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辩护律师黄利红给何姐的几点意见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8日
对何xx判决的几点看法
何姐:您好!
您发给我的判决书我仔细进行了阅读和研究,就该判决存在的几个问题列举如下,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启发和帮助:
第一个问题,假设构成犯罪,按照雷小姐的账户进行统计并折算税款,涉税金额也只有300多万,而非所谓的比实际偷税金额多算4万元的问题,更不是1000多万元的问题,更何况雷小姐的账户上的这些款项的真实性质是什么,缉私分局的侦查人员并没有对雷小姐进行调查和侦查,更没有对这些款项进行专业鉴定。因为是法人犯罪,所以假设构成犯罪,涉税金额300多万,也不是很大的数额。
第二个问题,判决书认定有“两套合同”,这完全是无视案件的事实,卷宗里面的证据显示只有一套合同,根本没有两套合同,判决的事实依据就不成立。
第三个问题,一审法院采信14套发票显然是非常荒谬的,因为该14套发票没有任何单位的盖章,也没有任何人的签字,不能作为指控被告人低报走私的证据使用。
第四个问题,扣押的2388根木头控方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是涉案的14票木头。
第五个问题,海关核定证明书的结论错误,假设汇款给雷小姐的款项是低报的部分,偷逃的税款也只有300余万。更何况庭审调查查明这些款项是双方的国内生意的往来款项。
第六个问题,被告人何xx恶病缠身,她的口供是侦查人员通过通宵达旦和跨越上下午的长时间审讯这种变相体罚式的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获得的,在审讯中被告人几次昏倒,在吃救心丸的情况下侦查人员继续对其审讯,这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但一审法院并没有关注这些非法审讯问题,更没有对这些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第七个问题,法院认定因为“翻供无理,所以可以从轻处罚”,这个理由太荒唐太缺乏逻辑和自相矛盾,首先是所谓的“翻供无理”之说不成立也没有法理依据,其次是法院对何xx的实际量刑也不轻。
第八个问题,审讯主体违法,相关证据要排除。侦查人员同时出现在何斌、卢芳的讯问笔录里面,法院对侦查人员这一明显非法取证的问题予以回避,未对卢芳、何斌的证言予以排除。
第九个问题,法院对控方尤其是侦查人员举证不到位的问题或举证不能的问题未予以重视,香港的祥兴资源有限公司、ipl公司以及雷x碧,他们都是本案的关键证人,只有对他们进行调查取证才能查清事实真相,海关缉私分局的侦查人员本应当对他们进行调查取证,但是却没有调查取证,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既未让检察院补充侦查,又未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无罪判决,很显然是非常错误的。
第十个问题,两辩护人未向法院提交退出辩护的书面说明,法院也未向两辩护人进行核实的情况下,法院就草率地认为两辩护人已经退出一审辩护,对两辩护人的意见予以回避,严重损害了被告人何xx的辩护权利和实体权利。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黄利红
2013年11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