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贩卖毒品罪

广州贩卖毒品罪律师:视频监控证实他没有作案时间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5日

    罗x宏被判无期徒刑,广州律师黄利红查看案发现场视频后,发现他不具备作案的时间条件……

案情介绍:

阳江市中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罗x宏无期徒刑,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罗x宏不服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另行委托广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为其进行无罪申诉,黄律师研究全部卷宗、走访部分证人、搜集了系列新证据,并查看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后,发现罗x宏根本不具备作案的时间条件,原审有罪裁判显属错误,遂为罗x宏作无罪申诉。为什么监控视频会告诉你罗x宏没有作案时间,欢迎阅读下面黄律师为罗x宏起草的刑事申诉状。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罗x宏,性别:男,1986311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平岗镇黄村村委会罗屋村北巷6号。

申诉代理人:黄利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322804716。

申诉人对贩卖毒品罪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1222日作出(2016)粤高法刑终字第1723号刑事裁定书,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1242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诉。

申诉事项

1、请求法院对本案重新进行公开审理。

2、依法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高法刑终字第1723号《刑事裁定书》;

3、依法撤销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刑172号《刑事判决书》;

4、依法改判罗x宏无罪。

事实与理由:

本律师接受申诉人之委托,反复查阅和研究了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走访了部分证人,结合本案证据事实,本律师认为,本案罗x宏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法院对罗x宏宣告无罪,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和裁定认定罗x宏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仔细研读原审判决和裁定,我们发现原审判决和裁定认定罗x宏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基于以下证据和案件事实:

1、同案人陈x秀的口供指证其毒品是从罗x宏处购买。

2、毒资从罗x宏的包内被搜出。

3、陈x秀是在罗x宏驾驶的小车的后排座将毒品交付给下家蔡亲叶。

那么上述证据是否足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这个证据链又是否足以证明罗x宏参与贩卖毒品,或者是否足以证明罗x宏对陈x秀贩卖毒品知情并提供帮助那?下面我们对这些证据及案件事实逐一进行分析,以揭示本案的事实真相。

首先、陈x秀在口供中指证毒品是从罗x宏处购买,这一指证缺乏确凿的旁证支持,同时陈x秀的指证与其行为本身相矛盾,因此陈x秀的口供不可以采信为认定罗x宏贩卖毒品罪的证据。

1、陈x秀在本案中与罗x宏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其口供不可以采信为认定罗x宏参与贩毒的证据。

由于陈x秀一直辩称自己是毒品交易的介绍人,是介绍罗x宏将毒品贩卖给蔡亲叶,因此不排除陈x秀将罪责推卸给罗x宏的可能。

2、陈x秀的关于“其贩卖给蔡亲叶的毒品“摇头丸”和“开心果”是从罗x宏处购买的口供在本案中没有任何旁证可以印证。统观本案全部卷宗,既没有证人证言,也没有物证、书证等证据可以印证同案人陈x秀的口供,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罗x宏在哪里购买毒品,向谁购买毒品。所以仅凭有利害关系的同案人陈x秀的口供不足以认定罗x宏有贩卖毒品的行为。

3、陈x秀在一审庭审中也当庭表示他没有向罗x宏购买过毒品(参见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7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第6页第二段)。

4、陈x秀在口供中指证罗x宏参与贩卖毒品的行为与陈x秀的银行取款的行为相矛盾,从而证明其口供的不可信,不可采信为认定罗x宏有贩卖毒品的证据。

x秀口供里面提到他向罗x宏购卖毒品,再贩卖给蔡亲叶,从中赚取差价,陈x秀的这一说法与他的银行取款的行为有明显的矛盾和破绽。按照陈x秀的说法,他从罗x宏处购买毒品5000粒“摇头丸”和15000粒“开心果”的价格分别是每粒13元和10元,然后加价分别以每粒15元和12元的价格倒卖给蔡亲叶,陈x秀可以从本次交易中赚取4万元的差价,据此,陈x秀理应从蔡亲叶支付的255000元的毒资款中扣除其应得的4万元的毒品交易的利润,把剩下的215000元交付给罗x宏。然而从本案的证据来看,陈x秀并没有扣除4万元的贩毒的利润,而是把255000元的毒资全部放在罗x宏的挎包内,而且其中的10万元还是陈x秀特地从银行取出来以凑足255000元,这就说明其所说的其从中赚取毒品交易的差价的说法不成立,说明其在撒谎,说明这些毒资原本就不是罗x宏的。

