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议法、行政诉论法的关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5日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议法、行政诉论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议法,行政诉论法都是程序法,共同构成一国司法程序法的基本体系,由于均为法院审判案件须遵循的程序,三者在原则、制度、审判程序安排上方面有许多共同点,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回避和辩护制度、两审终审等。
但基于各自特定的任务不同,它们之间在所保障解决的实体问题、遵循的基本原则、起诉和应诉主体、举证责任等方面又存在诸多不同。首先,它们保障解决的实体问题性质不同从而调整的对象也不同,刑事诉讼法保障解决的实体问题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认定、刑事责任构成和刑罚科处的问题,适用的实体法是刑法,调整的是侦查机关、控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形成的关系;民事诉讼法要保障解决的实体问题是平等主体间的有关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义务问题,适用的实体法主要是民商法、经济法,调整的是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形成的关系;行政诉讼法要保障解决的是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而引起的争议,适用的实体法主要是行政法,调整的是地位不平等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它们有着各自独特的指导原则和制度安排,如刑事诉讼法中的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分别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死刑复核制度和上诉不加刑制度;民事诉讼法有调解原则,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行政诉讼法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证据保全制度等。第三,在起诉和应诉主体和法律规定上,刑事诉讼法实行国家追诉为主、个人自诉为辅的原则,民事诉讼法贯彻"不告不理"原则,行政诉讼法则将应诉主体资格限定为行政机关。第四,在举证责任上,刑事诉讼法实行控方举证,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即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则实行被告举证。
三个诉讼法既相区别又相联系,彼此不能相互代替和混淆,但在所解决的实体问题密切关联时,有时会出现在一种诉讼中适用两种不同形式的原则和程序的情况,如在刑事诉讼中,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要求赔偿时,在程序上就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