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幕下的幽灵--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的辩护词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7日
夜幕下的幽灵
2008年7月26日晚上9时许,万XX伙同光头、刀疤、华仔、阿兵等五人从湖北黄安租用一部桑塔纳轿车流窜到广州番禺广场,将一名刚下晚班,正从飞度小汽车的后备箱取物的年轻女教师刘XX劫持到桑塔纳轿车里,然后连夜驱车向湖南逃窜,逃窜途中,五人逼迫女教师向家人打电话,要求将100万元人民币汇到他们事先准备好的一张银行卡面。在湖南郴州的一家百货商店,五人又将勒索到的100万元在当地的一家金店消费,换成黄金首饰,用电子秤分成五份,人均一份。在劫持人质的过程中,光头对刘XX实施强奸,28日晚上,五人在湖南郴州将受害人刘XX放下车,然后各自逃窜,2009年8月份,公安机关迅速将上述五人缉拿归案。万XX归案后其家人委托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作其辩护人,黄律师根据万XX在共犯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立功和退赃等表现,给其提出了 “减轻处罚”的辩护的意见,法院认为有理,予以采纳,最终对万XX做减轻处罚。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万XX的辩护人,作为其辩护人,我作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刚才又认真地听取了法庭调查和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下面本辩护人想就本案的处理谈谈我的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万XX不应列为第一被告人,在量刑时应当区别对待。理由如下:
1、本案中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的以及对被害人直接进行威胁和勒索的均不是万亚林。对于这一事实,被害人的陈述、同案的供述均可以证明,尤其是在被害人的陈述中,被害人指出本案的主犯不是万XX。
2、被告人万XX在同案光头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的时候,不仅没有参与,而且还加以劝阻,上述事实表明他的主观恶性要比其他同案小。
3、同案人最初商议要绑架的人是万XX的朋友,结果遭到万XX的断然拒绝。这一方面表明首先提议绑架的不是万XX,另一方面也表明万XX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见同案阿兵的供词和万XX的供词)
4、被告人万XX是受到同案恐吓的情况下参与作案的,他的行为具有一定被动性和附和性。
5、赃物平均分配也表明万XX不应当作为第一被告人。
6、作案的工具如车辆、砍刀、双面胶、假军牌等均是同案人刀疤、华仔、阿兵等人准备的。
二、被告人万XX有重大立功的法定量刑情节。
被告人万XX归案后曾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确保了本案的顺利侦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7条之规定,被告人万亚林符合重大立功的条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万XX有认罪态度较好的酌定量刑情节。被告人万XX自归案以后除了协助公安人员抓捕同案外,还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述稳定,认罪服法、悔罪表现明显。
四、被告人万XX归案后主动告知赃物、赃款去向,并主动上交,其获得的赃物大部分已追回。
综上所述,被告人万XX既有重大立功的情节又有认罪态度较好的表现,且无前科,又主动退赃,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万XX减轻处罚。谢谢!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200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