5、警方从蔡亲叶处缴获的毒品在其包装袋上没有发现罗x宏的指纹,这也说明这些毒品不能确认是罗x宏的。

其次、毒资从罗x宏的包内被搜出,这一事实既不能说明毒资是罗x宏的,更不能说明罗x宏有参与陈x秀他们的贩卖毒品的行为

1、毒资从罗x宏的包内被搜出,只能说明案发时的毒资的存放所在,并不能因为包是谁的,从而认定毒资就是谁的。

2、从罗x宏包内搜出的这些毒资到底是谁的,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进行认定。从本案的情况来看,罗x宏口供一直非常稳定,否认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所以该毒资不应当是罗x宏的。

3、陈x秀的银行取款行为表明这些毒资应当是陈x秀的。因为如果陈x秀是从贩卖毒品中赚取差价的话,陈x秀没有理由把全部的毒品交易款项都交给罗x宏,陈x秀完全可以从蔡亲叶汇到他女朋友李x荣账户中的10万元毒资中直接留下他应得的4万元的毒品交易的差价款,而没有必要把10万元全部从银行账户中取出来,凑足255000元放在一个挎包内。他没有这样做,说明他得到的并非差价款,而是全部款项,从而说明罗x宏与这些毒资无关,陈x秀用其女朋友的银行账户接受毒资只是为了掩盖其贩毒行为而已。

综上可以看出,陈x秀是借用罗x宏的挎包存放毒资

再次、毒品是陈x秀从罗x宏驾驶的车的后排座交付蔡亲叶。这一细节也不足以证明罗x宏参与贩卖毒品,不足以证明这些毒品与罗x宏有关。

1、罗x宏的口供证实,他开车载着陈x秀从珠海北京酒店出去是去兜风,是出去玩,罗x宏对陈x秀和蔡亲叶在这个过程中进行的毒品交易并不知情。

2、据罗x宏所言,他和陈x秀开车从珠海北京酒店去到中山市三乡镇前陇工业区的途中,他提出要去路对面的加油站上厕所,陈x秀要求罗x宏到前面一个大排档的地方停车上厕所,罗x宏还说其上厕所的时间大约花了十多分钟,在这个时间段,陈x秀有充足的时间将装有毒品的纸箱放到罗x宏的车上。

3、本案卷宗里没有任何一份证据表明陈x秀有告诉罗x宏放在车后排坐的纸箱里面的是毒品。

4、陈x秀与蔡亲叶进行交易时也没有提到纸箱里面的是毒品,因此罗x宏不可能知道他们在进行毒品交易。按照陈x秀的口供,蔡亲叶问陈x秀货在哪里?陈x秀告诉蔡亲叶,就是后排脚踏处那个纸箱包裹的东西。

5、蔡亲叶的口供也证明他与陈x秀进行毒品交易的时候没有提到他与陈x秀进行毒品交易,因此罗x宏不可能知道他们在进行毒品交易。蔡亲叶问陈x秀,他要的东西在哪,阿强(陈x秀)示意说我要买的东西就在那个纸箱内。

6、陈x秀与蔡亲叶进行毒品交易时,罗x宏与蔡亲叶彼此互不相识,也没有任何的交流。

附证据:蔡亲叶的口供片段

     综上,罗x宏与蔡亲叶互不相识,蔡亲叶是与陈x秀进行毒品交易的,而且交易时用的是暗语,因此罗x宏并不知道他们在进行毒品交易,罗x宏对陈x秀与蔡亲叶进行毒品交易主观上并不知情。

二、证人李x荣(陈x秀的女朋友)的证言以及李x荣的农业银行、邮政银行的银行流水均足以证明所有的毒资款项都是陈x秀的。从而证明罗x宏是被陈x秀陷害。

x荣的证言以及其银行流水证实,有人曾经三次转钱到她的账户,分别是:在20154月底,曾经有五万元存入其邮政银行卡,后来过了两天陈x秀就陆续将钱从银行卡里全部取出来;20155月初的一天,曾经有6万元汇入农业银行卡,当天陈x秀就叫其把钱全部取出来交给他;2015525日早上,邮政和农业银行两张卡都分别汇入5万元现金,陈x秀也是当天让她全部取出来。

