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黄利红: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辩护应当重点关注假冒商品的实际成交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3日
黄利红,知名广州律师,擅长办理大案要案,其办理的高xx假冒注册商标案,高xx生产假冒LV手袋10000多个,控方指控高x的涉案金额为一个多亿,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黄利红律师后来经过取证证明控方指控高x涉案金额有误,假冒的LV的真实成交价格一共只有24万多元,情节并非起诉书所说的特别严重,经过黄律师的辩护,高x被从轻处罚,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黄律师认为,假冒注册商标案一般都是人赃并获,事实较为清楚,所以这类案件采用量刑辩护比较合适,辩护的突破口往往是控方的鉴定价格,因为控方一般都是按假冒商标商品的正品价格计算涉案的金额,这是不对的,涉案金额的计算应当按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实际成交价的平均价格计算。下面是黄利红律师最近代理的又一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件的辩护词,大家从黄律师的辩护词里面可以基本预测到本案将来的判决结果。
邱x生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人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邱x生的辩护人,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过被告人,并详细查阅和分析了本案的卷宗,基于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不持异议,下面辩护人仅就本案的量刑谈几点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是人民币19041元,而不是起诉书所指控的19872500元。
辩护人对查扣的涉案假冒“GUCCI”、“LV”、“FENDI”皮带的数量没有意见,但是辩护人认为这些假冒的商品应当按照它们本身的实际销售价格来计算它们的涉案金额。因为通过被告人销售的场所、方式等因素,消费者一般明知是假名牌,属于知假买假,不会按照正品的价格支付。销售价格与正品价格往往会有天壤之别,只有按照假冒的商品本身的价格计算,才符合实际情况。如果按照正品即被假冒的商品的价格计算,则严重背离了客观实际。也正因为这样,《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于2004年颁布实施)明确规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即正品价格计算。本辩护人庭前向法院递交了邱x生的销售上述“GUCCI”、“LV”、“FENDI”皮带的送货单,这些送货单清晰地证明,被告人邱x生销售上述假冒“GUCCI”、“LV”、“FENDI”皮带的实际销售价格为平均每条3.3元,按此价格计算,被告人邱x生假冒“GUCCI”、“LV”、“FENDI”皮带的金额总共为19041元,而非起诉书指控的19872500元,两者相差整整一千余倍。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查明有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的情况下,起诉书理应按照邱x生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来计算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价值,而不应当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即正品价格计算。然而遗憾的是起诉书并没有按照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而是按照上述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正品价格来计算涉案的金额,这显然是非常错误的,也是极不公平的。
二、被告人邱x生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形态属于犯罪未遂。本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本罪的实质行为即“销售”行为尚未完成,也就没有完成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销售行为未完成是因为执法人员查获,属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被告人邱x生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的犯罪形态应当认定为未遂。
三、本案的涉案物品被查扣,尚未流入市场,没有给商标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对市场秩序的破坏较小。
四、被告人无犯罪前科,是初犯,且认罪态度很好,从归案到今天的庭审,一直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五、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除了法制观念淡薄有关外,还与其家庭困难有一定关系,被告人上有年近80的老人,下有三个年幼的小孩,经济特别困难。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邱x生量刑幅度为4到6年是错误的,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量刑时充分考虑邱x生的上述量刑情节,并从人道主义出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的量刑为1年,并适用缓刑。谢谢!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201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