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黄利红认为互联网利用不当可能构成犯罪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3日
广州律师黄利红认为,互联网利用不当可能构成犯罪。
近年来,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以互联网为主体的包括通信网、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在内的信息网络日益普及,已成为人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由于信息网络具有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导致有些人认为在使用互联网上时可以不受约束,恣意妄为。甚至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使信息网络不再是一方“净土”。甚至还出现一些职业化的“网络推手”,使信息网络造谣、传谣成为一种组织性较强的犯罪活动,导致信息网络秩序“失范”,网络乱象丛生,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为满足同网络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了《解释》,该《解释》依法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能够为受害者伸张正义,恢复名誉,能够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也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规范、有序、健康的网络环境。
黄利红律师指出,由于网络信息具有扩散范围广、传播速度快、影响不易消除等特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比采用传统手段实施的上述犯罪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我国刑法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并无具体规定,因此实践中存在着法律适用不够明确的问题。《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规范司法行为,有助于司法机关依法准确、有力地打击此类犯罪活动。
广州律师黄利红研究网络犯罪多年,认为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已经融为一体、不可分割。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寻衅滋事等犯罪,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特别是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行为,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解释》严密了刑事法网,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黄律师认为在信息网络迅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通信网、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三网合一”趋势明显的背景下,为统一法律适用,有必要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作出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以便更好地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