结合陈x秀的口供,我们知道陈x秀此前也有贩卖毒品给蔡亲叶,很显然陈x秀前两次向蔡x叶贩卖毒品也是让人先把部分毒资汇入他女朋友李x荣的银行账户上,然后每次都很快让他女朋友李x荣全额取出来交给他,很显然陈x秀这样做一是为了掩盖贩毒的事实,一是为了能够掌握自己的毒资,避免毒资被其女友所占有。陈x秀第三次贩卖毒品,同样也是让其女友李x容从银行卡里把下家转给他的10万元毒资从银行里全部取出来,很显然这次应当和前两次一样,这些毒资都是陈x秀自己的,陈x秀之所以让其女朋友把钱取出来是为了自己掌控这些毒资款。

三、证人陈x媚的证词、罗x宏的口供、罗x宏的登机牌、航程信息、深圳机场到宝利来酒店的路程以及宝利来酒店到珠海北京酒店的路程均以铁的事实证明罗x宏根本不具备购买毒品的时间条件。

1、罗x宏的登机牌和登机的航班信息显示,罗x宏所乘坐的航班是2015525日早上7:35起飞,8:45达到深圳宝安机场,按照正常的下飞机,到走出机场,大概是一个小时,即9:45左右。

附证据:罗x宏的登机牌

 


 附证据:罗x宏的航班信息:

 

      2、罗x宏走出机场大厅,然后打的士到深圳宝利来酒店附近的李兰的家(在16楼),向李兰借车,再到地下停车场提车,时间大约是1030左右,这个时间与罗x宏在口供里面说的11点左右(参见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7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第12页最后一段查明的时间),以及证人陈x媚证词里面说的10点多基本吻合(参见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7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第12页倒数第二段陈x媚的证言)。

310:30x宏向李x兰借车后从深圳宝利来酒店附近李x兰的家出发,从深圳福永高速入口上高速,再经珠海坦洲高速出口下高速,最后到珠海北京酒店需要2个小时左右,即1230左右到达珠海北京酒店,这与珠海酒店的视频监控显示的罗x12:16到达珠海北京酒店的时间基本吻合。

附证据:网上搜索的福永高速入口与坦洲高速出口间的距离为136.96公里。

 

 附证据:网上搜索的坦洲高速出口到珠海北京酒店间的距离为28.78公里

 

        附证据:北京酒店监控视频说明,证明罗x20155251216分开车到达珠海北京酒店

 

        综上,罗x宏从深圳宝安机场下飞机到珠海北京酒店,整个行程没有任何的空余时间去向第三方购买毒品。从而证明罗x宏在这个时间段不具备向他人购买毒品的时间条件,即罗x宏贩卖毒品的时间条件这一客观要件不具备。

四、视频监控以及珠海北京酒店到中山市三乡镇前陇工业区的实际路程等证据证明,在这个时间段陈x秀有可能趁罗x宏中途上厕所的时间,将毒品带上罗x宏的汉兰达小汽车。

我们从侦查人员对证人陈x媚的调查得知,罗x宏去向李兰借车时,没有带过纸箱上车,另外我们在上面的第三点分析了罗x宏从深圳到珠海北京酒店,其不可能有时间购买毒品,其汉兰达的小车上不应当会有毒品。那么这个毒品应当就是在汉兰达小车12:36离开珠海北京酒店,到达三乡镇前陇工业区的途中被人放上车的。那么这个毒品会是谁放在罗x宏的车上那?下面我们对这个问题从本案现有证据及罗x宏的陈述进行分析,来揭示本案的事实真相。

1、陈x秀应当是在罗x宏上厕所的时候瞒着罗x宏将毒品带上车。

x宏在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庭审中提到,他从珠海北京酒店驾车离开去到中山市三乡镇前陇工业区的途中,有下车上过厕所,且上厕所的地点是同案人陈x秀指定的,其上厕所用了大约十多分钟。在这个时间段,陈x秀可以很从容地将毒品放上罗x宏的车上。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陈x秀为什么不让罗x宏在油站上厕所,而是让他继续往前,来到一个大排档的地方上厕所,很有可能陈x秀需要在这个地方将毒品带上车。

