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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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被杀案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7日

       1994年7月8日上午,某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在树林中发现一女尸。公安局马上派人赶赴现场。经现场勘验和走访群众,很快查明:死者系李某,女性,某商场营业员李某。被强奸后用刀杀害,现场有搏斗痕迹。从死者的指甲逢中提取少量已干的血迹,经化验为A型,而死者血型为B型血。死者的手提包被抢走。

 

与李某同住的王某证实,7日晚李某对她说,她要出去看电影。另一证人证实,当晚9点钟看到李某与其男朋友林某某从电影院出来。还有证人证明10点钟看到李某与林某某在公园内散步,而这一时间距发案时间不到一小时,距发案地点不到300米。林某某的妈妈证实,林某回家时间是11点半。林某某的邻居反映当晚12点半起床方便,看到林某的房间亮着灯,听到里有翻东西的声音。经血型化验,林某的血型为A型。据此,侦查人员推断李某是被林某强奸并杀害的。理由如下:(一)林某有作案时间;(二)林某某当晚房间亮着灯并有翻东西的声音,说明林某可能收拾东西准备逃走。于是侦察人员决定对林某某予以拘留。经化验,林某的血型与从死者指甲缝中所提取的血迹化验结果一致。在侦查人员的追问下,林某承认自己强奸了女友后,怕女友告发而杀人灭口。侦察人员对林某某予以逮捕并移交起诉。正在这时,公安机关又破获一起强奸案,犯罪嫌疑人邓某交待了77日晚在公园不远处的树林中强奸一女青年的作案事实。邓某交代说,当晚10点半李某与林某某在树林不远处分手各自回家,邓某尾随李某,趁四周无人之际,将李某劫持到树林中,企图强行奸污。但李某奋力反抗,但终被邓某卡住脖子,昏死过去。邓某强奸后,抢走李的手提包逃走。李某因窒息而死亡。根据邓某的交待,侦查人员在其家中找到了李某的手提包。血型化验证实,邓某的血型也是A型。当侦查人员再次询问林某某时,林某某说,他听到女朋友遇害的消息,非常痛苦,很后悔当晚没有送女朋友回家。当听侦察人员说自己的血型与死者身上所提取的血迹血型相同时,也就不想辩解了,想随女朋友一道去算了。至此,真相大白。 

【问题】结合本案分析在刑事诉讼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意义。
 
【评析】
 

 以事实为根据地,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强调的重点在于刑事诉讼必须尽力寻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它要求司法机关不满足于某些真伪不明的证据事实,而力求使对案件的处理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查明犯罪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过程和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等各方面的情况,而不能靠主观推测。对案情要全面考虑,切忌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在本案中,有关办案人员先入为主,主观推测,收集证据只是为了证明自己的主观臆想,结果差点造成重大错案。这说明,在刑事诉讼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最重要的两项基本要求。如果背离这一原则,就不可避免发生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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