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利红律师:利用他人遗忘在柜员机上的银行卡取钱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6日
撤销案件申请书
申请人:黄利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李x明申请撤销案件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李x明利用他人遗忘在柜员机上的银行卡取钱5000元,于2013年4月12日被越秀区公安局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越秀看守所,经过会见了解案件情况后,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李x明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李x明并无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方式骗取钱款。很显然犯罪嫌疑人李x明的行为类似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但是仔细推敲,李x明的行为并不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特征。理由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那么信用卡与银行ATM机之间的交易的启动和运行均应为冒用人去实施。而本案中,被害人是自己亲自插入银行卡,并且输入密码,启动了信用卡与银行ATM机之间的交易;犯罪嫌疑人李x明是在他人已启动交易、银行卡进入可交易界面的情况下,才去实施取款行为,并不真正具有“冒用”的特征。
李x明的行为与最高检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也不同,因为拾得他人信用卡进行使用必须有个密码破解的过程,否则拾得的信用卡也无法使用,李东明取钱的行为,不需输入密码即可进行操作,不属于最高检司法解释规定的“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的情形,故李x明的行为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而更应理解为是利用了无需输入密码即可取出现金的便利条件取得了被害人的现金。另外,诈骗的对象只能是人,ATM机显然不肯能成为诈骗的对象,本案的被害人显然不是银行,而是遗忘信用卡的人,故本案不能按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李x明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银行卡是被害人遗忘在柜员机上的,且其已经输入密码,李x明并未实施盗取银行卡或密码,也未实施骗取银行卡或密码,也没有恶意猜测密码,只要按下取款数额,就可以拿到钱款。李x明无任何违法行为,是因为被害人的失误而使犯罪嫌疑人李x明在趋利的心理下消极地获得不当利益,所以李x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民法通则》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犯罪嫌疑人李x明仅需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而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李x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越秀区公安局依法撤销案件,无罪释放犯罪嫌疑人李x明。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