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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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省检察院纪检组领导的一封信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4日

           

尊敬的省检察院纪检组领导

我们就市国土局xx一案于2013531日投寄给省纪委一封申诉信,指控市检察机关,背离职业道德,为制造“政绩”,不惜践踏法律,炮制假案、冤案,向媒体发布虚假信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省纪委于201368日即电话答复说,已转省检察院纪检组,但至今已两个月,未见贵院任何回复,故再写一补充材料,报送贵院纪检组领导,请受理。

广州日报和新快报于2013517日同时发了一篇报导,是广州市检察机关向媒体公布的若干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有《市国土局副处长玩忽职守》一则。我们作为当事人xx的家属,看了报导,对作为国家司法部门的市检察机关这样不负责任、背离党的实事求是原则、背离职业道德、操守的行为,非常惊讶和气愤。现申诉如下:

该报导把市国土局原副处长xx的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公布于众,定性为xx等五人“放弃监管懈怠职守,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被监管对象大开方便之门,致使涉案石场、山坡被非法大肆开采矿产、泥土等资源,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给国家造成近2亿元的经济损失。其间,五人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贿赂。”帽子之大,足可以令执法机关利用手中权力不分青红皂白置人于死地。

xx的案件发生,作为其父母的我们,一开始我们只凭着几十年来对党的无限信赖,认为有关部门会公正公平办案,不会冤枉好人,xx被捕,我们应相信政府相信党。但随着一审、二审和xx本人的不断申诉,我们收集了番禺检察院和番禺法院的起诉书、判决书及他们取证的证据材料,并请教了律师,反复对照有关刑法等法律文件,研究了这些材料,结果连我们这些对地矿业务外行的人也看出了判决书和裁定书漏洞百出,属强加罪名,连案发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定罪基本要件均不具备,就以玩忽职守,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判xx有罪。所以我们认为他应该申诉,尤其是看了这篇报导后,作为他的父母,作为受党几十年教育的离休干部,为了xx,也为了冤假错案的受害者,我们决心站出来请求纪检部门申张正义。

下面就这篇报导所列的不实之词质疑市检察院,并请求省检察院纪委查实以下问题:

一、犯罪时间是定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两份报纸报导称:“据市检资料,1992年至2009年间,时任广州市国土局地矿处副处长xx”等人,“在负责辖区采矿场审批发证、巡查、监督矿产资源开发及地质灾害认定和整治等具体事项的过程中,或放弃监管懈怠职守,或循私舞弊滥用职权,为被监管对象大开方便之门,致使涉案石场、山坡被非法大肆开采矿产、泥土等资源,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给国家造成近两亿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还“利用职务之便利收受巨额贿赂”。现就报导质疑以下问题:

   xx是否从1992年至2009年担任市国土局地矿处副处长17年?

据番禺检察院所取证据材料证实,xx197012月至19968月在部队服役,19969月转业地方工作,200511月才调入市国土局地矿处担任副处长至20106月。何来17年犯罪时间?

二、地点是构成犯罪发生的特定场所。报导中所谓涉案石场,实为番禺大岗镇飯萝岗修建水上公园工地。所谓造成近2亿元损失的依据是(见判决书和裁定书):番禺检察院委托省国土厅由厅下属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勘测的鉴定结论,省厅以粤国资非采认字(20106号发文(201016日)。

这个鉴定结论评估的是飯萝岗自开采以来至勘测时的开采总量(即九十年代末期至20101月勘测时的开采总量,其中包含了合法开采的部分)。况且,2002年之前,广州市国土局没有矿政管理职能(当时由市经委下属的矿委办管理),2002年,矿委办并入市国土局,才成立矿产资源管理处(保留矿委办牌子),约2005年才改称地质矿产管理处(可从市国土局编制、矿政等档案中查证)。此前番禺大岗镇飯萝岗矿场早在九十年代末就开始采矿了,番禺政府先后为矿场发放了三个采矿证(见张海泉等人证言),约持续10年开采造成的损失和破坏,这个罪责应由200511月才调入地矿处任副处长的xx承担吗?

三、作为构成定罪要件的犯罪方法,市检察院提供的是“大开方便之门”“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如上所述,其矛盾如下:

   1、勘测鉴定结论中所指非法开采的570万方近两亿元的损失,其实是该矿场近十年的开采总量,其中包括20078月市国土局颁发采矿许可证可合法开采的181万方在内,及该矿山开采初期番禺政府颁发的三个采矿证准予开采的部分(这三个采矿证保存在番禺区矿委办)。而xx有监管责任的只是市国土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许可的期限和范围,即20078月至200812月这个时段。市检察院发布的xx“给国家造成近两亿元的经济损失”这一罪名能成立吗?

   2、所谓“大开方便之门”为他人谋取利益。番禺检察院所取证人证言均未对采矿许可证范围内提出任何指控,也未证实向xx提出过任何要他“大开方便之门”的要求。这个罪名是如何认定成立的?番禺检察院和市检察院有xx为他人“大开方便之门”的犯罪证据吗?

