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贩卖毒品罪

广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律师黄利红谈运输毒品一审判处死刑终审缘何改判无罪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11日

 

运输冰毒14公斤,一审判处死刑,为什么广东省高院改判无罪?
广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黄利红认为,陈泽雄之所以能够死里逃生,并洗清罪名,是基于以下两点原因:
一是该案排除非法证据获得成功,这是该案能够成功改判的第一步。
陈泽雄在侦查、审判阶段作过多次供述,只有归案后在侦查机关汕尾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刑警大队所作的两次供述称他怀疑车上所载物品为毒品;进入看守所关押后一直均翻供,称自己不知道车上所载物品是毒品,也没有怀疑过车上有毒品,明确提出受到刑讯逼供,提供了时间、地点和人员等具体线索。为此二审庭审前召开了庭前会议,控、辩、审三方一起观看了侦查机关随案移送的陈泽雄唯一的一次审讯录像,并对录像中陈泽雄的供述与其对应的讯问笔录进行比对,发现审讯录像显示录音录像不连贯,并非全程录音录像,存在非法剪切的嫌疑;陈泽雄在整个审讯过程中处于非常疲劳的状态;录像中陈泽雄称“自己是清白的”,没有供述他主观上明知或者怀疑同案人庄某发携带的是毒品或违禁物品,而文字笔录中则记载着陈泽雄称“我有所怀疑车上的货是可疑违禁物品,在返回的路上我也会紧张”;陈泽雄在阅读笔录,要求修改笔录时,录像传出责骂的声音,随后录像中断。录像再次恢复时,已是录制的最后一秒,显示陈泽雄在签名。
    上述庭前会议查明的情况表明,侦查机关对陈泽雄的审讯违反了应当全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规定,现陈泽雄当庭指认麦某某和周某某就是对他实施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其指认得不到相应足够的证据予以否认,故本案无法排除存在侦查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可能性;陈泽雄在审讯录像中供述的内容和对应的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确实存在较大差异,录音录像显示陈泽雄没有作过有罪供述,因此该讯问笔录不能真实地反映陈泽雄的供述内容;三名参与审讯的侦查人员对为何出现审讯录像中陈泽雄的供述与对应的讯问笔录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均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上述诸多情形证明,陈泽雄在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本案不能排除存在侦查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泽雄在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予以排除。这是陈泽雄运输毒品一案改判的关键一步。
二、陈泽雄能够改判无罪的第二点理由是控方不能证实其主观上有参与运输毒品的故意。无足够证据能证明陈泽雄明知车上运输的是毒品,也没有相关事实能推定陈泽雄应当知道车上运输的是毒品等违禁物品。
陈泽雄在客观上确有协助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但能否认定陈泽雄构成运输毒品罪,还要看是否有证据证实陈泽雄主观上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同案人携带毒品仍协助运输。排除非法证据成功了,但这并不意味着陈泽雄一定可以脱罪,因为如果控方通过其他证据,或通过补证,尤其是口供之外的证据来证实陈泽雄有运输毒品的故意,陈泽雄依然可能被定罪判刑。所以排除非法证据后,陈泽雄依然存在极大的刑事风险。幸运的是,本案没有同案人指证陈泽雄知道或应当知道协助运输的物品是毒品等违禁物品;无证据证明陈泽雄在接受侦查机关查车时,有异常表现或者反抗行为;无证据证明陈泽雄收取了高额的报酬。查获的毒品经包装后从外观上也无法判断为何物。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泽雄明知是毒品仍协助他人运输,故陈泽雄主观上是否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存疑。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泽雄主观上存在罪过,因此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泽雄改判无罪是完全正确的。
 
广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律师黄利红就如何判断冤假错案支招:
 
