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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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律师黄利红:代理行政诉讼案,调解是个新思路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0日

案情介绍

原审判决不再执行、卢某某重获人身自由。

卢某某诉被告公安局撤销收容教育决定一案,天河法院于2012420日受理后,于同年518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某某诉称,2012117日,被告公安局以嫖娼之名将我处以15日行政拘留,2012128日,又对我做出22个月的收容教育决定,原告认为被告对其作出的收容教育违法,请求法院撤销公安局对其作出的收容教育的决定。天河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收容教育22个月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驳回了原告卢某某的诉讼请求。卢某某对天河区法院的判决不服,委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黄利红向广州市中院提出上诉,广州市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后黄利红律师对本案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并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公安局同意立即释放被收容教育的上诉人卢某某;卢某某向法院申请撤诉。调解书签订后,上诉人卢某某向法院提出撤诉,法院准许撤诉,并依法作出(2012)穗中法行终字第90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原审判决【天河区法院(2012)穗天法行初字第121号判决】不再执行,上诉人卢某某重获自由。至此卢某某行政上诉案获得圆满的处理结果。

行政诉讼代理词
上诉人:卢XX

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案号:(2012)穗中法行终字第909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上诉人卢XX的委托,担任其诉广州市公安局xx分局行政诉讼一案的代理人,本代理人根据双方出示的证据情况,结合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依照我国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上诉人指证上诉人嫖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指证上诉人嫖娼既没有视频监控,也没有电话录音,既没有抓获现行,更谈不上DNA的鉴定,又无其他物证,完全凭相互矛盾的口供来作为认定上诉人嫖娼的所谓事实,很显然达不到证据确凿、充分的程度。

    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决定收容教育是为拆迁的目的服务,执法动机不当。
    通过从天河区法院向被上诉人以及所谓的卖淫小姐周X梅所作的笔录可以看出,上诉人和周X梅均提到上诉人被收容教育是与不配合拆迁有关,他们均否认他们之间有卖淫嫖娼之行为,上诉人和周X梅之所以承认有嫖娼卖淫之事实,是因为受到被上诉人的威胁以及利诱的情况下无奈作出的虚假笔录。天河区法院作为独立第三方对上诉人及周X梅所作的调查笔录,其证据效力应当明显高于有利害关系的被上诉人所做的笔录。

、即使上诉人有嫖娼行为,被上诉人的行为依然构成违法。表现在:
    1、被上诉人适用《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上诉人作出决定收容教育的行政处罚行为,明显违反了《立法法》。
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并且是将卖淫、嫖娼人员置身于特定场所强制劳动,这明显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制定于1991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不是法律,其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与《立法法》的上述规定相冲突,随着《立法法》的出台,这一规定理应失效。而且,《立法法》还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因此,国务院于1993年制定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也与《立法法》相冲突,也理应自然失效。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决定收容教育22个月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一事不两罚的原则,是典型的滥用职权、显失公正的行为。显失公正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收容教育制度与2005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冲突。《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充分说明,法律对于卖淫、嫖娼的处罚仅限于罚款与拘留,并不包括收容教育。无论是《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还是《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都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再行对卖淫、嫖娼人员加重处罚。在本案中,被告对对原告除了拘留外再进行收容教育,也违背了行政法的一事不两罚的原则,是两重处罚。对于同一件事情,进行两次处罚,并且后一处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收容教育显失公正。

   2)从法理上讲,无论是卖淫还是嫖娼,尽管违背了公序良俗,在道德上应当谴责,法律要受处罚,但毕竟这种行为是属于无受害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对他人、社会造成直接和重大的影响,动辄对他们处以长达六个月至二年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育,这明显罚过于罪、罪刑不相当。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是构成犯罪的故意伤害,如果致使他人轻伤,那也只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且实践中往往判处缓刑,不用坐监。难道两个不道德的男女进行了一个以金钱为媒介的性交易,社会危害性会远远超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行为?
    3、将行政处罚与拆迁捆绑在一起,利用收容教育为拆迁服务,执法动机不当。即使有嫖娼行为,如果利用了收容教育的这个处罚措施来达到拆迁之目的,行政处罚一样构成违法。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实施收容教育的行为显属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并判令被上诉人告对上诉人进行赔偿,并赔礼道歉。


                                     

 

                                     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所

                                                      律师 黄利红
                                                     

                                                    20121218日

 

行政诉讼律师黄利红:代理行政诉讼案,调解是个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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