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黄利红认为本案让原鉴定单位进行补充鉴定有失公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7日
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案号:(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131号案
代理人:广州律师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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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司2014年4月23日接到贵院送达的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韶中法民一中字第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认定韶关市广x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韶价损鉴字【2012】第077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存在部分错误,并通知韶关市广x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作出的鉴定结论进行补充鉴定。我司认为贵院的这份裁定书所作出的这种决定是完全错误的,贵院不应当继续让一个备受争议的韶关市广x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补充鉴定,否则还是会造成鉴定结论的不客观、不公正,理由如下:
原鉴定单位的鉴定程序违法,不应当由韶关市广x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继续进行本案的补充鉴定。
一、程序违法主要表现为本案的检材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检材的真实性无法保证。
正常的程序是鉴定依据的检材要先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经质证,确保检材真实、完整、充分,与案件有关联性,才符合鉴定的正当程序。受害人资兴市京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单方面自行委托,检材并没有经过双方质证,委托程序违法。在一个违法的基础上进行补充鉴定,鉴定结论同样不靠谱。
二、事实证明广x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依据的检材不真实。
进行价格鉴定,首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但是委托人资兴市京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没有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资兴公司提供的领料单(有的又称发料单)既没有送货司机亲笔签名,也没跟车人签名确认,很显然是不真实的,鉴定机构仅按委托人单方提供的虚假数据进行鉴定,因此鉴定结论缺乏客观性和真实性。
三、价格鉴定机构广x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在鉴定过程缺少对涉案物品鉴定所依据的调查认证材料。调查认证材料是鉴证涉案物品价格的重要依据,没有这些鉴证所依据的调查认证材料,鉴定结论就不能正确充分的反映出此涉案物品的真实情况。本案涉案物品在保留有实物的情况下,价格鉴定机关本应当对涉案物品的实物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认证的材料,并结合涉案物品的购买发票等详细资料进行鉴定,但是鉴定机构并没有进行任何的调查认证,显然鉴定结论不可靠。
四、现有证据证明韶关市广x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鉴定存在造假的问题。
(1)将半成品按照产品的价格进行鉴定,鉴定单位故意造假。
韶关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对证人胡丽霞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涉案物品为用来加工的半成品,而非成品,按成品进行鉴定是错误的,按成品市场价进行鉴定更是错上加错。
(2)《鉴定结论书》夸大了鉴定物品的价格数十倍乃至上百倍,鉴定的立场有失公允。
《鉴定结论书》夸大鉴定物品的价格有上诉人广州市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为证。
2013年1月22日xx公司在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公证处,公证了资兴公司在阿里巴巴销售网站与涉案物品相同型号的产品零售报价,充分证明资兴公司和韶关市广x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暗箱操作,严重虚高涉案物品的真实价格几十倍上百倍,以骗取巨大的非法利益。
(3)《鉴定结论书》将有的鉴定物品的数量故意夸大上十倍。
韶价损鉴字【2012】第077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造假还表现在虚夸鉴定物品的数量,比如说第4项物品T1磁环,发料单显示是1600000个,但是鉴定结论书的鉴定结论明细表第4项显示的数量是16000000个,整整夸大了10倍。
我司认为上述问题并不是因为鉴定单位的疏忽造成的,而是故意怎么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广x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所作出的鉴定绝对不是一个部分错误的问题,而是鉴定结论存在根本性的错误,存在一个严重的程序违法委托。在这种情况下贵院继续由一个不公正的鉴定单位继续作补充鉴定,我司认为是完全错误的,也是绝对不能接受的。请求贵院充分考虑我司的意见,以便做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决定。
此致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201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