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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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幕下的铁皮屋---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的辩护词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7日

 

夜幕下的铁皮屋
黄利红
2007年5月份,连续3个晚上,在深圳龙岗区的一个铁皮屋里到底发生了什么?程XX为什么被起诉?强奸罪成立吗?看完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的辩护词,也许你要找的答案就有了。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程XX的辩护人,作为其辩护人,我作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详细地研究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对案情的全貌有一个清晰地认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从本案的作案环境来看,假如被告人强奸被害人不应当会没有人知道。­
根据被害人刘X灵的陈述,案发地点是一排铁皮屋,这排铁皮屋分别住着被害人刘X灵、被害人的父母刘X佳、冯X英、被告人程XX、证人陈X以及其他一些工人。这些房间是一个挨着一个,被害人的父母的房间离被害人的房间不到20米,案发的时间是晚上11点,按照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每次前来都有长时间的敲打被害人刘X灵的房门,刘X灵在开门遭到袭击后还喊救命,并且被告人在56日、7日、8日连续三天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使用同样的方式作案。假如真的发生了刘X灵所讲的上述情况,当时怎么会没有一个人听见。深夜11点,正是万籁俱静的时候,很小的声音都应当能够听得很清楚,而敲打铁皮屋的房门的声音应当是非常响亮和清脆的,为什么住在同一排铁皮屋里面的人没有一个听见?被害人喊救命,为什么也没有人听见?还有,铁架子床上发出的刺耳异响为什么也没有人听见?所有这一切大家都没有发觉,都没有听到,这正常吗?­
二、被害人的行为无法理解。按照刘X灵的说法,被告人在强奸她后,第二天、第三天又来敲门,刘X灵猜到是被告人,在被告人的威胁下,因为害怕,所以开门放他进来,这样的说法正常吗?既然害怕为什么还放被告人进来?这种引狼入室的举动合乎情理吗?既然遭到被告人的强奸,被害人为什么不告诉她的父母哪?为什么不报警那?
三、就发生性关系的次数来看,被害人的陈述前后有矛盾。刘X灵在20071028日第一次陈述中讲到被告人程XX强奸过她三次,但是2008220日的陈述中被害人提到,被告人程XX自己都承认与被害人发生过34次性关系。被害人的这种说法很显然不可信,存在被人教唆的可能。既然被害人刘X灵被强奸过三次,被告人自己为何要说成是34次呢,趋利避害是所有被告人的本能,被告人假如真的强奸过被害人3次的话,他有可能说成是34次吗?很显然,刘X灵在这里说了谎话。­
四、证人冯X来的证言不可信。此结论基于两点理由:一是冯X来是被害人刘X灵母亲冯X英的堂哥,又是其工人,有利害关系,有串通作虚假陈述的可能;二是冯X来的陈述与被害人刘X灵的陈述也不一致,据冯X来所讲:刘X灵说被告人与其发生过两次性关系,显然这一说法跟刘X灵的陈述是不一致的,也就是说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至少有三种版本的说法,一种是两次,一种是三次,还有一种是四次。那么被告人和被害人到底发生过几次性行为呢,还是压根儿就没有这回事那,到现在依然是个谜。
五、证人冯X英的陈述事实不合理。被害人的母亲冯X英说:“200710月份,我发现女儿刘X灵近段时间不爱说话,有时眼睛红红的,我就找女儿谈心,最后,200710月份的某天,刘X灵就告诉我我们厂里的司机强奸了她。”根据冯X英的上述说法,她是在女儿被被告人强奸之后5个多月才知道此事。是因为发现女儿“不爱说法,眼睛红红的”等异常情况下经过谈心才了解到女儿被人强奸。上述说法表面看来天衣无缝,但是不符合人的正常心理反应。因为假如被害人被人强奸,心理上受到的伤害应当很快都会表现出来,而不应当是5个多月以后才有反应。既然被害人被人强奸,为什么受伤害的5个月内没有任何反应呢?这难道不奇怪吗?­
六、篡改被告人原话,证人冯X英提供虚假证言。­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陈X:“你有无听过程XX说过‘工资照拿,饭照吃’等之类的话。”陈X答:“那是去年8月份的样子,一天晚饭后没事做,我与程XX在单位外面乘凉聊天。程XX这个人有点好色,总是喜欢谈论一些男女之事的话题,那天晚上,他又提到了这个话题上,问我最近有无‘扣’妹仔,我说没有。他说:“这个你是要去‘扣’一下,我现在是饭照吃,老板的工资照拿,妞照‘泡’。”这时老板的老婆冯X英经过,听程XX说了之后,是搭了一句腔,说:‘有那么好的事吗?’程XX和我一笑了之,冯X英也笑了一下,走了。”侦查人员接着问陈X:“程XX有无提到是‘泡’那个妞?”陈X答:“这个倒没有说,我也没有听出来他有特指哪个人的意思。”从上面的陈X对侦查人员的回答我们可以看出程XX是曾经说过:“我现在是饭照吃,老板的工资照拿,妞照‘泡’。”但是程XX并没有说过“我现在是饭照吃,老板的工资照拿,老板的女儿我睡过觉。”这样的话。可是被害人的母亲冯X英在她的询问笔录中多次提到程XX说过这样的话(见冯X英的证言和冯X来的证言)。既然程XX没有说过,被害人的母亲冯X英为什么硬是要篡改程XX的说法,很显然,这样做是为了达到证明程XX强奸其女儿刘X灵的目的。­
七、检讨书和保证书不能证明被告人强奸了被害人。在本案中,公诉机关出示了两份为被告人所写的检讨书和保证书,以此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强奸行为。但是这两份保证书和检讨书并不是在自由意志的状态下形成的,并非被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体现他的自由意志。被告人陈述,被告人是在被害人的家里,是在被害人父母和亲戚的威逼下写出来的。被告人在被害人父母主持的对质下,被告人受到了被害人父亲的殴打,虽然证人均说没有殴打被告人,但是所有的证人和被害人都是亲属关系,其证言的可采性很低。另外,既然被害人的父母怀疑被告人强奸其女儿,为什么马上不报案?是谁授予他们设立私刑,暴力取证的权利那?
八、关于被告人的辩解问题。被告人在口供中自始至终都说是被冤枉的。并强调其之所以给被害人的家属出具两份保证书和检讨书,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了免受进一步的皮肉之苦;二是为了要回自己的几个月的工资。被告人说,如果不写,老板就会继续打他,写了的话,老板承诺不再打他,还将把欠他的工资付清给他。基于上述原因写下了这两份保证书和检讨书的。被害人父亲拖欠被告人的工资,这一事实被害人的父亲刘X佳在他的证词里面也有确认。奇怪的是,为什么被告人提出辞工后,被害人父母才发现被告人强奸其女儿,而且还是被害人父亲拖欠被告人工资的情况下发现的,所有这一切是偶然的巧合,还是这里面内有隐情。所以被告人提出的被害人的父亲为了拒付工资而构陷被告人的辩解值得我们高度关注。­
综上所述,本案既没有目击证人,又没有DNA鉴定,也没有其他的物证资料,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又疑点重重,建议法院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谢谢!­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律师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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