很多人对法官判错案深感不解,其实这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法官是人不是神,只要是人就不可能保证不犯错误。
在具体的判案中,基于法官个人的认知水平问题、基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问题,甚至是基于一些其他因素干扰的问题,判错案其实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尤其是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更容易出错。因此最近几年,刑事案件的上诉率非常高,改判率也比较高。
那么如何判断原审法院的刑事判决是否存在问题,存在什么问题,是定罪错误的问题,还是量刑畸重的问题,这是当事人决定是否上诉或申诉以及决定法院将来能否改判的关键。
黄利红律师认为,审查一份刑事判决书有无错误,是否存在冤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审查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是否清楚,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为根据,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尤其是判决书列明的证据中有无客观性比较强的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等等。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如果一份判决书基本上都是“人证”(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等),那说明这份判决书判决的证据基础可能是不扎实、不牢靠的,因为口供和证言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特别容易受到污染的,因此其证明力比较弱,尤其是职务犯罪,很多一审判决基本上就是凭“人证”定罪,这样的判决是非常不扎实的,上诉改判的几率就比较大。
2、审查原审刑事判决有没有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有没有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是否存在因为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的情形,如果有这些法外的因素起作用,一般上诉、申诉改判的几率大。
3、审查原审判决对通过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有无予以排除。审查一审庭审前或庭审中律师及当事人有无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如果有,其提出的理由是否合理、充分,申请书里面有无提出非法取证的侦查人员的名字、非法取证的时间、手段、非法取证的内容等等线索,人民法院有没有就非法证据的排除召开庭前会议,侦查人员有无出庭作证或控方有无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取证手段合法、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问题。如果发现一审律师及当事人有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且理由合理、充分,侦查人员也未出庭作证,公诉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加以证明,一审法院在此基础上硬是认定侦查人员不存在非法取证的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基本上可以判断这个判决是有问题的,至少法院在认定不存在非法证据这个方面是站不住脚的,因此有这方面的情况,当事人应当坚持上诉或申诉,一旦法院经审查认定案件存在非法证据,就有希望依法予以排除,一旦非法证据被排除,改判或撤销案件就成为其不二选项。
另外,还要审查物证、书证的收集符不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影响司法公正,如果不符合,有关证据原审法院有无予以排除等问题,如果没有依法排除,当事人提出上诉或申诉改判几率就比较大。
4、审查原审刑事判决在程序上是否违法,是否存在程序违法而影响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的问题。包括原审判决有没有侵犯当事人的诉权,有无侵犯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指定辩护和未依法通知辩护律师出庭辩护等情形;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是否都在法庭上出示,有无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同时通过听取当事人及其旁听家属的意见,了解判决书有无刻意规避漏列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审查证人、鉴定人有无出庭作证,尤其是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且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法院有无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如果原审判决存在上述问题,通过上诉或申诉就有机会得到改判。
5、审查刑事判决书有无进行充分的说理。对控辩双方的意见和争议,有无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等实质性问题,有无阐释裁判的理由和依据。尤其是要将原审律师的辩护意见和法院的说理进行比对,有些判决书虽然貌似列举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但是很多法院判决将律师几十页的几千字或上万字的辩护词概括成一句话、两句话,十几个或几十个文字,这样做很容易掩盖案件存在的一些关键问题,因此审查原审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一定要仔细阅读原审律师的完整的辩护意见和法院对事实的认定以及裁判的理由,看看原审判决对律师的意见有没有进行系统的回应,如果没有进行任何的回应,这种情况往往可能存在法院无法回应的尖锐问题,因而故意歪曲隐瞒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因此律师审查原审判决一定要敏锐地扑捉这些信息,这些信息常常隐藏着案件的实质性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是二审或申诉改判的突破口。
6、审查原审判决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
所谓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作广义的解释,既包括适用刑事实体法的错误,也包括严重违反刑事程序法的错误。主要表现在:
(一)对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发生重大错误,把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如把正当防卫认定为故意伤害;
(二)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对案件性质、罪名认定错误,本应该适用轻罪的法律条文却错误地适用了重罪的法律条文,如把抢夺罪认定为抢劫罪。
(三)案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情节没有加以考虑,因而导致量刑畸重;
(四)原判定性、定罪虽然正确,但量刑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显失公正的的;
(五)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发现严重刑讯逼供情形,可能引起错误裁判的,等等。
上述法律适用的错误也将为案件的上诉或申诉提供了充分的改判依据。
综上所述,广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律师通过仔细地研究原审刑事裁判文书,只要是错案、冤案,总能找到问题的蛛丝马迹,而这些极不显眼的蛛丝马迹常常成为一个案件改判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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