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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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5日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与制定目的密切相连,制定目的源于立法者动机,着眼宏观,任务则描述刑事诉讼法担负的使命,是制定目的具体化和扩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园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顾利进行。"根据这条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负有三项具体任务,通过完成这些任务,保证一个根本任务的完成。
 
(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刑事诉讼法是决定国家刑罚权有无及其范围的程序手段,其基本功能是从诉讼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因此,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揭露犯罪,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首要任务。理解和实现这一任务,有必要正确认识两对关系。
1.查明犯罪事实和正确应用法律的关系。
查明犯罪事实和正确应用法律是保证正确处理案件的两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查明犯罪事实是正确应用法律的前提。犯罪行为是否客观存在、犯罪人是否确定,与刑事责任、量刑相关的基本事实和情节是否清楚,是适用实体法的正确与否的事实基础,也是遵循程序法的重要目的所在。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认定事实错误,就会导致应用法律不准乃至错上加错。正确应用法律则是查明犯罪事实与案件得以公正处理的中介。它要求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规定来处理案件,这不仅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实体法,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认定罪名并适度量刑,合法、公正地解决刑事责任问题,还指司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依法处理诉讼程序中出现的问题。它是查明犯罪事实的正常结果,但并非必然结果,原因是在事实清楚的条件下,能否正确应用法律,取决于司法人员的素质持别是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并可能受个案执法外部环境的影想,司法人员必须排除外来干扰,自觉执法,敢于执法,严于执法,善于执法.才能对案件作出正确处断。
2.准确和及时的关系。
所谓准确,就是要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使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建立在可靠的证据基础上。为此,司法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必须遵循认识的客观规律和法定的证据规则,实事求是,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充分、切实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所谓及时,就是要求不失时机地收集证据,尽快查明犯罪人和有关犯罪事实,在法定的时间内解决案件,提高诉讼效率,防止诉讼拖延。刑事诉讼法从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于拘留、批捕、审查起诉的时限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准确和及时具有辩证统-的关系。及时是准确的保证,这是由刑事案件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尤其是在犯罪活动日趋复杂,而且大多呈现出危害重、技能化、作案快、销赃毁证快等待征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更加要注意提高办案效率,以快制快。只有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内尽快调查事实,才能避免证据的毁损消失;才能有效防止犯罪分子破坏现场、逃跑、串供和伪造证据;保证尽早准确查明罪事实,有效地制止和打击犯罪,减少犯罪分子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才能使犯罪分子受到及时的惩罚,充分展示法律的震慑力量和教育力量,从而平息民愤,激发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相反,过分拖延则会占用过多的司法资源,降低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但及时绝不能离开准确,两者中准确是关键,它不仅是及时的目的,同时也是及时的出发点和评价的价值尺度。由于调查犯罪事实是一个回溯已发生事实的过程,认识规律决定了对事实判断的形成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讲准确的及时和盲目求快,不仅无益于查明犯罪事实,还有可能导致误伤无辜,放纵罪犯,即使解决了案件,将来也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原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翻案",反而在总体上增加了司法成本,降低了办案效率。因此,对准确与及时的辨证关系要有正确的理解,决不可以牺牲准确为代价去追求速度和"效率",而要牢固树立"准确为本、准中求快、以快求准"的指导思想。
(二)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又一项重要任务。冤枉无辜既侵犯了公民权利,又放纵了真正的罪犯,给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要大于放纵罪犯。因此不冤枉无辜,是古今中外司法公正的一个根本性标志,更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刑事司法方面的必然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不仅要求司法机关通过刑事诉讼正确地惩罚犯罪,不放纵一个坏人,同时还要求保障一切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冤枉一个好人。在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只要没有触犯法律,没有构成犯罪,就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惩罚犯罪分子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相辅相成的:将法律打击的锋芒对准指向犯罪分子,才能为无罪者多添一道屏障;只有切实保护了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才能调动人民群众揭露犯罪、协调司法机关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但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又有着区别于惩罚犯罪的独立意义,而且只着眼于惩罚犯罪,并不足以保证无罪的人的权益。因为在法院最终判决作出前,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处以刑罚均处于未确定状态,不能将其视为犯罪人而加以歧视,使其在受到事实上的刑事追究前合法权益就受到损害甚至剥夺。为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法不仅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度办理案件,另一方面还必须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特别是要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发生错误。同时,如果发现错误地追究了刑事责任.必须本着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因此,刑事诉讼法中对辩护、回避、强制措施的行使等涉及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问题作出了详细的制度性规定,并通过批准逮捕制度、审级制度、审判监督制度等纠正错捕错判,及时纠正,并补偿损失。
 
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分子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虽然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两项不同任务。但任何一项任务的实现,都必须以另一项任务的实现为条件;任何-项任务没有完成.另一项任务的完成就没有保障。如果只注意惩罚犯罪分子.忽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就可能伤害无辜;如果只注意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忽视惩罚犯罪分于,则可能放纵罪犯。归根到底,需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去处理案件,才能做到打击精确,不枉不纵。在查明事实和应用法律、准确和及时的关系上,也必须从这两个任务兼顾并重的角度去把握。
 
(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斗争。
 
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意志的反映,是社会主义的体现,它本身就具有巨大的教育作用。司法机关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彻底揭露各种犯罪现象及其社会的严重危害,可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公民遵守法律的自觉性,让他们了解法律保护什么、禁止什么、惩罚什么,做到知法守法;同时调动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勇气,促使他们堵塞管理制度上的漏洞,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井自觉行动起来,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对于那些具有犯罪的潜在因素,可能进行犯罪的分子,则有警戒教育的作用.使他们不敢轻举妄动,以身试法,从而放弃犯罪念头。实现刑事诉讼法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任务,对于预防犯罪、减少犯罪,配合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治迎,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的上述三项任务是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必须全面理解,才能正确地贯彻执行,只有圆满完成了这三个方面的任务.才能最终实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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