2、陈x秀和酒店服务员的可疑的举动证明陈x秀瞒着罗x宏将毒品带上车的可能性极大。

20155251230分的时候陈x秀同罗x宏一起从酒店出来的时候,监控视频显示,陈x秀上前同前台服务员交流,服务员见到陈x秀后立即站了起来,1236分,也是陈x秀和罗x宏刚刚开车离开珠海北京酒店时,服务员拿起手机打电话。这里面为什么会有如此多的巧合,这有没有可能陈x秀和这个服务员有什么交代,让他们驾车出去的时候,通知贩卖毒品的上家,陈x秀已经坐车出发了,及时准备好毒品在约定地点交给陈x秀,如果是这样,这也就能够解释陈x秀为什么让罗x宏在他指定的地方上厕所的原因了。

附证据:前台三张视频监控画面:陈x秀和罗x宏离开北京酒店的情况,其间陈x秀和酒店服务员有交流

  附证据:视频监控,证明陈x秀坐车离开酒店的同一时间即201552512:36,前台服务员给他人打电话。见下面两图:

3、酒店与前陇工业区的往返距离及驾驶时间证明陈x秀在罗x宏上厕所的时间有可能瞒着罗x宏将毒品带上罗x宏的小车。

x宏从珠海北京酒店开车去到前陇工业区然后立即回到珠海北京酒店,该路段来回只有26公里,按照每小时70公里的时速行驶,大概耗时23分钟,而监控视频显示罗x宏和陈x秀开车离开珠海北京酒店到前陇工业区,再从前陇工业区回到珠海北京酒店,前后耗时47分钟,比正常耗时多出24分钟左右即一倍的时间,这种情形刚好说明罗x宏说的他在途中上厕所花了十多分钟的时间相吻合。从而也说明在这十多分钟内,陈x秀可以在罗x宏上厕所时有充分的时间将毒品瞒着罗x宏带上车。更重要的是在这个来回酒店的过程中,罗x宏和陈x秀均提到中途没有去过其他地方,这就更说明罗x宏中途上厕所花费了10多分钟的时间是确实可信的。

有没有可能罗x宏这次开车慢耗时多那?我们对比一下罗x宏从深圳宝利来酒店附近李x兰的家的停车场驾车到珠海北京酒店,我们就知道罗x宏驾驶习惯,属于喜欢飙车的那种类型,退一步讲,即使罗x宏这次驾车慢一点,这么短的距离也不可能多花24分钟的时间。

附证据:酒店视频:12:36离开酒店到13:23分回到酒店前后相隔47分钟

 


 

    五、原审判决和裁定对罗x宏离开车辆十多分钟上厕所这个事实未查明,这是导致错误裁判的重要因素。
 

原审判决和裁定认定,罗x宏驾车载着陈x秀于20155251236分从珠海北京酒店出去,到陈x秀与蔡亲叶交易毒品之间,期间两人没有离开车辆,也没有其他人拿东西上车。这个认定不符合实际情况,也是导致错误裁判的重要因素。

1、罗x宏反映,他在侦查阶段后期、审查起诉阶段,在侦查人员和公诉人向他进行讯问时,他突然想起从珠海北京酒店出去,他在途中有下车上过厕所,但是侦查人员和公诉人因为觉得这一问题不重要,因而均没有对此进行记录。

2、罗x宏反映,其在一审庭审调查时,他也有向法庭讲出,他和陈x秀开车从珠海北京酒店出去后,他中途有下车上个厕所。这一事实可以通过调取一审的庭审录像予以证实。

3、罗x宏在他本人写的上诉状及申诉材料,也反映其和陈x秀从珠海北京酒店开车出去后,途中罗x宏有上过厕所。

4、上面我们展示的视频监控等诸多证据也证明,罗x宏和陈x秀从珠海北京酒店出去后,途中罗x宏所说的他花十多分钟上个厕所是属实的,否则就没有办法说明23分钟的路程为什么花了47分钟的时间。

