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温xx不构成盗窃罪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7日
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公安局xx区分局:
关于温xx涉嫌盗窃一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4月11日接受温xx的家属陈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温xx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温xx,了解了本案的案情,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温xx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现就此问题向贵局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局参考:
一、案件事实
2014年4月11日下午和2014年4月21日上午,本律师先后两次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温xx。据温xx所讲:2014年4月8日晚上,温xx的朋友李x的一个朋友将一辆摩托车存放在温xx的档口里面,李x的朋友存放摩托车时,温xx因外出干活不在档口。因为温xx跟李x熟悉,所以李x有温xx档口的钥匙。李x的朋友在温xx的档口存放摩托车时,李x的朋友以及李x本人均没有告知温xx存放摩托车的事实,直到第二天温xx回到家才发现有一部摩托车存放在他的档口里面。因为只有李x有他的档口的钥匙,所以他就直接打电话询问李x,并说摩托车放在他档口影响到他干活,李x答应马上将车开走并随即将车开走。
二、案件定性
本律师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温xx所言属实,那么温xx的行为就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李x及其朋友存放摩托车在温xx的档口时,温xx当时并不知情。即使后来温xx回到档口发现有人存放车辆在其档口也没有人告知其车辆是偷来的。所以温xx既不具有盗窃作案的动机,也不具有盗窃作案的合谋,对存放的摩托车的来路也不知情。所以犯罪嫌疑人温xx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三、本案处理建议
综上所述,本案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因此本律师建议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温xx涉嫌盗窃一案作撤销案件处理。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xx分局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201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