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法律顾问

律师函:不履行离婚协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4日

                            律 师 函

xx先生:

  我们依法接受黄xx女士的全权委托,现就您拖欠黄xx女士款项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正式函告于您:

  2011621日庄先生和黄xx女士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该协议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根据该离婚协议书第四条之约定,庄先生需补偿黄xx女士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支付方式为:

1、本协议签订之日三天内付乙方人民币:二十一万元整。

2、黄埔工程款回收之日三天内付黄xx人民币:四十万元整。

3、南沙工程款回收之日三天内付黄xx人民币:四十万元整。

4、监控工程款回收之日三天内付黄xx人民币:三十万元整。

5、尾款联通工程款回收之日三天内付清黄xx补偿款人民币:玖万元整。

本协议签订之日到现在已经是1年零10个月,庄先生的上述工程款项也基本上收回,但庄先生只支付黄xx女士人民币:22万元,尚欠黄xx女士人民币118万元。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黄xx女士与您之间根据离婚协议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清楚明确,您应按照协议承诺向黄xx女士履行所欠款项人民币一百一十八万元。

  2、庄先生逾期偿还欠款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庄xx先生逾期未向黄xx女士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经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庄xx先生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欠款人民币一百一十八万元整的义务。

 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1、希望庄先生在收到本律师函之后,立即与黄xx女士取得联系。并将所欠人民币一百一十八万元直接支付给黄xx;

  2、如庄先生仍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我们将依据法律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鉴于庄先生与黄xx女士的良好关系以及黄xx女士不再主张违约责任,黄xx女士也同意以调解结案,我们认为黄xx女士还是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来解决此事。为避免诉累,减少成本,继续保持良好的关系,我们希望庄先生也本着这样的精神在收到本律师函后,能将所欠款项立即付清。

   谨此

顺颂商祺!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利红

            201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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