因此,在罗x宏上厕所的这个时间段,陈x秀有条件将毒品带上罗x宏驾驶的车辆。而原审判决和裁定对此未予以查明,这种情况必然导致对罗x宏作出错误的有罪判决。

六、本案诸多证据表明,罗x宏被定罪是陈x秀构陷的结果。

x宏贩卖毒品只是同案人陈x秀为转嫁责任精心策划的一个假象。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陈x秀贩卖毒品当天早上冒用罗x宏的身份证开房,显然其早就想好,一旦罪行败露就将贩毒的事实嫁祸于罗x宏。

x秀不用自己的身份证开房,一方面说明陈x秀反侦查能力很强,为了尽量的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而使用其女朋友和罗x宏的身份信息资料在珠海北京酒店开房;另一方面也说明陈x秀和珠海北京酒店的前台服务员有着非同寻常的关系,否则在没有罗x宏的身份证的情况下,陈x秀怎么能冒用罗x宏的名义开房。

附证据:珠海北京酒店的视频监控,证明珠海酒店816房是陈x秀案发当天早上7:54开的,罗x宏案发当天一直未出现在前台,因此816房不是罗x宏开的

 

上面是陈x秀在752分来到珠海北京酒店走进前台开房前的画面

 

上面是陈x秀一个人在754分来到北京酒店在酒店前台开房并拿到房卡的画面

    附证据:住宿登记表,证明陈x秀在752冒用罗x宏的名义开房和使用其女友的身份证开房,而此时罗x宏还在南宁到深圳的飞机上。

 


       2x2015524日打电话给正在广西看工地的罗x宏,叫他来珠海,说是介绍罗x宏和一个老板做柴油生意。陈x秀真实的目的应当是利用罗x宏来为其贩卖毒品进行运输,但罗x宏却对整个过程蒙在鼓里,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陈x秀所利用对于陈x秀和罗x宏通话的情况和通话的内容,当时和罗x宏一起在广西南宁看工地的几个证人均可以证实。

3、陈x秀贩卖毒品不开自己的车,却让不知情的罗x宏开车送他去进行毒品交易。

4、陈x秀刻意用罗x宏的挎包存放毒资,一开始就想好一旦东窗事发,就好将责任嫁祸于不知情的罗x宏。

5、陈x秀一直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在罗x宏面前使用假名“阿随”,在蔡亲叶那里使用假名“阿强”。

6、陈x秀使用其女朋友李x荣的银行卡接受毒资,然后再取出来,企图来掩盖毒资的来源以及贩毒的事实。

综上,陈x秀在贩毒过程中一直在使用别人的身份信息、使用别人的银行卡、使用别人的交通工具、使用别人的挎包以及使用假名以伪装自己、掩盖贩卖毒品的真相,并试图嫁祸于罗x宏。

x宏的行为及其经济状况证明其未曾参与贩卖毒品,对陈x秀贩卖毒品给蔡亲叶的行为不知情

1、罗x宏在珠海逗留的行为证明其确实未曾参与贩毒,并对陈x秀贩卖毒品的行为不知情

如果罗x宏确实参与了贩毒,按照正常人趋利避害的本能,罗x宏应当会在毒品交易完成并收到毒资后,迅速离开现场,而不是在珠海北京酒店继续逗留,正因为其没有参与贩卖毒品的行为,也不知道陈x秀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才会在珠海北京酒店进行逗留。

2、罗x宏的经济状况证明其没有参与贩卖毒品的行为。

本案涉及的毒品价值达25万多元,如果罗x宏真的参与贩卖毒品,他需要向毒品的上家支付巨额的毒资,然而罗x宏的经济状况证明其根本没有这个支付能力。关于这一事实,控方只要调取罗x宏的所有银行账户及信用卡资料,就可以查明罗x宏确实没有经济能力购买毒品进行贩卖。罗x宏的家属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证实了罗x宏的信用卡目前还欠银行一万多元,罗x宏的经济状况完全不足以支付高昂的贩毒资金。

综上所述,阳江市中院和广东省高院的原审判决和裁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罗x宏无期徒刑,很显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重审法院纠正原审错误裁判,改判罗x宏无罪。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罗x

代理律师:黄利红

201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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