可能是普遍的。这些受害人因政府行为受到的损害实际是政府加予他们的不平等负担。政府如果不对这些市场主体所承担的特别负担予以补偿,就会使他们相对于其他市场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他们就很难与其他市场主体竞争,从而妨碍市场经济的发展。

2、保护人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3、保护为社会奉献的奉献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的需要。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 到许多乐于为社会奉献,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人,他们在为社会、为他人做好事的过程中,经常会使他们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甚至为此牺牲他们的生命。对这些英雄模范人物和他们的家属,政府如果不给予适当的补偿,社会公正就难以体现和伸张。

4、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有时不得不损害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如消防灭火中为建立隔火带而拆除特定相对人的房屋或征用特定相对人的防火器材,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中征用特定相对人的交通工具等。对此,行政主体事后如不给予相对人以适当的补偿,就可能挫伤他们协助公务的积极性,最终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5、保护因公益受害的受害人的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和保障社会稳定的需要。

6、保护外国投资者利益,促进进一步对外开放和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基于以上理由,广州律师黄利红认为,现在在我国建立统一和稳定的行政补偿制度尤显必要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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