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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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金行一案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27日

 

1999年8月3日中午,在某市某街发生了一起抢劫金行的案件,三名匪徒持枪闯入某金行,抢走价值100万的金饰,并枪杀一名经理。市民李某刚好路过,看到了案发的全过程。后来,李某做了该案的证人。但是由于李某得了重病,不能在审判当日出庭,于是他写下自己看到的案发过程的陈述书,公诉机关将此陈述书作为证据呈堂。
[问题]
 对此陈述书的处理,我国与英美法系的做法有什么不同?
[评析]
  在我国,李某的陈述书属于原始证据,是证人就案件事实的亲身感觉,亲眼所见,所以可以作为证据采信。但是在英美法系,根据其确立的传闻证据规则,李某的证言由于不是在审判日当庭所说,只能属于传闻证据,而传闻证据一般是要排除,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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