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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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黄利红认为法院判决应当兼顾道德的正面导向作用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1日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法院判决不应当忽视道德的正面导向作用。

最近一则社会新闻吸引了我们的眼球:2015年8月27日,暂住浙江杭州湾慈溪胜山镇的20岁四川小伙张某,约了在杭州湾新区外号叫“云南”的男网友,路遇独行的美丽女子起歹意,小伙与男网友持刀挟持女子至偏僻田间抢劫,但因对方身上未带现金而放弃。
出人意料的是,由于不放心女子一个人回家,小伙提出送其到热闹处,还帮忙寻找在挟持时丢掉的手机。今年2月25日,慈溪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慈溪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胁迫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抢劫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最终,张某获刑2年,并被罚2000元。
显然,在对这起案件的量刑上,法院把其中一个“出人意料”的情节当成笑话了。然而,这样的“出人意料”难道不是最好的结果?难道我们宁愿在意料之中,让罪犯把恶事做到底?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黄利红律师看了新闻报道后认为,从表明上看,判其抢劫罪是于法有据的,2年的刑期也是相对从轻了。但是,考虑到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轻,法院这样判显然量刑太重,黄律师分析法院之所以会这样判,有可能法院对此案的量刑,忽略了“出人意料”这个“亮点”,无视了被告人“出人意料”的良心发现,无视了其相对较轻的主观恶意,所谓“减轻处罚”,只是简单地看在“未得逞”上。
律师认为,从媒体报道的案情来看,被告人的抢劫只是一念之差。被告人还能想到“我看女孩子一个人回去有点不放心”,提出送其到热闹处,还帮忙寻找在挟持时丢掉的手机,就可以看出其不但不像其他丧心病狂的罪犯,而且还尚存做人的良知。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法律应该对在事后表现出善意的被告“网开一面”------免于追诉,或适用缓刑,或许能让因一念之差走上歧途的罪犯悬崖勒马。相反一个即使犯罪未遂,但受到的惩罚大同小异的判例,无疑会让某些处于僵持或实施中的犯罪活动,难以发生逆转。这对任何案件的结果来说,都是大家不愿意看到的。
相比之下,布鲁塞尔案也许会给我们一些启迪。
上世纪八十年代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出现一个案件:一名女子在半夜不慎掉下露台受重伤,一名男子路过时候发现了伤者,这名男子洗劫了毫无反抗能力的受伤女子,然后又不忍女子伤重而亡,于是报了警后离开。但事件的经过被附近的监控摄像头拍摄下来,于是警察成功的抓获了这名男子,并予以起诉!最后在经过长达四周的激烈辩论和商讨后,法庭做出该男子无罪释放的判决。当时法官给予的判决宣言是这样陈述的: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务不值一提。虽然单纯从法律上说,我们的确不应该为了一个人的善行而赦免其犯下的罪恶,但是如果判决他有罪,将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极度负面的影响!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所以从表面上看,今天法庭不仅仅是单纯的赦免了一个抢劫犯,更深远的,是对救死扶伤的鼓励,是对整个社会保持良好风气的促进传承。
两个案例,必然造成两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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