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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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黄利红认为政府的行政行为要遵循三原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0日

广州律师黄利红认为政府的行政行为要遵循三原则即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广州律师黄利红认为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宪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样就从根本法上解决了国家行政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行政职权。

  合法行政原则表现为政府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两个方面。

  二、合理行政原则

  黄利红律师认为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行政合理性原则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行政行为要做到公平公正。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第二,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第三,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原则

  广州律师黄利红认为,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第二,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第三,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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