四、水上公园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由建设部门监管,不由国土部门监管。这是尽人皆知的业务常识。

番禺区建设局机构职能第(七)点明确规定: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类企业监督管理。

番禺法院采用的证人证言证实,该处自九十年代末即已陆续开采,2003年省下发了关于矿场整治复绿的文件,但他们仍继续开采,直到2006年初,因采石过度,在其山脚周围已形成数个巨大深坑,大岗镇计划利用这几个深坑蓄水建个人工湖,即水上公园(见证人张x泉证词),番禺区同意大岗镇在该矿场建设水上公园,经层层批准同意立项,并由市发文把该处从整治复绿名单中剔除,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番禺区管理。

既然水上公园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应由建设部门监管,所以不属国土部门管辖。但因为这项工程施工中采出的石头有部分要销售,根据省国土厅粤国土资(矿产)函(2005340号文,《关于对建设用地项目占用矿产资源处理意见的批复》第二、第三点,其开采的砂石用于销售的要领取采矿许可证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许可证由市国土局发放。根据这一文件规定,大岗矿业公司填报了《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经过合法的程序,市国土局发放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078月至200812月,面积为0.3168平方公里,深度为负20米。在这个项目中,市国土局只负责对采矿许可证范围内进行监管,对许可证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行为,市国土局无权监管。这个项目,番禺大岗石业公司承包给了原承包采石场的老板陈x强等三人,并签订了工程合同,合同规定的采矿深度为负30米。

所有证人证言,均未对市国土局监管的许可证范围内提出任何指控,他们超采的部位是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施工行为,应由建设部门负责监管,检察部门不追究建设主管部门的责任,反给xx在他无权监管的范围定了个玩忽职守罪,这岂不是颠倒黑白,恣意枉判吗?

三、报导中列举了xx等五人,使人一看似乎是这五人共同犯罪,xx是主犯,致造成国家近2亿元经济损失。其间,五人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贿赂。

从所有证据材料看,xx除与番禺区国土分局矿办主任陈x成有业务联系外,与报导中其它三人无任何关联,何来共同犯罪,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贿赂?

四、市检察院比判决书和裁定书更加“大胆”地臆造出xx对“矿场审批、发证、巡查、监督矿产资源开采及地质灾害认定和整治”等“一条线”的业务范围,不敢说明所谓涉案石场就是番禺区大岗镇飯萝岗石场工地违法采石之事。市检察院为了给xx强加罪名,不惜捏造所谓“一条线”的业务范围,向媒体散布这样的虚假信息,目的何在?他们为了达到制造重大“政绩”的目的,不惜践踏法律、颠倒是非、混淆黑白、陷害干部的行径,不是昭然若揭吗?

五、关于承认“收钱”之事完全是市国土局纪委书记韩xx为推卸自身责任而炮制的子虚乌有之事。是在市国土局纪委书记韩xx及局监察室陈xx等施压、诱导、承诺并一笔笔具体指点之下写就的,到番禺检察院又在某警官指点下凑够7.5万元之数写下口供。事后xx见到《新快报》指名的报导,才知是一个涉及犯罪主体是市国土局近两亿的大案,而市国土局纪委书记韩xx当时分管地矿产监察处,违法采矿是要由他负责查处的,如果市国土局有责任,他是首要责任。他不懂业务,不知此案与国土局无关,惊怕之下,与番禺检察院达成默契,把xx推出当“替罪羊”,才有《新快报》的指名报导。知道真相后,xx认为是中了圈套,坚决否认收钱之事。以后番禺检察院找xx谈,表示以“免予起诉”的方式结案,就是说有罪但不判刑,只行政给予双开处罚,xx认为自己无罪,拒绝签字。后番检又提出要xx办“取保候审”,xx要求与番检开诚布公谈一次,对方答应了,但无下文,他们在无法取得新证据的情况下,竟于20115月将xx逮捕。

   这件案子的烏龙还在于同样的事,不同的人受不同处理。此案被证人证言指控“收钱”的还有地矿处调研员林x强,指其每次都与xx同时同一场合“收钱”。他也是在韩xx等诱导下违心承认,但韩xx要求的数额不断降低,由开始的5万到最后2万做了笔录。虽然两人被控同时同一场合“收钱”,但最终林x强安然无事,xx却被判刑。其中奥秘也只有韩xx知道了。

   此案指控xx受贿,且不说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漏洞多,证据难以成立,就是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所有证人证言都证明xx未索取他人财物,也未有证据证明xx为他人谋取了利益。这两个条件均不具备,如何认定xx犯受贿罪?

以上问题,我们申诉无门(以前向省检申诉过,但省检转给市检,市检以信访通知书答复:经查实未发现番检在办理xx一案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对申诉的其它问题却千无一字回复),只有依靠党组织。我们深切祈盼纪检部门能主持正义,敦促市检察院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使老百姓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公平。

                     

    此致    

敬礼        

                             

                             xx父母  乔x武  肖xx            

                                  二0一三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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