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黄利红:巨额债务纠纷当事人不请律师诉讼风险大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2日
案情介绍:梁x银等因为对法律的无知在债权人伍x彪提供的一系列协议、收条、借据上胡乱签字 ,导致被伍x彪所利用,多次恶意诉讼到法院,法院凭着伍x彪提供的这些证据,认定梁x银等人向伍x彪借款总金额300多万,判决梁x银承担虚假的巨额债务。接到法院判决后,梁x银等人才后悔自己曾经没有听取法官的“委托律师”的建议,加上自己对法律的无知,结果给自己带来了巨额的财产损失。为了减少损失,梁x银等人决定委托广州律师黄利红为他上诉。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梁x银(一审被告),女,195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濠畔街240号xxx房。
上诉人:黄x锋(一审被告),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171号x楼尾房。
上诉人:黄x恒(一审被告),男,194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171号x楼尾房。
被上诉人:伍x彪(一审原告),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得雅街x号xxx房。
上诉人不服广东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消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伍x彪在一审中提出的无理要求。
2、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伍x彪承担。
上诉理由:
上诉人于2010年7月26日至2011年8月10日向被上诉人伍x彪借款人民币1795000元,上诉人于2011年1月至2011年11月向被上诉人还款1166216元,上述借款和还款均有有银行的转账单为凭。
上诉人借款后即被上诉人从银行向上诉人转账后,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开具了借据和收条,被上诉人为了达到骗取上诉人非法钱款的目的,采用了多次起诉(曾经向越秀区法院起诉)和分开起诉(向海珠区法院起诉)以及重复计算(转账单的款项和借据、收条的款项本是同一款项,被上诉人却将转账单的款项和借据、收条的款项重复计算)的伎俩,并利用上诉人的善良和对法律的无知,捏造证据向法院主张上诉人等向被上诉人借款共计3005000元,至起诉之日还欠被上诉人人民币50万及利息。
按照借款常识及一般生活经验,巨额借款必然会有银行的转账凭证或取款凭证,如果没有银行转账凭证或取款凭证,在借款纠纷中,借款人应当提供出借款项的来源,否则借款事实不应当草率认定。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借款的总金额是3005000元人民币应当提供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或者取款凭证,最起码应当证明借款资金的来历,遗憾的是,越秀区法院对有争议部分的借款金额在没有最基本的证据(最起码的转账凭证、取款凭证或出借人资金来源等书证)的情况下,错误地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3005000元,偿还1166216元,海珠区另案处理了1300000的借款,还欠被上诉人500000及其利息的所谓“事实”。正是由于法院对事实认定错误造成明显错误的判决。这样的判决无疑也使被上诉人的这种欺诈图財的目的得以实现,并使社会风气因此被进一步毒化。
本案存在的显而易见的诸多问题,即使按照被上诉人提出的主张,也很容易看出其中存在的猫腻和破绽,这些问题除了上面提到的没有银行转账凭证、取款凭证、款项来源等书证证明争议部分的借款金额之外,数字打架也充分说明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的虚假。如果按照一审法院查明的所谓“事实”进行计算,上诉人的欠款也不是50万,而是300500-- (1300000+1166216)=538784元,如果上诉人真的欠被上诉人538784元,被上诉人怎么可能起诉的欠款金额为500000元,而不是538784元那, 这些明显的破绽说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的虚假。
综上所述,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的真实金额为1795000元,被上诉人已经还款1166216元,海珠区法院处理了1300000元,所以上诉人根本不欠被上诉人款项。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驳回被上诉人的无理请求。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梁x银、黄x锋、黄x恒
2014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