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妨碍公务罪

广州刑事律师黄利红认为妨害公务罪的辩护要关注四个方面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2日

    妨害公务罪一类的案件近年有增多的势头,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在妨害公务罪案件的辩护中,律师的辩护要关注四个方面:

    一、关注被害人所在单位在办案过程中有没有回避。

    黄利红律师说,由于公安机关所担负的社会管理职能较多,执法力度较大,妨害公务案件中受害人多为人民警察。被侵犯民警所在的派出所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应当回避,因为由被害人所在单位负责侦查妨害公务案件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尽管妨害公务案件的侦查主体是被害人所在单位的其他民警,但因收集证据的主体与被害人系同一个派出所的民警,彼此间的熟识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侦查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在形式上和程序上难以确保客观公正,容易使社会公众对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产生疑虑,加上妨害公务案件的处理事关被害人所在单位的整体利益案件的处理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执法权威和执法环境的建设,所以妨害公务案件的性质及案件本身事关侦查机关整体利益,被害人所在单位应当实行单位整体回避制度,这样既有利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严格依法审查,也容易得到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配合和理解,减少群众与执法机关之间产生的对抗情绪。 

 

    二、关注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

妨害公务罪是违法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但是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妨害行为五花八门且强度不同,轻至简单推搡拽掉衣服扣子,重至大打出手致民警轻伤,究竟达到何种标准才构成“暴力、威胁方法”,各方存在分歧,尤其在侦查阶段认定时随意性较大。法律只规定了触犯妨害公务罪的必要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暴力、威胁方法,但“暴力”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妨害公务罪,我国刑法在条文上未明确规定,也未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这就需要办案人在对法律和政策的理解上持有公正、合理、严谨的执法态度。

广州律师黄利红认为,“暴力”行为,至少应造成对方(执行公务的人员)人身伤害的后果,或虽未造成人身伤害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倘若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只是谩骂、吵闹、推搡等轻微行为,或虽使用暴力,对执行公务有一定妨害,但未对执行公务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不能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一方行为人不服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而与之发生冲突的案件或处理行为人酒后滋事,对其进行管理时发生冲突的案件,行为人所使用的暴力并不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而是泄愤或报复等目的,也不宜按妨害公务罪处理;行为人使用暴力,造成执行公务人员人身伤害轻微伤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可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

    关注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是否严格依照法律执行公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或其家属。

  实践中,有时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即使执行公务的内容合法,但执行的形式不合法,也很难说这是“依法执行公务”,因此黄利红律师认为即使这时行为人实施了妨害公务的行为,也不应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另外,律师在办理妨害公务案件中还发现有少部分办案民警执法手段简单,使原本不应发生的妨害公务案件时有发生。如对于邻里、夫妻间的纠纷,办案民警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情况,稳定双方的情绪,在社区或当事人亲属的帮助下化解矛盾,而不应不问原因一律将当事人带到公安机关处理,激化矛盾,因此在审查中需对上述情节综合考虑。

  关注证据审查

  妨害公务案件中的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而受侵害人的陈述大都千篇一律,仅凭这些证据很难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因此,辩护律师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应对受侵害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应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复核,并申请受到不法侵害的执法人员到庭接受质证。没有现场群众的证言,没有非利害关系人的证词,只有公安机关一家证据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一般应按无罪辩护

 

刑事辩护 | 离婚诉讼 | 经济纠纷 | 房地产纠纷 | 行政诉讼 死刑辩护 | 妨碍公务罪 | 贪污罪 | 受贿罪 | 诈骗罪 | 判决书 | 挪用公款罪 | 职务侵占罪 |
挪用资金罪 | 敲诈勒索罪 | 非法经营罪 | 抢劫罪 | 绑架罪 | 盗窃罪 | 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 | 交通肇事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贩卖毒品罪 | 走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