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走私犯罪

广州律师黄利红指出,三种情况不构成走私文物罪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7日

    广州律师黄利红指出,涉嫌走私文物罪有以下三种情况可以按无罪辩护。

 

    广州律师黄利红说所谓走私文物罪,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海关法规和文物保护法规,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其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犯罪对象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是其客观表现。

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国家馆藏的一、二、三级文物,即珍贵文物,禁止出口;此外,对于其它因出口会有损于国家荣誉,有碍于民族团结,或者在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文物,也禁止出口。刑法第151条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就是指国家馆藏的一、二、三级珍贵文物和其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为走私文物罪的被告人辩护时,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强调,以下三种情况应当按无罪辩护:

一、出口一般文物的。黄律师指出,对于除珍贵文物和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出口的文物以外的一般文物,即指公元1795年乾隆六十年以后的,可以在文物商店出售的文物以及民间个人收藏的文物,则不属于走私文物犯罪的对象,这种情况应当按无罪辩护

 

二、情节显著轻微的。走私国家三级文物之外的少量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或者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携带少量三级文物之外的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可以根据刑法第13条中的“但书”规定,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论处。

三、个人收藏和欣赏的。为收藏或个人欣赏而将自己所有的文物携带、夹带出境的,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文物应依法收归国家所有。

广州刑事律师指出,只要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之一,辩护律师就应当给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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