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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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温xx不构成盗窃罪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7日

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公安局xx区分局:

关于xx涉嫌盗窃一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于2014411日接受xx家属陈xx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xx的辩护在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xx,了解了本案的案情,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xx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现就此问题向贵局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局参考

一、案件事实

2014411日下午2014421日上午本律师先后两次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温xx。据温xx所讲:201448日晚上,温xx的朋友李x的一个朋友将一辆摩托车存放在温xx的档口里面,李x的朋友存放摩托车时,温xx因外出干活不在档口。因为温xx跟李x熟悉,所以李x有温xx档口的钥匙。李x的朋友在温xx的档口存放摩托车时,李x的朋友以及李x本人均没有告知温xx存放摩托车的事实,直到第二天温xx回到家才发现有一部摩托车存放在他的档口里面。因为只有李x有他的档口的钥匙,所以他就直接打电话询问李x,并说摩托车放在他档口影响到他干活,李x答应马上将车开走并随即将车开走。

二、案件定性

本律师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温xx所言属实,那么温xx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李x及其朋友存放摩托车在温xx的档口时,温xx当时并不知情。即使后来温xx回到档口发现有人存放车辆在其档口也没有人告知其车辆是偷来的。所以温xx既不具有盗窃作案的动机,也不具有盗窃作案的合谋,对存放的摩托车的来路也不知情。所以犯罪嫌疑人温xx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三、本案处理建议

综上所述,本案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因此本律师建议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温xx涉嫌盗窃一案作撤销案件处理。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xx分局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201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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