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劾式诉讼模式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5日
弹劾式诉讼模式,在西方主要适用于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欧洲日尔曼法(法兰克王国)前期及英国的封建时期。这种模式是刑事诉讼的早期形态。
弹劾式诉讼模式具有如下特征:其一,只有私诉而无公诉。在这种模式下,没有追究犯罪的专门国家机关,国家并不积极主动干预犯罪,而赋予每一个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以起诉权,以救济其被损害的权利。其二,原告与被告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享有相同或对应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其三,审判方式奉行言词原则和公开原则。被告与原告在公开的法庭上针对案件事实进行针锋相对的诉讼攻防活动,法官居中裁判。
由此可见,弹劾式诉讼模式是相当典型的三角结构。其一,法官的中立性得到有效的保障。弹劾式诉讼模式下没有设立专门的控诉机关,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起诉的原告与法院在根本任务上无法取得一致性,因此,两者不可能密切联合共同针对被告人。在这种诉讼模式下,法官的活动相当被动、消极。在雅典,法官甚至不负责传唤被告人到庭,而将此项责任转嫁于原告本人。其二,控、辩地位平等且相互积极对抗。在这种诉讼模式下,控、辩双方为获得有利于己的判决,必须在法庭上论证、辩论,力图使法官信服己方的理由。法官因其事先对案件事实所知甚少或者一无所知,在法庭上必须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及意见,从中获得对案件事实真相的认识。由此可见,弹劾式诉讼模式下,控、辩、审是相当典型的等腰三角形态,符合刑事诉讼三角结构的典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