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制造毒品罪辩护律师认为张xx的行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1日
取 保 候 审 申 请 书
申请人:黄利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322804716
取保候审对象(犯罪嫌疑人):张xx,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立案侦查,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涉嫌制造毒品罪犯罪嫌疑人张x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本人系犯罪嫌疑人张xx的妻子黄x为张xx委托的律师,现依犯罪嫌疑人张xx家属的请求,结合张xx的健康状况面临的实际困难以及其涉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张xx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张xx属于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靠领取伤残津贴为生,犯罪嫌疑人张xx不具有人生危险性。据张本人及其家属反映,张长期患有高血压和高血脂、高血糖等多种严重疾病,并做了心脏搭桥手术,属于危重病人,进入看守所以后,经常出现晕厥、头胀、胸口疼等症状。
二、犯罪嫌疑人未实施制造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据张xx本人所说,其受雇于卢x民,为其洗碗、煮饭、搞清洁。其去到卢x民家后,发现他们行事诡异,觉得可能违法后主动离开卢x民的居所,张xx在卢x民家呆的那今天,卢x民并没有告诉张他们在从事什么活动,也不让张进入主人房。因此张xx客观上没有实施制造毒品的行为,主观上没有制造毒品的故意。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建议侦查机关在犯罪嫌疑人张xx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张x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保证人承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张xx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市区。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xx身体状况一直不佳,长期患有多种疾病,且现在生命垂危,不具有人生危险性。张也没有参与同案人的制毒行为,因此,恳请广州市公安局考虑犯罪嫌疑人张xx的实际困难,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谢谢!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保证人: 张x
2014年5月11日
附:
1、张xx的残疾补偿金《申请获准通知书》
2、张xx的部分疾病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