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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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的定义、特点及处罚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8日

一、贷款诈骗罪的定义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贷款诈骗罪的特点

  1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骗取贷款,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应以个人犯贷款诈骗罪处理;单位利用与金融机构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贷款,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可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2本罪骗取的对象只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果行为人不是针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实施诈骗,或者虽然是针对上述机构但不是针对它们的贷款进行的诈骗,均不能构成本罪。

  3行为人具有贷款诈骗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贷款诈骗,即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取贷款等。

  4本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诈手段,但其并无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而是为了解决生产、经营的迫切需要,且想方设法归还贷款的,则不构成本罪。

  对于到期未归还贷款的,不能一概而论,而要看未归还的原因,如果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归还的,应定本罪。但因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的,不能以本罪处理。

  5根据有关规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虚报、伪报粮食收购价格、收购量、库存量或者虚报、伪报赢利、亏损,骗取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数额较大的,应以本罪论处。

  6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三、贷款诈骗罪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本罪的,分别按下列三个量刑幅度处罚:

  1骗取贷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有关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所谓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按照有关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贷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对于多次进行贷款诈骗,并以后次诈骗的贷款归还前次诈骗贷款的,在计算诈骗贷款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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