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黄利红以大量的证据证明何xx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1日
黄利红,广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业务部的负责人,擅长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其办理的全国最大的走私燕窝案、广州特大走私重烧镁等系列走私案均获得极大的成功,前者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深圳中院的判决,后者被告人获得法院轻判,适用缓刑。黄利红律师认为,刑事辩护最重要的一环就是搜集和整理证据,因为证据乃诉讼之王,没有足够充分的证据支持你的辩护意见,律师的观点就很难被法院所采信,申诉案件更是如此。下面是黄律师办理的一个申诉案件的证据目录。通过这个目录可以看出这个申诉案件在证据方面有哪些突破口。
何xx走私普通货物申诉一案证据目录
第一组证据 何xx的讯问笔录 (p1--20)
1、2012年9月4日23时40分至2012年9月5日4时30分对何xx所作询问笔录
2、2012年9月11日10时50分至2012年9月11日18时15分的讯问笔录,
3、2012年11月27日10时52分至2012年11月27日15时03分的讯问笔录,
证明内容:疲劳审讯、饥饿审讯、带病审讯,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
第二组证据 何xx和麦xx的讯问笔录 (p21--22)
1、2012年9月5日13时00分至2012年9月5日13时45分何xx的讯问笔录
2、2012年9月5日13时00分至2012年9月5日13时30分麦xx的审讯笔录
证明内容:侦查人员王x同时出现在何xx和麦xx的讯问笔录里面,讯问主体不合法。
第三组证据 卢xx和何x彬的讯问笔录 (p23--25)
1、2012年9月14日9时00分至9月14日9时30卢xx的讯问笔录
2、2012年9月14日9时00分至9月14日9时30何x彬的讯问笔录
证明内容:侦查人员王x、张xx同时出现在卢xx和何x彬的讯问笔录里面,讯问主体不合法 。
第四组证据 搜查笔录、麦xx的询问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p26--36)
1、搜查笔录、麦xx的询问笔录
证明内容: 见证人麦xx不具备现场见证的时间,搜查程序违法。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搜查笔录、补充侦查事项
证明内容:见证人麦x生的身份存疑,麦x生出现在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并且与其没有任何瓜葛的地方见证,不合情理。无论他是受聘于侦查人员的职业见证人还是缉私分局的办案人员,其见证程序都是违法的。检察院的补充侦查事项也证明见证程序存在瑕疵。
第五组证据 裁定书(第23页)、 14票进口木头的银行信用证付款单、报关单 (p37--57)
证明内容:通过对信用证付款日期与报关单日期的对比证明xx公司所办理14票进口柚木原木都是先付款,后申报,而不是先申报后付款,从而证明刑事裁定书通过何xx的口供所认定的下列所谓“犯罪事实”不属实:“申报完毕后我公司以信用证形式支付申报价格的货款,申报价格低于实际价格的差价货款,我安排卢xx以现金形式汇款转账给香港公司”(裁定书23页)。进而证明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第六组证据 《悔过信 》、何xx写给何x莹的信以及法官的信 (p58--73)
证明内容:该《悔过信》是陈xx律师起草并打印拿到看守所让何xx照抄。何xx一审庭审结束后向法院认罪是受到不当误导的结果,并非其真实意思的表达。
第七组证据 广州海关拍卖公告、撤销拍卖和返还木材申请书、诉中禁令申请书、暂停拍卖申请书 南沙海关缉私分局致xx公司函 (p74--83)
证明内容:在没有开庭审理,案件定性未明之前,南沙海关缉私分局拍卖xx公司的柚木,存在明显的有罪推定的倾向,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第八组证据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p84--90)
证明内容:897根柚木原木在xx公司内扣押拉走,扣押清单上的日期为2012年9月11日;
1108根柚木原木在沙田虎门港扣押拉走,扣押清单上的日期为2012年9月6日;
383根柚木原木在南沙南伟码头附近的一个货场扣押拉走,扣押清单上的日期为2012年9月6日。
扣押拉走1108根和383根时,xx公司均无人到场。
扣押拉走1108根、383根、897根柚木原木时何xx没有一次到现场清点确认。
何xx因涉嫌走私于2012年9月5日已被羁押在南沙看守所内,除法院开庭和到武警医院就医外一直没有离开过看守所(法院向南沙看守所查看出所记录可以证明上述事实),因此何xx根本不可能在2012年9月6日和2012年9月11日到扣押现场清点确认,所以何xx对1108根、383根、897根柚木原木扣押清单上的签名均是无效的。侦察机关让一个不在现场的持有人签名确认是违法的。
第九组证据 “发票” (p91--107)
证明内容:14张发票均系电脑打印件,没有任何单位的盖章,也没有任何人的签字。14张发票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存在明显的重大瑕疵。
第十组证据 《中国海关估价系统》、《全国一级一类风险参数》均证明何xx的行为不构成走私罪。 (P108--109)
证明内容:何xx向海关申报的柚木价格高于海关的核定价即《中国海关估价系统》、《全国一级一类风险参数》确定的指导价,不存在低报价格走私的行为。
第十一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沙田海关价格磋商记录表 (p110--112)
证明内容:价格磋商属于法定的确定海关申报价格的一种方式之一,价格磋商的行为进一步证明何xx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
第十二组证据 xx公司的财务账本
证明内容:xx公司2009年至2012年三年不仅没有偷逃税款,还多缴110多万的增值税,证明xx公司及何xx不存在走私逃税的问题。
证据目录制作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201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