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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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色浪漫,夜总会的惨剧谁负责--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词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7日

 

   
      ——夜总会的惨剧谁负责
    黄利红
霓虹灯闪烁的夜总会里,觥筹交错之间,酒吧里的女人常被人搭讪,被人关注,也常常是争风吃醋酿造血案的一个因子。1995年,XXXX夜总会因顾客酒后调戏一女服务员而发生群殴事件,事件造成庄X死亡和李X重伤的严重后果。作为当事人的吴XX10年后归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聘请了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给其辩护,黄律师提出吴XX是“从犯”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使被告人获得减轻处罚,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XX有期徒刑1年。
辩护意见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被告人吴XX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出庭为他辩护。在发表辩护词之前,我首先对本案中的死者和伤者所遭受的严重不幸深表同情。
作为辩护人,对犯罪不能熟视无睹,但是对被告人的正当要求、合法权益也不能视而不管,以至于损害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这是辩护人承办本案的基本态度。基于这一态度,本辩护人在庭审前曾多次会见过被告人,并认真地查阅和研究案卷材料,又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下面本辩护人就本案的起因、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量刑谈几点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一、从本案的起因来看,被告人没有过错。
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的同伴张X调戏被告人的女友冯X,并不断对被告人进行挑衅引发的。在自己的女友遭到他人的侮辱的情况下,任何一个男人都会做出一定的适度的反应,这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在本案发生前,被告人对于张X的无理举动的反应是恰当的,并不过激。他只是从言词方面对对方进行规劝,做出的反应并不出格。
本案的发生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具有不可避免性。被告人当时是无端受到张X以及他的同伴的挑衅、谩骂和围攻(证人李X的证言可予以证实,李X也是被害人的同伴)。在这种情况下,在夜总会看场的人绝对不会容忍这种情况发生在他们的地盘上,决不允许有人在夜总会搞事,而偏偏张X蓄意闹事、一再挑起事端,这就决定了这场斗殴的不可避免性。这种不可避免性对被告人来说是无奈的,因为他既无能力控制张X和他的同伴以及被害人的无理取闹的行为,也无法控制为夜总会看场的沈XX等人的过急反应和过急行为。
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在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参与了打架,但事件的起因不是因他而起,上面提到张X才是麻烦的制造者,是本案的导火索,而策动这起打架的则是看场的沈XX和肇事方张X,是在沈XX的吆喝下,双方打起来的。被告人只是在当时的激情状态下参与了打架,沈XX才是本案的组织者。案发前被告人是去接他的女朋友冯X,并不是去无事生非,所以打架过程中,他并没有携带和使用凶器,他只是对调戏他的女朋友的张X进行殴打,而且将伤害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张X遭受的也就是一点皮肉之痛,并没有受到严重的伤害。
三、被告人不应当对被害人庄X的死以及李X的伤承担直接责任。被告人的责任充其量是一种次要的责任。
同案人沈XX以及他的同伙本来就在XX夜总会看场,为夜总会服务,他们的工作就是通过武力威慑和暴力打压维持夜总会的秩序,被告人吴XX不是XX夜总会的工作人员,除了沈XX外,其他的看场的人他并不认识,因此被告人也没有能力指使看场的那帮人。被告人在受到张X等人的围攻、谩骂后向他认识的沈XX招手,叫他过来解围并没有什么不妥。他并没有叫沈XX过来打架,更没有叫沈XX去叫人来打架,对于后面发生的突发性的打架事件,被告人是没法预见和没法控制的,另外被告人也没有殴打死者庄X和伤者李X。所以他不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伤承担直接的责任。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归案后,一直如实交代了当时的案发经过以及自己在本案当中的所作所为,没有隐瞒任何的事实真相,没有任何避重就轻的举动,他的口供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基本一致,所有这些均表明被告人有良好的悔罪表现。从而也表明他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且被害人等有一定过错,建议法庭考虑上述因素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谢谢!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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