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产律师黄利红:广州购房需要满足相关条件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1日
广州房产律师黄利红说,在国家实行限购政策后,广州商品住房购房人自2010年10月15日起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必须提供婚姻情况证明,非广州户籍者还须提供在广州市1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黄律师还说,在广州市(包括市辖十区,下同)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凡涉及商品住房转移登记业务按下列要求执行:商品住房购房人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同时提供《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原件、户口本原件、结婚证(或未婚证等其他婚姻情况证明)原件。
黄利红律师特别提醒非广州户籍境内居民的购房者,还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在广州市1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黄律师还指出,买方为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条件是: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