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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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虞x强奸申诉案峰回路转,高院指令再审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2日

 

 
广州律师黄利红办理的又一申诉案峰回路转,高院指令再审。
一、案情回放
2012614日,签约湖南卫视的网络红人“茉莉”王xx与嫌疑人虞某在朋友生日聚会上相识。次日,他们和朋友一起在酒吧喝了7瓶洋酒后,虞某带王xx到滨江东路珠江新岸豪华公寓开房,二人发生性关系。616日凌晨3时,王xx裸死在床上,事后虞某被警方以涉嫌强奸罪刑拘。
201334日,海珠区检察院以强奸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同时,死者家属提起民事诉讼,索赔370万元。2013423日,海珠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3126日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虞某有期徒刑10年,赔偿被害人家属63.9万元。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均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院,广州市中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上诉人虞x对判决不服,其母亲嵇xx委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黄利红律师代理申诉,黄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心准备申诉意见,最近该申诉案件峰回路转,广东省高院认为申诉意见有理,原审裁判未对虞xx自首情节作出认定不当,并指令广州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近日广州市中院已对本案受理再审,开庭时间待定,本案的改判指日可待。
二、刑事申诉书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稽xx,女,xxxx xxxx日出生,汉族,户口所在地:xxxx
代书人(申诉再审辩护人):黄利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322804716
申诉人因其子虞xx涉嫌强奸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和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3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提出申诉,要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纠正一审和二审的错误裁判。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书;
2、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3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3、对本案进行再审,对虞xx进行改判,纠正原审畸重的量刑。
申诉理由:
xx因涉嫌强奸罪一案,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3126日作出(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该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虞xx有期徒刑10年,并判处虞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王xx人民币共计639086.9元。二审法院无视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重,赔偿不当等诸多问题,依然维持原判,是完全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这是造成错误判决的客观原因。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21页第二段认定:虞xx的强奸行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间接原因,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即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依法应以强奸罪一罪论处。很显然法院的上述认定是完全错误的,理由是本案没有证据足以证明虞xx的强奸行为与虞xx的死亡之间存在客观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害人王x涵的死亡的原因是酒精中毒即乙醇重度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海公(司)鉴(法)字[2012]186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符合乙醇中毒死亡。即使是第二份法医鉴定即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中大法鉴中心【2012】病鉴字第B74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也是认定被害人符合因乙醇重度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胃内容物吸入可促进其死亡的发生。虽然该鉴定在描述中提到“在乙醇重度中毒导致中枢性呼吸抑制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可压迫胸腹部,促进胃内容物反流与吸入”,但做出该鉴定的鉴定医师在接受辩护人的发问时回答了辩护人的三个问题:1、被害人乙醇重度中毒即使在没有别人与其发生性行为也一样有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其中包括一样有可能导致胃内容物反流和吸入,从而导致死亡结果发生;2、法医无法证实虞xx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时有无压迫被害人的胸腹部;3、法医无法确定虞xx与被害人的性行为一定会或必然会导致被害人的死亡(法医回答的这三个问题可以查阅一审的庭审笔录)。这三个问题的答复清晰地表明虞xx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之间不能确定一定存在因果关系。另外本案的其他证据也无法证明虞xx采取了压迫被害人胸腹部的性行为方式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也无法证明胃内容物吸入一定会促进被害人死亡的发生(“胃内容物吸入可促进其死亡的发生”的确切的含义是胃内容物吸入有可能促进其死亡,但不一定促进其死亡,它表明只是一种可能性);更无法证明虞xx的行为一定间接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所以一审法院认定虞xx的强奸行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间接原因,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即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是完全错误的,正是由于法院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存在错误,从而导致一审判决量刑畸重,二审法院对此错误认定不加纠正,这是错上加错。
