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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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5日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二者均属于刑事法律,共同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它们之间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是追究和惩罚犯罪这一国家活动目的和手段、内容和形式的辨证统一,刑事诉讼的过程既是适用刑法的过程,也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过程。刑法是衡量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处罚及如何处罚的标准或依据,失去刑法就不知道惩罚什么和保护什么,刑事诉讼法就会无的放矢,徒具形式;刑事诉讼法则是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司法程序和国家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职责权义分配的准绳,失去这一实现形式,定罪量刑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在这个意义上,刑事诉讼法是刑法实现的手段和形式。正如马克思所说,"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审判程序是法律的表现形式,因而也是法律内部生命的表现。""如果审判程序只归结为一种毫无内容的形式,那么这种空洞的形式就没有任何独立的价值了"。两者同等重要,密不可分,世界各国在制定刑法的同时,必然要制定刑事诉讼法。即令我国古代诸法合体、刑法突出的许多法典中,一样也有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在社会高度分工和复杂化的今天,程序尤其起到保证活动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作用。我国司法观念和实践中往往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这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应该本着实事求是、追求历史进步的态度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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