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法律顾问

广州律师黄利红:刑事被害人享有知情权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7日

    刑事被害人知情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监护人享有知悉自己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内容、诉讼活动的进展及其结果和其他相关信息的权利。该权利具体体现为被害人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阶段中所依法享有的相关信息知悉权。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指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明文规定了公安司法机关对刑事被害人的主动告知义务。公安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虽然具有实现知情权的功能,但其不是被害人知情权本身,只是其实现的重要方式之一,是被害人知情权保障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如果不确立被害人主动获取信息的权利,仅靠公安司法机关单方面履行告知义务是难以保障被害人知情权的实现的。

黄利红律师认为,知情权是被害人的一项基本人权,因为知情权是被害人其他诉讼权利得以正确行使和实现的先决条件,只有知情权得到了充分行使,被害人追求的其他诉讼权利才可能充分实现。被害人知情权是实现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证。在被害人的知情权得不到尊重和满足的情况下,被害人便无法知道自己拥有哪些诉讼权利,要履行哪些诉讼义务,也就难以充分享受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可能由于不知情致使权益受损的情况出现,即使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也不知道该如何寻求救济,对于公安司法机关不负责任的行为,被害人也无法知晓、无法追究他们的责任。

    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程序中享有比较大的权力,如有权决定是否立案、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批准逮捕及是否起诉等。公安司法机关在行使这些权力时,没有有效的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严重忽视被害人知情权的事件,导致有些被害人因不了解情况而进行无谓的上访、申诉。这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黄律师认为赋予并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使诉讼进程和诉讼中的重大事项置于被害人的视野之下,使被害人能够发表自己的主张,不仅可以消除被害人的不信任心理,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减被害人的报复心理。黄律师指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分不同阶段规定了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相应的告知义务。此外,相关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中也有被害人的知情权的规定。这些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即便如此,我国刑事被害人知情权内容还是不完整,比如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享有许多的权利,其中包括对侦查信息的知情权。同时,还规定了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应告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但却未相应地规定要告知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这实际上剥夺了被害人对侦查信息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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