二、一审、二审法院均未对虞xx自首的情节做出正确的认定,这也是造成量刑畸重的第二个原因。虞xx有自首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虞xx发现被害人死亡后让其朋友打110电话,其本人也一直在现场等待警方的处理。归案后到现在一直如实交代案件事实,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口供非常稳定,完全符合自首的相关条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理,遗憾的是,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均未对此作出正确的认定,从而导致量刑畸重。
三、虞xx的强奸行为不存在特别恶劣情节,量刑幅度应为35年。
xx和被害人有发展为恋人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虞xx强奸被害人犯罪动机不强烈,虞xx的行为不存在特别恶劣的情节。
1)两人的亲昵行为证明两人有发展为恋人的可能性。虞xx与被害人王x涵是在2012614日朋友聚会时认识的,彼此在闲聊过程中找到了情投意合的感觉,他们的朋友小李也认为两人挺般配,有撮合两人、成人之美的好意。并且两人在第一次见面后,两人就相互交换了电话。虞xx在送被害人王x涵回家的路上,两人还有相互搂抱、接吻等亲密行为。第二天两人又出双入对地去逛街。晚上6时吃完晚饭后,虞xx又将被害人王x涵送回家,之后虞xx径直去到健身房健身,健身过程中虞xx接到王x涵的短信,在短信中,王x涵邀请虞xx出去喝酒。后来适逢虞xx的朋友邀请虞xx喝酒,于是虞xx顺便把王x涵也叫上,两人在喝酒过程中也有频繁的亲昵行为,所有这些均表明两人有发展为恋人的可能性,虞xx也在他的供词里面提到他想追求被害人。
2)证人证言证明两人看上去像恋人。证人林x生证实15日晚上喝酒时,虞xx和被害人喝了很多酒,抱在一起亲过嘴;证人何x欣也证明虞xx和被害人看上去他们像情侣;证人叶x文在证词里面提到,饮酒的时候,他们一眼看上去就是情侣那种关系。
3)虞xx和被害人王x涵的手机短信内容也足以证明两人正处于初恋过程中,有发展为恋人的可能性。
4)虞xx归案前的表现也证明其主观恶性不是很大。虞xx2012616日早上醒来发现被害人王x涵没有呼吸后,立即打120抢救,并通知他的朋友前来帮忙,他自己也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这一系列行为均证明其犯罪情节一般。
综合以上几点可以看出,虞xx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前,两个人彼此都相互倾慕、互有好感,很显然虞xx的犯罪行为情节一般,不存在特别恶劣的量刑情节。
xx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时,和被害人一样处于醉酒的状态,意识不是很清醒,这有虞xx的口供以及诸多证人的证言可以证明。虞xx的这一醉酒的状态虽然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但影响到其主观恶性程度的认定,“酒后易乱性”,虞xx在醉酒的状态下的行为至少是表明主观恶性要比那些处于清醒状态下的强奸行为的主观恶性要小。
被害人之死纯属意外事件。被害人王x涵正处于豆蔻年华,却因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死亡,确实是非常惋惜的事情,家属悲恸之情可以理解。但是被害人之死纯属偶然之意外事件,跟虞xx的行为没有关系。虞xx与被害人王x涵一见钟情,事发前两人均处于兴奋状态,加之王x涵性格豪爽、偏爱杜康,和虞xx出去饮酒前在家里就已经喝了啤酒,造成当天饮酒过度,以致酿成此悲剧。作为被害人的倾慕之人,虞xx也伤心之至,在心里愧疚有加,然在法律责任方面,虞xx对被害人王x涵的死并无责任。因为虞xx对被害人王x涵并无劝酒的行为,相反,担心其喝多,还善意提醒被害人王x涵提前离开酒吧。所以虞xx对被害人王x涵饮酒过度方面也无过错,相反还尽到了朋友间的提醒之责。
综上所述,虞xx的强奸行为没有特别恶劣的情节,没有特别恶劣的动机,没有特别深的主观恶性,所以对虞xx的量刑应当在35年之间裁量。
四、检索所有最高法案例选集搜录的与本案完全类似的案件,到目前为止最重量刑很少有超过5年的,大部分量刑都在3年至5年之间。《扬子晚报》曾报道一个完全一样的案件,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李兵利用被害人醉酒后不知或不能反抗的状态而与被害人莉莉发生性行为,莉莉跟本案一样均是在性行为之后死亡,李兵庭上拒不认罪,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兵有期徒刑三年。今年广州中院审理的一起黑人强奸醉酒女案,醉酒女也是第二天早上发现死在床上,跟虞xx的案件情形也几乎是完全一样,广州市中院也只是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4年,由此可见,众多的案件说明本案“同案不同判”的量刑显失公正,量刑畸重。
五、本案的判决结果也是被害人家属缠诉、闹诉的结果。
本案发生后被害人家属不停地利用媒体网络制造声势,不停地到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纠缠闹事,虞xx家属和律师尽管多次找被害人家属道歉和提出充分的赔偿意愿,但被害人家属完全无视法律,断然拒绝虞xx家属表达的善意,并提出380万到500万不等的赔偿要求,虽经过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以及律师多次组织调解,但由于被害人家属要求不得低于380万的无理赔偿要求造成调解无果而终,正是由于被害人家属的不断的缠诉闹诉,给司法部门造成非常大的压力,为了息事宁人,海珠区检察院甚至提出完全不合理公诉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迎合被害人家属,一审法院也为了达到不让被害人再次缠诉闹诉之目的,完全无视本案的基本事实和现行法律规定,无论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均对虞xx作出极其不公正之判决。如上所述,虞xx承担的刑事责任本应当为35年的刑期,却被一审法院判处10年的最重刑。民事责任按刑诉法的规定,只能判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等实际合理费用,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将不再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按照上述规定,虞xx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民事赔偿金额为人民币34552.7元,但一审法院却无视现行法律规定,判处虞xx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死亡赔偿金604534.2元。由此可见,无论是刑事责任方面的判决还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均严重偏离法制轨道,这一结果均与被害人家属缠诉、闹诉有着直接的关系。2013112 1日,最高法公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很显然一审法院的判决违反了最高法的上述《意见》,对虞xx极其不公平,二审法院本应对此不公正的判决予以纠正,但是却无视本案存在的诸多问题,予以错误的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屈服于被害人的无理纠缠之压力,造成对虞xx量刑畸重、赔偿金额严重不当,请求再审法院严格依法依规撤销原审错误裁判,重新审理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嵇xx
代书人(再审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黄利红
      201578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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